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闽国土资文〔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132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现将《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7月23日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执行规则。
第二条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则规定。
上级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引导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七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同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责权限,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限定。
第四条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自主决定具体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的权力。
第五条自由裁量权的限定1.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2.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公正、合理、适度,不能滥用权力和任意裁量;3.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考虑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4.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符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其进行过度惩罚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有明确的裁量依据和程序,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查;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说明,并且依法适时公开;3.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可以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滥用权力或任意裁量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进行追责。
第三章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第七条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1.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2.履行本实施办法相关职责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3.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跟踪处理;4.对于滥用权力或任意裁量的情况,要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注:本文档仅为示例,实际情况请以官方公告为准。
国土局罚款写情况说明
1.罚款情况说明怎么写罚款情况说明把发生的情况简单的用报告格式给予说明:情况说明xxx(要报告的单位名称):把为什么会罚款的原因写上,罚款数具、金额。
特此说明!xxx(说明单位名称)罚款情况说明书书写的基本要求:1、突出重点、兼顾一般;2、观点明确、抓住关键;有主有次抓住问题,要让人明白、让人看出你写的当期经营情况到底怎么样,不能模棱两可,总之一句话知道你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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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观公正、真实可靠;5、报告清楚、文字简练一篇文章要结构清楚,看的人也舒服,如果缺乏条理、缺乏逻辑你分析的再好也可能达不到效果。
2.国土局行政处罚问题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是收到处罚决定书或是自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0天;提起诉讼的期限是收到处罚决定书或是自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的,三个月后,国土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注意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我的许多回答都涉及行政复议,你可以了解一下。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主要表现在什么方面一是原有这两部规章中部分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有的甚至与法律规定相抵触,造成地方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难以把握;二是从加强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以及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角度,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促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三是地方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执法难”、“执法软”的实际困难,出现很多亟须解决的问题,需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满足当前执法需要;四是多年来地方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归纳和总结,吸收到《办法》中。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处罚相比,畸轻或畸重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分别处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4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听证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章启动程序第五条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8年12月27日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XXX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闽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
(三)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避免轻责重罚、重责轻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不同违法个案,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
孙勇与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
孙勇与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皖08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徐珂可刘鑫【审理法官】李明徐珂可刘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勇;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孙勇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孙勇【当事人-公司】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周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杨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杨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晓杨彬程广南【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勇【被告】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证人证言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23:09:52孙勇与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08行终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勇,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周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汪传虎,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程学延,该局总规划师。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全文解读
【行政处罚法全文解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概念]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制裁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具体事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承担。
市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以派出机关的名义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派出机关负责监督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执法人员]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熟悉行政处罚、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国土资源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勘测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行政处罚所必须的装备、设备,安排必要的经费,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充分保障。
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矿产品;(四)责令限期拆除;(五)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勘查许可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6.24•【文号】自然资发〔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2020年6月24日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自然资源部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第二条所述范畴内需要规范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术语、分类、代码、符号、量与单位及制图方法等;规划、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等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实验、检验、检测和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自然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自然资源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国⼟资源⾏政处罚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案、调查和审理第四章决定第五章执⾏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国⼟资源⾏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责,保护⾃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以及《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县级以上国⼟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为实施⾏政处罚,适⽤本办法。
第三条国⼟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国⼟资源⾏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第⼆章管辖第五条国⼟资源违法案件由⼟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政区域内重⼤、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国⼟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资源违法案件。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上级国⼟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案调查⽽不予⽴案调查的;(⼆)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影响的。
上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有管辖权的国⼟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国⼟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国⼟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国⼟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起七个⼯作⽇内,作出管辖决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川国土资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1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监察总队:《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2月7日第一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未设立或未单独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主管部门确定听证机构,依照本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上述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依法应由两个不同级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作出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听证可以合并举行,由较高级别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派出相应人员参加。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第一篇: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的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目的正当原则和公开、公正、善意、合理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幅度。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实施处罚。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等次(性质、情节、程度等)的不同,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任何执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不得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五个阶次:(一)从重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二)一般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三)从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四)减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违法主体是否主动纠正,积极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等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五)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情节轻微,违法主体主动消除其违法后果或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准确把握“新尺子”_行政处罚“不任性”——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17“全国优质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称号,但是苦于没有规划引导,草莓种植零散、难成规模。
商丘市启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后,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梁园分局把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聚焦草莓产业高质高效发展,紧紧围绕立足特色、统筹兼顾、量质并重三大重点,立足镇域各村庄实际和发展特征,深入发掘各村利用现状、自然环境、产业特色、人文历史等潜力,瞄准草莓种植定位和特色,科学划定种植区、发展区及附属设施区域,在整体布局中促进草莓种植等特色产业和经济发展。
“村庄规划不只是诗和远方,要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积极参与其中,获得红利。
”该局局长陈国华说。
