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者保护原则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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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第 1 1期 2
21 0 2年 3 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n u I siu e o lt a ce c n a o r a fGa s n t t fPo i c lS in ea d L w t i
Ge r 1No.1 ne a 2l M a ., 01 r 2 2
法 国家也被 称 为选择 法 院协 议 制度①, 由当事 人 通过 协 议来 确 定 管辖 法 院 的一 种 制度 。虽然 长 期 以来 管 是 辖权 被认 为是一 国主权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因而不 允许 当事人 通过 私人 的协议 来进 行选 择或加 以更 改 , 其理论 基础 为“ 不容剥 夺” 则 ( 原 或称 排除理论 ) 但是 , , 随着 国际 民商 事 关 系 的迅 速 发 展 , 当事 人 意思 自治原 则 逐 渐 渗 透进管 辖权 领域 , 协议 管辖 先后在 各 国获得程 度不 同 的肯定 。对此 , 国有学 者 曾在 多年前 就 已经 正确 地 我 断 言 :是 否 承认协议 管辖 和在 多大 的范 围 内承 认协议 管 辖是衡 量一 个 国家 国际 民事 管辖权 是 否开 明和便 利 “
来 进行 处理 。③正是在 该案 中美 国联邦 最高 法 院正 式 承认 了协议 管辖 制 度 的法律 地 位 。意 思 自治原 则 对管 ”
辖权 领域 的渗 透最终 演进 成 国际商事 仲裁 和协议 管辖 两 大 制度 的形 成 。另 一方 面 , 思 自治 原 则应 受 一 定 意
来自百度文库
程度 的限制 , 管辖权 领 域尤其 如此 , 国本质 上均 不愿 管 辖权 的 主权 性质 受 到 私权 过 多 的 冲击 。为 此 , 在 各 在 协议 管辖 问题 上 , 国都 规定 了一定 的 限制条件 。 各
经 没有 多大 的生存 空 间 了 , 且 它还可 能 阻碍美 国商业 活 动 的未来 发 展 。我们 不 能期 望 在 世 界市 场 与 国 际 并
水 域所 进行 的 贸易与 商业活 动都 排他性 地适 用我 们 的贸易 规 则 、 由我 们 的法律 来 加 以调 整 并 由我 们 的 法 院
作 者 简 介 : 吉文 (9 2 )男 , 西 赣 州 人 , 王 17~ , 江 江西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国际 私 法 。 法 主 基 金 项 目 : 文 系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项 目《 外 管 辖 协 议 研 究 》项 目编 号 0 Y A80 5 )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本 涉 ( 9 J 206阶 ① 这 两 者 本 质 上 是 一致 的 。本 文 主 要 沿 用 我 国 的 称 呼 , 涉 及 英 美 法 国家 时 , 以选 择法 院协 议 来 称 呼 。 但 会
诉 讼 的标 准 之 一 。[ ”
在协议 管 辖制 度 的演 进过 程 中 , 逐渐 形成 了两大 态势 : 其一 , 宽松 化趋 势 , 种宽 松化趋 势 主要体 现在 适 这 用 范 围不 断 扩大 、 式要 件不 断放 松 、 选择 的法 院与案 件 联 系 因素逐 步 弱化 等 方 面 ; 二 , 理 限制 趋 势 , 形 被 其 合 各 国立法 与 司法 实践不 同程度 上均 规定 了协 议管 辖 的限 制性 条 件 , 不 得 违 反该 国的 公 共政 策 、 诈 例 外 如 欺 等 。毫 无疑 问 , 协议 管 辖制度 上两 大趋 势共存 的局 面充分 体现 了国际社会 在 管辖权 领域 略显 矛盾 的心态 : 一 方面 , 意思 自治原 则不 断扩 张的状 况 已无可避 免 , 即使是 具有 主权 性质 的管辖 权领域 也 不能幸 免 。正如 美 国 联邦最 高法 院在 1 7 9 2年 B e n案 中所 指 出的 :在 国际商 业 贸易 迅 速 发展 的 时代 , 除 理论 的绝 对 性 已 rme “ 排
制 条件 。 关键词 : 涉外 协 议 管 辖 ; 者保 护原 则 ; 制 条 件 弱 限
中 图分 类 号 : F 7 D 9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7 8 2 1 ) 20 8 — 1 0 — 8 X( 0 2 0 —0 8 5
以私 法 自治与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为基础 的协 议管辖 制度 已经 获得 国际社 会 的广泛认 可 。协议 管辖 在英 美
地 位 迫 使 弱 势 方 签 订 对 弱 势 方 不 利 的管 辖 协 议 , 际 社会 已 经 逐 步 形成 涉 外 协 议 管 辖 上 的 弱 者 保 护 限 制 条 件 。 此 外 , 质 正 国 实 义的 发 展 也 促 进 了弱 者 保 护 限 制 条 件 的 形 成 。我 国 现 行 涉 外 协 议 管 辖 制 度 中 未 对 弱 者 保 护 原 则 限 制 条 件 加 以 规 定 , 我 国 但 作 为一 个 消 费者 大 国 与制 造 大 国 , 了 保 护 我 国 处 于 整 体 弱 者 地位 的 国 际 民 商 事 关 系 当 事 人 , 要 在 立 法 中 规 定 弱 者 保 护 限 为 需
在协议 管辖 的限制条 件方 面 , 近是 出现 了以弱 者保 护原则 来制 约协议 管辖 。那 么 , 限制 条件 的合 理 新 该 性价 值如何 , 以及我 国立法 是否 应加 以认 可是颇 值得 思考 的 问题 。本 文仅 以涉外 协议 管辖 为研 究视 角 。
收 稿 日期 : O 1 3 l 2 1 —0 —3
论 弱者 保 护 原 则 对 涉 外 协 议 管辖 的效 力 问题
