对家庭暴力坚决“ say no”——人身保护令案件数据分析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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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发布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从基本法层面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2006年12月19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明确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1]2016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既是立法的重大突破,也是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强力保障。此后,在国家立法指导下,许多地区相继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专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机制,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责任和应对的救济措施。[2]

《反家暴法》实施已有四年,我们仍会不时接到客户关于家庭暴力的咨询,询问在离婚案件中该如何保护自己?是《反家暴法》宣传不到位,还是实施效果欠佳?引人反思。本文将以该法实施以来的人身保护令案件的数据为基础,对此加以分析研究。

一、人身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情况

截至2020年5月21日,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共查询到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例共计169864例,进一步以“人身保护令”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查询到1052例。

从分布地域看,审理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件数量最多的分别为河南省、山东省及湖南省。

从分布的案由看,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件多集中于离婚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及婚约财产纠纷中。[3]

从上述与家庭暴力有关案件中,进一步以“人身保护令”为关键词进行筛选,其中裁定准予签发人身保护令的共612例,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共301例。

二、人身保护令的签发

人身保护令的引入与使用,将使公权力的介入由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及时有力的保障。但从上述数据中不难看出,人身保护令的签发也有相当严格的法律规定。

1 . 签发条件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护令以足以构成威胁为前提,但不以损害实际发生为要件。

•案例1:在XX与马某人身保护令安全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人身保护令申请人马某所提交的(2017)晋1082民

初413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认定,2017年5月13日晚,复议申请人X

X持斧头将马某之父马某某所居住的房屋防撬门砸坏。复议申请人X

X的上述持斧砸门的行为,虽没有造成马某及其父母身体上的直接伤

害,但足以使马某及其父母产生心理上的恐惧,从而造成精神上的虐

待。马某也以其人身受到威胁为由向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

保护令,并得到了支持。因此可以认定,复议申请人XX是曾经具有家

庭暴力行为的。目前马某及其家人虽居住在西安市未央区,但因双方之

间存在尚未审结的离婚案件。在庭审中,马某与XX必然会产生接触,

按照法律规定马某也必须向法庭告知经常居住地。因此,复议申请人X

X认为其不知马某及其家属的住址,根本不存在现实的危险的主张,依

法不能成立。最终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XX的复议申请。

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还在进一步扩大。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判决对探望权确定的,离婚后有探望权一方滥用探望权或以其它行为导致严重影响子女及有抚养权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或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2 . 申请主体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主体有以下二大类:一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本人;二是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当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 . 申请方式

人身保护令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4 . 管辖法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下法院皆有管辖权:(1)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2)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 . 裁判结果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七十二小时内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作出,或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6 . 可以采取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人身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1 . 当事人举证难,法院对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持谨慎态度

首先,很多时候,家庭暴力是在一些争吵的突发情形下发生的,当事人往往来不及通过视频等录音录像取证留痕。

其次,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关系中,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不少受害者都不愿意通过报警方式处理或缺乏取证、留证的法律意识,使得公权力直接介入家庭关系,需要考虑是否会对家庭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事实上,当前除了社会上常见的“显性暴力”,生活中看不见的“家庭冷暴力”现象也逐渐多发。由于家庭暴力侵权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许多受害者都是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情况下难以采集自己受到身体和精神伤害的各类证据,也往往因为举证比较困难或举证不足,其申请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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