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筑材料实验室及试验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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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筑材料实验室及试验人员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公司建筑材料实验室是经江苏省建设厅核定的土建壹级实验室,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具备法律效力。为加强对建筑材料试验工作和公司试验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材料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实验室以及各项目部试验室,均执行本办法。
1.3 工程部是公司建筑材料试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实验室试验工作的监督指导。
1.4 公司实验室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和年度审验,接受省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管理;负责指导工地试验工作。
1.5 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试验人员的培训、评价、聘任,实验室协助做好试验人员的管理和评价工作,并归口办理证照事宜。
1.6 凡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建筑材料试验均由实验室归口试验,如确因地理因素等操作不便的,则需报工程部批准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试验室进行试验。
2 实验室管理
2.1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省和地区颁发的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在资质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2.2 实验室对出具的试验报告负有法定责任,试验报告必须具备三级签字,要求实事求是,数据结论准确可靠,不得涂改。如因试验工作差错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3 实验室应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的要求,明确实验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试验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养护室管理、试验委托管理、计量管理、资料管理、试验人员培训管理、试验人员能力评价管理和试验人员资质管理等相关的制度,以确保试验工作可靠、准确。
2.4 从事各项试验工作的专职检测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实验室聘任授权后,方能签署试验报告。
2.5 试验报告应盖有省建设厅或省水利厅核发的资质印章和公司实验室印章。
2.6 委托试验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必须建立台帐,统一编号,以便于追溯。一切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抽撤,原始记录台帐一般应保存至工程竣工后3年,方可申请销毁。
2.7 实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和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2.8 试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帐,指定专人管理,应在规定时间内检定,并有明显标识,保证所有试验仪器设备、相关计量器具在
有效期内使用。
2.9 对提供假试样、无证试验、伪造、涂改不合格试验单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3 工地试验室
3.1 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在公司实验室的指导下,项目部设立以混凝土、砂浆、砂、石、简易土工为检测内容的工地试验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试验人员进行材料试验工作。
3.2 工地试验室行政上由项目部领导,业务上由材料实验室归口管理。
3.3 工地试验室的硬件设施、养护条件必须满足要求,经公司实验室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试验工作。
3.4 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程部安排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到公司实验室进行内部培训,然后由工程部组织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上岗培训领证,经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委派、实验室授权后从事材料试验工作。人力资源部、工程部会同实验室及项目部对工地试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评价,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保持试验人员证书的有效性。
3.5 工地试验室必须建立健全与公司实验室相一致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其出具的报告必须符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并经公司实验室批准、审核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3.6 工地试验室实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见证人在送检委托单上签名,并把见证取样员证书复印件送到实验室存档。
3.7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取样人员,做好试件的存放和养护工作。
3.8 凡工地试验室不具备测试条件的项目,必须取样送交公司实验室检测。公司实验室应及时、准确地做好试验工作,出具有效的试验报告单,为工程项目服务,对检测数据负责。
3.9 如业主、监理有其他要求,经公司工程部、实验室同意后可采取其他的试验方式。
4 附则(收费标准)
4.1 对外试验项目的取费标准,按照省工商、物价及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4.2 实验室负责对各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为保证其工作的正常运行及试验资质的维护,实验室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项目部收取试验费,试验费按差额累进法计算,标准如下:
1000万元以下按2.0‰;
1000~2000万元按1.75‰;
2000~5000万元按1.5‰;
5000万元以上按1.2‰;
省内经批准在外检测试验的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5‰上缴试验管理费。 (注:工程造价中不含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水下土方开挖的造价。) 4.3 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项目部预缴20%的试验管理费,工程过半时再缴50%,工程结束时上缴余下的30%,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划拨给实验室。
4.4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