在乡村规划编制工作中,该局坚持规划引领、机制引导,及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领导组,科学指导双八镇及技术单位统筹推进,压实各方责任。
同时,该局立足各村的区位特点、经济基础、历史文化、资源条件等,统筹兼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交通布局、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等多项指标,为形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同志多次上门,问想法,询建议,详细了解产业发展需求和建议。
”东村草莓种植户王先亮说。
为充分激活村庄规划在优化公共服务、增强产业动能、促进群众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因地制宜盘活资源资产,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强化提升镇、村草莓经济“造血功能”,该局积极主动与编制单位重点围绕现场调研、特色结合、政策支持等方面,深入开展踏勘走访、探讨交流、意见征询等工作,坚持规划先行、规范建设、规划示范,扎实做好组织编制、方案确认、技术论证、公示审议、报批备案等程序,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可用实用好用。
“目前,已完成王店村、东村、中村、西村、路楼村等草莓种植特色村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涉及土地面积1万余亩。
”陈国华说。
(胡玉峰)便民服务“不打烊”“真没想到,腊月二十九了还能拿到不动产权证书。
等过完年我就能放心外出工作了!”2月8日,禹州市市民刘先生在接到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来到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顺利拿到红艳艳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31•【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2024年1月31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三章立案、调查和审理第四章决定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王伟峰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机关)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王伟峰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辽13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佟伦胡文涛郭继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王伟峰【当事人】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王伟峰【当事人-个人】王伟峰【当事人-公司】朝阳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杨亚梅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亚梅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亚梅【代理律所】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朝阳市自然资源局【被告】王伟峰【本院观点】上诉人市自然资源局具有对有关违反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质证重新鉴定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内蒙古瑞鹏测绘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朝阳市双塔区王伟峰尾砂矿采坑土方测量技术报告》,审核人王俊伟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时间为2019年12月,案卷中无项目负责人曹强的有关资格证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市自然资源局具有对有关违反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上诉人应对属于自己在行使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的职权,应当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
上诉人所委托的有关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因程序上存在有关问题,会直接导致处罚的结果是否正确,进而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内蒙古瑞鹏测绘有限公司作出土方测量报告的时间是2019年5月28日,其项目审核人于2019年12月取得有关鉴定资格,同时,行政处罚卷宗中没有土方测量报告另一位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资格证书。
上诉人根据上述土方测量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要求,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0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法治国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依法授权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队伍,下同)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全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本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进行细化。
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湘国土资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厅制定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4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可以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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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必要性
1993年7月19日和1995年12月18日,原地质矿产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发布了《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均属部门规章。
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土地、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特别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的公布和实施,两个办法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两个办法的有些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如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程序、查封、对土地侵权行为的处理等,有的甚至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相冲突,造成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难以把握;二是两个办法的有些内容不能满足当前执法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执法难、法难执、难执法”等实际困难,出现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权限划分不合理、调查缺乏手段、执行难以到位、结案没有标准、行
政处罚缺乏有效监督等,两个办法不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法定依据;三是新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需要一部统一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随着国土资源部的组建,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陆续成立,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由以前分散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转为现在统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观上也需要统一的行政处罚办法。
另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创造了很多经验、措施和方法,如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联合办案机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方法、送达方式、督促执行措施等,需要归纳和总结,并吸收在规章中。
因此,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根据部领导的指示,今年7月16日,我局启动了两个办法的修订工作,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从河北、湖北、湖南等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抽调具有丰富执法监察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起草。
起草小组先后走访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发函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要求征求市、县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无锡召开座谈会,赴湖北、辽宁等省,深入市、县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调研。
收集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制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以及河北、重庆、等省关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部关于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等资料。
9月15日至29日,起草小组汇总梳理了当前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的突出问题和表现形式,并对每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办法》的起草定位: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尽可能多地解决当前国土资源执法中的实际问题;要以规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为主线,兼顾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问题,并体现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特色;要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要特别关注和区分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要注意总结国土资源执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
10月9日至21日,起草小组在认真研究梳理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其国务院其他部、委、直属机构已经颁布实施的关于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与部政策法规司协商沟通后,提出了《办法》的框架结构,为求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地解决处罚程序、案件管辖、调查手段、执行措施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重点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根据框架结构,于10月28日形成初稿。
经过反复讨论、征求局内各处意见、局务会研究,并与政策法规司沟通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对《办法》初稿多次修改,几易其稿。
形成了目前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九十六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除了适用于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以外,其中有些规定如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处理意见等还适用于以下三种类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是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二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三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主要考虑到:这三种案件中,除了一些案件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外,其他案件的处理权不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党政纪处分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作出,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非法批准案件由有权机关处理。
尽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处理这些案件,但是,这些案件中的多数是在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需要追究上述责任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因此,有必要在《办法》中对这三类案件的调查与移送作出规定。
(二)关于听证程序
2004年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部门规章《国土资源听证规
定》,详细规范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为与《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相衔接,《办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同时对符合听证的条件进行了重新界定,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听证结束后的程序,《办法》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机构应当出具听证意见,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关于审理
本办法新增加了审理的程序。
审理并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设置审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平、公正,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要达到这一目的,基本要求是调查与审理互相分离。
具体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要求是,审理人员不能是案件承办人员和调查人员。
因此,《办法》规定,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在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前,先由审理人员对案件事实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把关。
(四)关于执行
执行是行政处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送达当事人后,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体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办法》第五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这些措施。
如果当事人仍不履行,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先予执行,通过这些措施来达到执行目的。
为了解决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比较关心的没收财物特别是没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如何执行等问题。
《办法》规定,没收后应当及时移送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增强了与财政部门的衔接。
(五)关于结案
结案是行政处罚结束的标志,考虑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完毕后,就可以结案。
但是为了避免国土资源部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积极,一送了之,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仍需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执行到位。
因此,《办法》规定,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但人民法院既未受理,也未说明原因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超过6个月未予执行也未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的的情形,可以结案。
(六)关于行政处罚的监督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办法》第七章专门对此进行细化,规定了监督机构、监督途径、监督启动、监督内容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案件质量评查、违法案件备案、违法案件综合统计、当事人申诉或检举等途径,发现本级或下级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可能存在错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