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实验室管理规定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应优先委托有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五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
4.批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5.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有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环办科财〔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19〕109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是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的重要科技平台。
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采取“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学科发展,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服务功能。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工作。
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则范本
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则范本一、实验室的使用范围与目的1. 实验室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教学与科研活动之中,禁止进行任何与学术研究无关的活动。
2. 实验室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安全、整洁、高效的学习与研究环境,促进学生和教师的科学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
二、实验室的开放与关闭时间1. 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应根据教学计划与科研进程合理安排,学期内的开放时间应提前告知并公示。
2. 实验室在公共假日、寒暑假期以及特殊情况下可以关闭,在关闭期间禁止使用。
三、实验室的预约与借用规定1. 实验室使用的预约应提前至少一天,并且必须在实验室管理员的许可下进行。
2. 实验室的借用需提前三天向实验室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需按时归还。
四、实验室的安全管理1. 实验室使用人员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培训并掌握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2. 实验室内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范,禁止进行任何违反实验室安全的行为,如私自调整设备、进食喝饮料等。
3. 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4. 实验室内禁止携带易燃、爆炸、腐蚀等危险物质进入。
五、实验室的设备和仪器使用管理1. 实验室设备和仪器使用前,必须经过仔细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遵守设备相关的使用规范。
2. 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
3. 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及时的清洁和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实验室的卫生管理1. 实验室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禁止乱丢垃圾和随意摆放物品。
2. 实验室内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并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中。
3. 实验室必须定期进行卫生清洁,确保实验台面、仪器设备和地面的清洁无尘。
七、实验室的文明用语与行为1. 实验室使用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合理的行为准则,不得进行侮辱、诽谤等言行不端的行为。
2. 实验室使用人员应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实验室的秩序和环境,禁止产生恶劣的交往现象。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20)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医学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核酸和基因检验以及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医学检验的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第四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履行医学检验工作的主体责任。
医学检验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规范,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不出具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实验室内感染预防、控制和改进的措施,保障医学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医疗质量、感染预防与控制、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械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四)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感染;(六)对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报告的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的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患者隐私。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20)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局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目标,面向市场监管业务领域工作需求,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事业发展。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
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
(二)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级联动】2020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中小学生物实验安全管理制度
【三级联动】2020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中小学生物实验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实验教学活动的安全和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中小学校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教师、实验员、学生及其他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2. 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3. 规范操作,培训先行。
4. 应急处理,及时报告。
三、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学校层面、实验室层面和实验教学活动层面。
3.1 学校层面学校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实验室安全负总责。
学校应当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2 实验室层面实验室应当设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3.3 实验教学活动层面实验教师负责实验教学活动的安全,实验员负责实验室设施、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安全,学生及其他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共同维护实验室安全。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1. 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实验室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2. 实验室化学品安全实验室化学品应当妥善存放,标识清晰,实行分类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循“五双”管理原则,即双人验收、双人使用、双人保管、双人送检、双人处置。
3. 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遵循国家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操作规程。
实验室应当对生物实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防止生物污染和传播疾病。
4. 实验操作安全实验教师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操作培训,监督学生遵守实验规程,纠正不安全操作。
学生应当掌握实验基本技能,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
2020中小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三级联动危险化学品责任体系
