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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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的异同点
【内容摘要】本文拟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三罪的构成要件方面作出辨析,以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违法使用贷款案件。

三罪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均存在异同点。

对于认定“套取”、“诈骗”、“骗取”三者的含义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却只能包括自然人。

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均属于目的犯。

【关键词】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异同
贷款业务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一项基本金融业务,贷款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贷款的违法使用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

虽然,我国对贷款的审批、发放制度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是破坏贷款管理制度,违法申请、使用贷款的行为从未消停,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而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

违反国家贷款制度的行为无疑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破坏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局面,严重的则可能引起金融危机,击溃一国的经济环境。

因此,早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发表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现已取消)、违法发放贷款罪。

1997年《刑法》增加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现已更名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专门增设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

这一系列刑法条文的增加规定,无疑是对当前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的违法使用贷款现象的强有力的打击。

本文拟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三罪的构成要件方面作出辨析,以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违法使用贷款案件。

一、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概念
高利转贷罪,是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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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客观要件的区别
(一)三罪客体的区别
笔者认为,三罪都有侵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的共通点。

但是三罪又各有微妙的区别。

高利转贷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贷款制度中对贷款的发放制度和回收制度,以及对国家贷款利率制度的侵犯。

这其中主要是指行为人擅自将贷款转贷他人,违反了国家贷款统一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制度,并且,行为人通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他人,无疑是对国家统一的贷款利率的直接破坏。

贷款诈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贷款审批发放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这其中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仅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使用虚假欺骗的方式,违规获得贷款,破坏贷款审批制度,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对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骗取贷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贷款审批发放制度和贷款使用制度。

这其中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欺诈的方式获得了本不该获取的贷款,这是对国家贷款审批制度的侵犯,同时,其将资金用于非正常申请的途径,这种行为危害了金融机构正常的资金使用权,是这些资金处于不安全中。

(二)三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高利转贷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必须具备以下两点:其一,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

所谓“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贷款。

简言之,行为人以某种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取的贷款并非用以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其二,套取信用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从中牟利。

所谓“高利转贷”是指行为人以高于金融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而确定的同期同种贷款的利率幅度,将贷款转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1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507页。

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相关贷款事实,骗取金融机构审批贷款的工作人员的信任。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对金融机构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获取贷款的审批。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

骗取贷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里对“欺骗”的含义的理解主要是指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得贷款。

实践中,对于认定“套取”、“诈骗”、“骗取”三者的含义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套取”是一个中性词,既包括合法获取行为又包括非法获取行为;还有学者认为,“套取”行为编造的主要是用途以及虚报资金使用量,而“诈骗”行为主要编造的是自身的还款能力,资金用途并非是必然是隐瞒的内容。

2笔者认为,高利转贷罪中的“套取”行为只能是非法获取,不包括合法取得的含义。

即便从字面含义上理解“套取”,“套”在字典中也解释为“以计骗取”之意,“套取”就是施以某种计谋骗取。

根据文字含义,也即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编造借款理由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不打算将贷款用于借款合同上所载明的用途,而是要非法高利转贷给他人,表现出行为人贷款理由的虚假性和欺骗性。

由此可见,“套取”只有非法获取的含义。

此外,笔者认为,“诈骗”行为固然可能对自己的还款能力、资信程度进行编造,但必然会对资金用途进行编造;而“套取”主要编造贷款用途、贷款项目;“骗取”即用欺骗的方式取得。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对于“骗取”并未作任何限定,笔者认为,此处的“骗取”应当包括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取得方式。

当然,或许有人会提出“套取”和“骗取”既然是两个含义差不多的概念,为何《刑法》在规定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时,要分别使用“套取”和“骗取”这两个不同的表达方式?笔者认为,刑法之所以在两个不同的犯罪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高利转贷罪只是针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加以“套取”,而骗取贷款、票据承
2薛瑞麟著:《金融犯罪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兑、金融票证罪中“骗取”的对象既包括金融机构的贷款,还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对于其中有些对象用“套取”的手段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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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主观要件的区别
(一)三罪主体的区别
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这由《刑法》明确规定。

骗取贷款罪的主体也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却只能包括自然人,不能包括的单位。

由于《刑法》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因而,在实践中,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单位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但对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按照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4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5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单位诈骗贷款的行为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而在《刑法修正案(六)》制定骗取贷款罪之后,有重大损失则完全可以依照骗取贷款罪来定罪处罚。

6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意见都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种意见明显不合理,因为既然单位事实贷款诈骗,不能追究单位贷款诈骗罪,当然也就不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

因为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才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基础。

第二种意见也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我们不能因为单位不能追究贷款诈骗罪而得出单位不能追究任何其他犯罪,进而认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也都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同样值得商榷。

关于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结论,前述第二种观点已被反驳,在此不赘。

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后,对于损失重大的以骗取贷款罪认定,笔者认为这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贷款诈骗,其主观意图已经超过了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范畴,不能被包容进去。

其次,除了骗取贷款罪,还有其他罪名也可以适用于此,并且,在主客观要件上的包容性更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罪完全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来认3刘宪权著:《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232页。

4周振晓:《金融诈骗三题》,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8页。

5莫开勤:《贷款诈骗罪立法评说》,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3页。

6鲁超、刘文:《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之适用关系论》,《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定。

由于贷款诈骗往往是单位利用借款合同实施的,单位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骗取金融机构钱款,数额较大的,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二)三罪主观方面的区别
高利转贷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因此,其实质上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目的犯。

根据目的犯的相关理论通说,我们认为,高利转贷罪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间接故意与过失。

贷款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因此,其也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目的犯。

根据通说,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

骗取贷款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贷款。

其主观上并无特定的目的,因此,其罪过形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曹伊丽
091040094
0903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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