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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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采矿权注销审批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要求同"延续申请"),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和关闭矿山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6)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注销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注销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
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审批文件。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审批文件,并及时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审批文件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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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2010年01月20日
采矿权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6、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7、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采矿权审批条件和时限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申请(许可时限40天)
采矿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规定向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应报送采矿权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申请采矿权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个步骤。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
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
4、资金来源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地质报告。
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的地质报告及相关备案证明。
(三)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无需委托书,只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五)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六)矿区范围图(以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标明拐点号及拐点坐标)。
(七)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应出具“成交确认书”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章程(协议);
3、法人委托书;
4、具备陕国土资矿发[2007]38号文相应的资金人员条件,其中工程技术人员要附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申请区内勘查许可证的注销文件。
6、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设施方面的审查意见;
7、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凡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非煤矿山,必须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开发利用方案及规定的附图;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标明拐点号和国家直角坐标,并带有崩落范围);
11、新建煤矿要有国家或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2、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
采矿权延续申请(许可时限:30天)
采矿权延续申请是采矿权人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申请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扩权县可直接出具,下同);
6、采矿许可证年检结果;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基建矿山由县安监部门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8、采矿证有效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规模、产量、产值、利税等)及资源的消耗情况及利用水平(“三率”指标),前述这些指标要列出每个年度的情况,开发方案的执行情况,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9、有效期内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带矿区范围图,非煤矿山需提供纵投影图且标明采空区,煤矿要提供采掘平面图(比例尺1:2000以上)图纸需负责年检的国土资源部门加盖印章);
10、已完成储量检测并已备案的,还需提供检测报告,图件及备案证明(只提供一次);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变更申请(许可时限:30天)
采矿权变更申请是采矿权人因需要对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及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等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变更采矿权人、矿山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提交新企业章程(协议);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由原采矿权人提交的变更名称申请,要求简述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等;
6、经审批同意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7、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8、采矿许可证年检结果;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许可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委托书;
5、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包括原因、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等);
6、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采矿许可证年检结果;
8、扩大区的地质报告和相应的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0、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1、开采现状平面和纵投影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12、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开采主要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包括原因、资源状况等);
6、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变更后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和相应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8、变更后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市级安监部门对方案中安全设施内容的审查意见;
9、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0、对原开采主要矿种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要求同延续登记);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开采方式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许可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委托书;
5、变更开采方式的申请(包括原因、变更后的开采方式等);
6、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7、采矿许可证年检结果;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0、开采现状平面和纵投影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申请(许可时限40天)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采矿权转让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人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人还应提交正式报告申请。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
(四)法人委托书。
(五)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六)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编号和矿区范围面积及有效期限、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
(八)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集体矿山转让的应由企业所属的集体单位出具证明。
二、受让申请人
(一)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
(二)法人委托书;
(三)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资金证明材料;
采矿权注销申请(许可时限:30天)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注销采矿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采矿权闭坑申请(许可时限:30天)
采矿权人决定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提交闭坑地质报告,报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批;
2、凭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编写关闭矿山报告;
3、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并缴清相关费用;
4、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提供的证明,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申请,按照采矿权注销程序办理闭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