2020中小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三级联动危险化学品责任体系一、前言为了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手册。
本手册旨在建立“学校-科室-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危险化学品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
二、三级联动危险化学品责任体系1. 学校层面学校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校长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2. 科室层面科室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管,明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储存条件、使用范围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 实验室层面实验室是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前沿阵地,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及科室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操作、储存、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1. 采购与验收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制定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经科室审批后,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商采购。
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安全。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实验室应组织验收,核对货物种类、数量、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
2. 储存与管理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
同时,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3. 使用与操作实验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同时,实验室应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0〕17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8月24日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水利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全面提升重点实验室创新引领和支撑保障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水利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行业战略科技力量,是开展高水平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水利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研究以及制约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为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撑。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需求引领、问题导向、动态调整和稳定支持的原则,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建设与运行的科研实体,人财物管理须相对独立。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水利部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申报、验收、评估、改革重组等工作;批准重点实验室设立、调整、撤销等重大事项;成立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强化学术指导。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管理,保障实验室内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实验室的工作效率,提供更好的科研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内全部工作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员等。
第三条实验室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不得有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员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空间管理第五条实验室内各个区域划分清晰,禁止随意擅自更改实验室布局。
实验室内各区域应保持整洁。
第六条实验室内设备应按照标准放置,不得私自移动或更换位置。
第七条实验室内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实验室内应设立实验室垃圾桶,并定期清理,禁止将垃圾留在实验室内。
第九条实验室内应设立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实验室内不得留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严格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三章实验室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内设备采购应符合实验室需求,设备使用前需进行检查和试运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设备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切勿私自改动。
第十三条实验室内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并保持设备的整洁。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报修,不得擅自维修。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实验室内应进行定期安全培训,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了解实验室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实验室安全标志,确保安全事故不发生。
第十七条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实验室内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实验室卫生管理第十九条实验室内应保持洁净,定期进行整理和清扫。
第二十条实验室内的垃圾应分类投放,严禁倒入不当的垃圾桶。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内禁止食用,严禁将食品留在实验室内。
第六章实验室工作流程管理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按照实验计划和流程进行实验,严格控制实验时间和条件。
2020年(生物科技行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生物科技行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壹、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6月27日以粤卫〔2009〕73号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壹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和人体健康有关的壹、二级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和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和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且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四条壹、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级之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区内壹、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条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负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和规范的起草工作,承担对壹、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六条壹、二级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七条壹、二级实验室管理制度要求:(壹)壹、二级实验室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实验室负责人是第壹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定范本
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实验室的管理,保障师生安全和实验室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和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具有重要的教学、科研价值和实用性。
