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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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案例分析
案例(一)放火罪
(一)【案情】
摇纱女工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被开除。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和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二)【问题】
(1)董某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放火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怕被发现,就跑了,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果董某并没有被开除,而是在其工作期间,想乘机吸一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构成失火罪?
(三)【答案】
(1)董某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因为被告人董某因偷窃被公司开除和驱赶,产生不满情绪,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公司财物,造成61名员工死亡、15名女工受伤、经济损失严重的严重后果,已经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和公私财产的公共安全
(2)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已将目的点燃,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认为已经构成既遂。
(3)董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失火罪,而应认定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董某是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司的生产安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四)【解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
在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在严禁烟火的各类易燃、易爆仓库里抽烟等。仅有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知识要点】
(一)词与词组
“白菜”是一个词。白菜不等于白的菜
白花是两个词。
如本章中:
摇纱、做工、违章
偷盗、滞留、燃烧、训斥
宿舍
开除、烧毁、烧死、放出
做工:动宾结构。从事体力劳动(多指工业和手工业劳动)。
(工:(名词)工作、生产劳动,如做~、上工、勤~俭学。引申为从事某项劳动的人,如瓦工、电工、技~、女工
偷盗:偷窃、盗窃(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取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是古汉语的常用词,欺世盗名,监守自盗,“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训斥:训诫和斥责
(斥责:用严厉的语言指出别人的错误或罪行)
叱责:大声地斥责。~孩子)
用“训”也可,意义一样,如老师训了他,一般用于下对上。
驱赶:A,赶;B,赶走。~苍蝇。
驱,本意就是赶(牲口)如并驾齐驱、驱马进击。现代汉语“~车”,驾车。
怀恨:心里存有怨恨。
怀,本指胸部或胸前。如在妈妈的~里。名词。引申为动词怀里有。如:不~好意、胸怀大志。
欲:想。如“《登鹳雀楼》“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书面语用法。
行:实行。
报复:打击批评自己或损害自己利益的人。
凌晨:迫近天亮的时光;清晨;清早。
留宿
堆放:
酿:逐渐形成。~成大火(祸)
(酿造:利用发酵作用制造酒醋等)
燃烧:烧
致使:
A动词,由于某原因而使得。如“大雨~民房倒塌”;
B连词,以至。表示因果关系。用于后一小句的开头,带出表示结果的小句来。具有书面语色彩。如本文。有时前一小句用“由于”和致使搭配。如“由于准备不充分,导致他没有通过司法考试。”
注意:“致使”表示的结果通常是不好的、消极的,不用来表示好的、积极的结果。
另外,文言文中单说“致”也表此义。
如“此次因我领导之疏忽,致学子遭此不幸。”
损失:动词,无代价地消耗或失去;名词,无代价地消耗或失去的东西。
(这是由于汉语没有形态变化)一般来说表示这种意义用“所+动词”,如所爱,所恨。
语法要点
1、省略
2、现代汉语双音化
3、词组
4、代词“某”:不单用,主要作修饰语或放在姓氏后,多用于书面语。
其一用法:
某+名。~人、~纺织公司.
指人或团体、机构,可以重叠,但所指仍为单数。~~人、~~同学
某+甲(乙…、)。某甲代表没说出姓名的人。某甲,中国吉林人。
某+数量+名。数词限于“一、几”
~[一]个人、~几个问题、~些特点、~件事情、~种力量
其二用法:用在姓氏后,指确定的人或自称。
指别人。不便提名或不知其名。
自称。旧时谦虚的说法,现在少用。
赴汤蹈火,杨某在所不辞。
有我杨某陪同前往,你还不放心?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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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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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某辩解携带炸药是威胁,要求解决问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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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意见:周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还是非法携带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二)
【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