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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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采矿权注销审批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要求同"延续申请"),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和关闭矿山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6)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注销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注销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审批文件。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审批文件,并及时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审批文件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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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2010年01月20日

采矿权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6、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7、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采矿权审批条件和时限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申请(许可时限40天)

采矿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规定向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应报送采矿权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个步骤。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

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

4、资金来源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地质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的地质报告及相关备案证明。

(三)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无需委托书,只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五)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六)矿区范围图(以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标明拐点号及拐点坐标)。

(七)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应出具“成交确认书”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章程(协议);

3、法人委托书;

4、具备陕国土资矿发[2007]38号文相应的资金人员条件,其中工程技术人员要附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申请区内勘查许可证的注销文件。

6、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设施方面的审查意见;

7、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凡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非煤矿山,必须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开发利用方案及规定的附图;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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