实验室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师生的使用有一定的要求。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制度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同时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师生享有公平使用实验室的机会,严禁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应注重师生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实验室环境的安全、整洁和舒适。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科学实验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实验条件和精确的实验数据。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学生科学实验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八条实验室管理应完善管理体制,明确实验室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实验室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实验室使用管理第九条学校实验室的使用范围包括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和相关实际应用,具体使用方式按照实验课程计划和科研项目安排。
第十条学校实验室的使用需提前预约,确保所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合理安排实验室使用时间,避免冲突和浪费。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实验室使用规定使用实验设备,合理利用资源,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实验室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实验室环境的清洁、整洁,并妥善保管实验设备,注意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三条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故障须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员,维权人员应尽快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实验室管理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使用单位和个人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加强实验室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培训,保证实验室安全。
第三章实验室设备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实验室设备应满足教学和研究需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2020年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精选干货)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三章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第四章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实验室。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各级临床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有效、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第二章临床实验室准入管理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文档交流仅供参考...PCR等需实行特殊准入的临床检验技术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验收标准和程序按卫生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报同级临床检验中心备案。
...文档交流仅供参考...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2020《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0〕28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应急管理部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0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管理部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应急管理实战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为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及前沿技术应用方向进行布局建设:(一)基础性研究。
布局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二)关键技术攻关。
布局建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感知识别、监测预警预报、风险预防控制等技术攻关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三)先进装备研发。
布局建设自然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消防灭火等装备研发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四)高新技术应用。
布局建设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线通信、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在应急管理领域创新应用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实验室规章制度规定
实验室规章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管理,加强实验室安全,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保障实验室设备和人员安全,根据校内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实验室管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验室安全和科研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积极配合完成科研工作任务。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实验室设备,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擅自调整实验室设备和安装新设备。
第五条实验室规章制度由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和监督,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实验室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经过实验室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并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实验室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应当穿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条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食,不得将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质带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操作时应当注意实验台面的整洁,不得私自调整实验室设备位置或连接。
第十二条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实验室设备故障,不得擅自修理设备,如遇到较大故障,应当及时报告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实验室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实验室的使用进行科学合理安排,充分利用实验室设备资源,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使用实验室设备前,应当认真查看设备使用说明书,了解设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使用实验室设备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切勿随意更改设备参数或操作方式。
第十六条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实验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组织设备保养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2020年实验室电气及消防安全规定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年实验室电气及消防安全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年实验室电气及消防安全规定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为加强对实验室设备的使用安全及管理,杜绝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和设备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坏,以保证实验室的用电和消防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电气安全要求实验室应有良好的电击防护措施。
保证电器设备完好,绝缘良好;良好的保护接地措施;应使用漏电保护器。
实验室内的大型精密仪器等设备应有静电防护措施。
防静电区内不要使用塑料地板、地毯或其它绝缘性好的地面材料,可以铺设导电性地板。
在易燃易爆场所,应穿导电纤维及材料制成的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电阻应在15OKΩ以下),戴防静电手套。
不要穿化纤类织物、胶鞋及绝缘鞋底的鞋。
高压带电体应有屏蔽措施,以防人体感应产生静电。
适当提高环境空气中的相对湿度,当相对湿度超过65%~70%时,由于物体表面电阻降低,便于静电逸散。
二、用电安全守则1、不得私自拉接临时供电线路。
2、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3、新购的电器使用前必须全面检查4、使用烘箱和高温炉时,必须确认自动控温装置可靠。
