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旧住宅区更新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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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文件

深房协字[2017]第00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旧住宅区更新改造有关工作的

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罗湖区辖区内,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进入旧住宅区开展城市更新宣传,征集更新意愿的现象。个别开发企业在旧住宅区内设立办公点,进场宣传,鼓励业主签署意愿征集表,向业主承诺优厚的拆迁补偿,违反了城市更新法规政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及新一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规定,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旧住宅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更新工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同时新版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规定,对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

设施不齐全等亟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成片旧住宅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实施改造。成片旧住宅区确需通过城市更新实施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更新计划申报、市场主体公开选择等工作。据此,旧住宅区的更新意愿征集工作应由区政府组织开展。上述开发企业进入旧住宅区开展意愿征集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及《暂行措施》的规定。

二、坚决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炒卖项目、行贿等行为的,区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城市更新法规政策和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城市更新氛围。

特此通知。

二○一七年四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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