5、电源或电器的保险丝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6、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要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7、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
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10
•【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560号
•【施行日期】2020.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修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委决定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二十八条修订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7月10日。
实验室管理及实验教学安全制度
实验室管理及实验教学安全制度一、实验室管理制度1. 实验室管理目标本实验室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实验室内的人员和设备安全,保障实验教学顺利进行,提高实验室管理效率和实验教学质量。
2. 实验室管理责任(1)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实验室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实验用品的充足。
(2)实验教师负责相应实验课程的实施,保证实验过程的安全。
(3)实验室人员需要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的安全与秩序。
3. 实验室进出管理(1)进入实验室前需佩戴实验室指定的防护装备,包括实验服、手套、护目镜等。
(2)实验室进出必须经过门禁系统控制,不得随意进入或离开。
(3)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仪器设备,并清理工作台,确保实验室整洁。
4. 实验室安全设施与消防安全管理(1)实验室须设置安全警示标示牌,标明实验室安全注意事项,并配备灭火器、应急报警设备等。
(2)实验室内不得乱堆乱放物品,要保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3)实验室内禁止吸烟,不得擅自接线、拆卸或修理电器设备。
5.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1)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使用完毕的仪器设备,应清洁并归位。
(3)仪器设备出借时需填写相应的借用单,借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二、实验教学安全制度1. 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工作(1)实验教师需提前查看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熟悉实验内容和操作方法。
(2)实验材料和化学药品需提前准备,并标明化学品的性质、储存方式和防护措施。
2. 实验操作规范(1)实验操作前,实验员需戴好实验室指定的防护装备。
(2)实验员操作时,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台,不得私自调整实验装置。
(3)实验操作过程中,禁止饮食或吸烟,并注意手部的卫生。
3. 实验废弃物管理(1)实验结束后,废弃物需统一收集并分类处理。
(2)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废弃物需按照规定方式进行处置。
(3)废弃物的储存容器须标明废物名称和处理方式,避免混淆。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安全是实验室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实验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实验研究的顺利进行。
为了规范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我们制定了以下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一、实验室人员进出管理规定1.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佩戴实验室安全标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身份验证。
2.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效证书,在实验室内进行工作。
3. 离开实验室时,所有人员必须关闭实验室门窗,并检查各项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没有任何隐患。
二、实验室设备和材料管理规定1. 实验室设备和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和登记手续,所有设备和材料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实验室的要求。
2. 实验室设备必须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状况,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实验室材料必须妥善存放,按照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分类,特殊材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储存和管理,保证实验室的安全性。
三、实验室实验操作规定1. 实验操作必须有合格的实验操作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操作时,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 实验操作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清洁搁板、设备等,并妥善处理实验废弃物。
四、实验室安全培训规定1. 新入职的实验室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通过安全知识考核后方可上岗。
2. 实验室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巧。
3. 实验室安全培训记录必须完整,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训人员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五、实验室事故处理规定1. 发生实验室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主管及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
2. 必须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事故处理记录必须详细,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处理措施及效果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实验室安全检查规定1. 实验室安全检查必须由专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设施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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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实验室管理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实验室管理规定1必须根据检测任务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人员数量和能力均应满足要求,所有从事样品采集、现场检测、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样品分析测试和数据处理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与检测活动相关的其他人员的能力应得到确认。
2内务管理2.1检测人员应经常打扫、整理实验室,保持地面、桌面、仪器设备表面的整洁和各种仪器、设备、器皿的有序放置。
2.2实验操作时,检测人员应着工作服,必要时佩戴口罩和带防护手套,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记录》。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放置与实验无关的杂物,不得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2.3实验室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且布局合理、取用方便,轮值人员负责水、电、气、暖、消防器材等各种设施的日常性检查,实验后及时切断设备的水、电、气源。
下班前应检查实验室门窗是否关闭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
2.4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确因工作需要(如参观、复议等)应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后登记由本公司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在《外来人员登记表》中记录。
2.5实验室走廊、楼梯、出口应保持畅通。
2.6为保证实验室相邻区域之间不产生不利影响,实验室布局上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7对检测场所有进行修理、改造、装饰等要求时,由各部门提出相应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后,由综合部组织施工,各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3危险品管理3.1本公司使用的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化学物品及高压气瓶等。
3.2危险品的申购、领用按《服务和供应品管理程序》执行。
各部门应对领用的危险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3.3危险品试剂不能放在敞开式实验架上,应置于隔离室或隔离柜内。
剧毒品必须保存于专用柜内,两人共管。
3.4高压气瓶应按不同性质气体隔离,于指定地点靠墙直立固定存放,氢气、氧气等易燃易爆气瓶不能存放在易燃化学物品附近,与明火和加热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切忌日光直射,保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4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的管理4.1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包括: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化学物品及高压气瓶;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弃物等。
4.1.1化学废液及其污水:包括有机的和无机的。
有机物废物主要是有机试剂废弃物,无机废物有强酸、强碱废弃物,氰化物、汞、砷、铅、镉、铬等废弃物。
4.1.2废气: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分析过程中间产物、泄漏和排空的标准气和载气等。
4.1.3固体废物:一般包括处理样品中间消耗品、或破损的实验用、残留或失效的化学试剂及少量土壤样品等。
4.1.4生物性废弃物:包括生物样品废弃物和生物细菌毒素污染的废弃物。
4.2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的存放4.2.1涉及危险废弃物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存放地点,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应在室内,并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4.2.2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容器的材质必须与危险废弃物相容(不互相反应);(2)容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和防护要求;(3)每个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标签不能有任何涂改的痕迹;(4)凡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装得太满。
4.2.3临时存贮危险废弃物必须做到:(1)按类分别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2)易碎包装物及直接包装物应按性质不同分别固定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碰撞、挤压,以保证安全存放;(3)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在存贮过程中应避免倾斜、倒置及叠加码(4)各部门的废弃物存贮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存量不宜过多。
4.2.4危险废弃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按国家规定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放。
4.3危险废弃物的收集4.3.1凡购买使用化学药品、试剂、原料等的部门都有责任管理好上述物品,经常检查上述物品的质量和标签,以防标签脱落及物品变质,造成无法使用或处置困难。
4.3.2各部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要随时收集到满足规定的盛装容器中,并适时存贮到危险废弃物存放地点中,在收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1)不相容的物质(即相互反应的物质)应分别盛装在各自的容器中;(2)为了保证安全,防止收集或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收集危险废弃物时要确保盛装容器的标签内容与内盛物质的一致性,不要随意涂改标签,有涂改痕迹的标签视为无效标签。
(3)不稳定的物质应先做好预处理再收集存放。
4.4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4.4.1为防止污染扩散,污染物的一般处理原则:分类收集、存放,分别集中处理。
尽可能采用废物回收或固化、焚烧处理。
各科室负责对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的日常处理,如接触过剧毒品的手套、滤纸等废弃物应用专用具盖桶收集,集中处理。
不得随意擅自排放和丢弃未经处理的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并填写《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处理记录表(年度)》。
本公司无法处理时,送具有资质的处理单位统一处理。
4.4.2废液及废弃物处理:凡能回收利用的废液应尽量回收利用,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
酸碱类废液应适当集中后用氢氧化钠或硫酸中和至近中性后用水稀释排放;含氰化物的废液应单独处理,在碱性条件下加漂白粉使其分解,再清洗排放;做好《三废处理记录表》。
4.4.3废气处理:一般的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排出。
如样品消化、萃取等过程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应在通风柜中进行;原子吸收仪、原子荧光光度仪等仪器分析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应抽至室外稀释排放。
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收处理后才能排放。
4.4.4生物类废物的处理:生物类废物应根据其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地点,专人分类收集进消毒、烧毁处理,日产日清。
(1)液体废物一般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
固体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处理、一律及时焚烧。
固体非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
满足消毒条件后作最终处置。
(2)一次性使用的制品如手套、帽子、工作物、口罩等使用后放入污物袋内集中烧毁。
(3)可重复利用的玻璃器材如玻片、吸管、玻瓶等可以用洗液浸泡,然后清洗重新使用。
(4)玻璃、塑料、搪瓷容器可煮沸15分钟,或者用1000mg/L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6小时,消毒后用洗涤剂及流水刷洗、沥干;用于微生物培养的,用压力蒸汽灭菌后使用。
(5)微生物检验接种培养过的琼脂平板应压力灭菌30分钟,趁热将琼脂倒弃处理。
4.4.5对于没有留存价值的药品、原料或者需要处置的危险废弃物应及时报综合部,定期清点。
4.4.6废弃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排放标准。
超出本公司处置范围的污染物应委托环保部门或有废物处理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置并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
5仪器设备安全贵重仪器设备及用电负荷大的仪器设备应安全接地或屏蔽接地,应定期对接地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
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防火防盗6.1实验室内应配备空气开关及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电气设备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接地线。
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电气设备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
6.2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下班离开本公司之前,应先切断或关闭电源。
6.3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禁止陌生人及与技术服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检验检测无关的活动。
6.4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及时关闭门窗,对电源、水源、空调进行检查,应锁好门窗,严防危险物品被盗。
重要实验室和保管贵重物品、剧毒品、危险品的库房应有安全防盗措施(如加防盗门窗、保险柜等),并由专人保管。
灭火器应定期检查并填写《灭火器核查记录》。
7现场作业(采样、检测)安全管理7.1现场采样、检测人员必须遵守项目所在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7.2采样、检测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如:安全防护帽、防刺鞋、工作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检测部负责人应督促员工佩戴防护设施并实施防护措施,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停止作业。
7.3进入现场的仪器设备必须配有防漏电插销板和电源电压检测仪表,以及仪器设施防水、防尘护罩以及防震措施等。
7.4项目负责人在制定检测实施方案时,应根据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条件和对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制定出现检测时的极限环境条件和条件保障。
如:(1)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2)供电供水的条件及保障;(3)供气通风与气压条件;(4)易燃、易爆品的控制;(5)粉尘和烟雾干扰;(6)有毒物品和腐蚀品的控制;(7)其他特殊条件和保障7.5到达现场作业区后,项目负责人应首先开展对检测环境条件是否达到要求进行定量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检测中应注意观测和记录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
当环境条件超出了规定的要求时,项目负责人应责令停止检测作业,直至环境条件恢复检测规定的程度。
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8.1购置特种设备(如蒸汽压力锅)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
8.2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8.3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