王 吉 文
( 江西财 经大 学法 学院 , 江西 南 昌 3 0 1 ) 3 0 3
摘
要 :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为 基 础 的 协 议 管 辖 强 调 当 事人 的地 位平 等 , 了 防 止 国 际 民商 事 关 系 中 的 强 势 方 利 用 其 优 势 以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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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n u I siu e o lt a ce c n a o r a fGa s n t t fPo i c lS in ea d L w t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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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国家也被 称 为选择 法 院协 议 制度①, 由当事 人 通过 协 议来 确 定 管辖 法 院 的一 种 制度 。虽然 长 期 以来 管 是 辖权 被认 为是一 国主权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因而不 允许 当事人 通过 私人 的协议 来进 行选 择或加 以更 改 , 其理论 基础 为“ 不容剥 夺” 则 ( 原 或称 排除理论 ) 但是 , , 随着 国际 民商 事 关 系 的迅 速 发 展 , 当事 人 意思 自治原 则 逐 渐 渗 透进管 辖权 领域 , 协议 管辖 先后在 各 国获得程 度不 同 的肯定 。对此 , 国有学 者 曾在 多年前 就 已经 正确 地 我 断 言 :是 否 承认协议 管辖 和在 多大 的范 围 内承 认协议 管 辖是衡 量一 个 国家 国际 民事 管辖权 是 否开 明和便 利 “
来 进行 处理 。③正是在 该案 中美 国联邦 最高 法 院正 式 承认 了协议 管辖 制 度 的法律 地 位 。意 思 自治原 则 对管 ”
辖权 领域 的渗 透最终 演进 成 国际商事 仲裁 和协议 管辖 两 大 制度 的形 成 。另 一方 面 , 思 自治 原 则应 受 一 定 意
来自百度文库
程度 的限制 , 管辖权 领 域尤其 如此 , 国本质 上均 不愿 管 辖权 的 主权 性质 受 到 私权 过 多 的 冲击 。为 此 , 在 各 在 协议 管辖 问题 上 , 国都 规定 了一定 的 限制条件 。 各
经 没有 多大 的生存 空 间 了 , 且 它还可 能 阻碍美 国商业 活 动 的未来 发 展 。我们 不 能期 望 在 世 界市 场 与 国 际 并
水 域所 进行 的 贸易与 商业活 动都 排他性 地适 用我 们 的贸易 规 则 、 由我 们 的法律 来 加 以调 整 并 由我 们 的 法 院
作 者 简 介 : 吉文 (9 2 )男 , 西 赣 州 人 , 王 17~ , 江 江西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国际 私 法 。 法 主 基 金 项 目 : 文 系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项 目《 外 管 辖 协 议 研 究 》项 目编 号 0 Y A80 5 )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本 涉 ( 9 J 206阶 ① 这 两 者 本 质 上 是 一致 的 。本 文 主 要 沿 用 我 国 的 称 呼 , 涉 及 英 美 法 国家 时 , 以选 择法 院协 议 来 称 呼 。 但 会
诉 讼 的标 准 之 一 。[ ”
在协议 管 辖制 度 的演 进过 程 中 , 逐渐 形成 了两大 态势 : 其一 , 宽松 化趋 势 , 种宽 松化趋 势 主要体 现在 适 这 用 范 围不 断 扩大 、 式要 件不 断放 松 、 选择 的法 院与案 件 联 系 因素逐 步 弱化 等 方 面 ; 二 , 理 限制 趋 势 , 形 被 其 合 各 国立法 与 司法 实践不 同程度 上均 规定 了协 议管 辖 的限 制性 条 件 , 不 得 违 反该 国的 公 共政 策 、 诈 例 外 如 欺 等 。毫 无疑 问 , 协议 管 辖制度 上两 大趋 势共存 的局 面充分 体现 了国际社会 在 管辖权 领域 略显 矛盾 的心态 : 一 方面 , 意思 自治原 则不 断扩 张的状 况 已无可避 免 , 即使是 具有 主权 性质 的管辖 权领域 也 不能幸 免 。正如 美 国 联邦最 高法 院在 1 7 9 2年 B e n案 中所 指 出的 :在 国际商 业 贸易 迅 速 发展 的 时代 , 除 理论 的绝 对 性 已 rme “ 排
制 条件 。 关键词 : 涉外 协 议 管 辖 ; 者保 护原 则 ; 制 条 件 弱 限
中 图分 类 号 : F 7 D 9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7 8 2 1 ) 20 8 — 1 0 — 8 X( 0 2 0 —0 8 5
以私 法 自治与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为基础 的协 议管辖 制度 已经 获得 国际社 会 的广泛认 可 。协议 管辖 在英 美
地 位 迫 使 弱 势 方 签 订 对 弱 势 方 不 利 的管 辖 协 议 , 际 社会 已 经 逐 步 形成 涉 外 协 议 管 辖 上 的 弱 者 保 护 限 制 条 件 。 此 外 , 质 正 国 实 义的 发 展 也 促 进 了弱 者 保 护 限 制 条 件 的 形 成 。我 国 现 行 涉 外 协 议 管 辖 制 度 中 未 对 弱 者 保 护 原 则 限 制 条 件 加 以 规 定 , 我 国 但 作 为一 个 消 费者 大 国 与制 造 大 国 , 了 保 护 我 国 处 于 整 体 弱 者 地位 的 国 际 民 商 事 关 系 当 事 人 , 要 在 立 法 中 规 定 弱 者 保 护 限 为 需
在协议 管辖 的限制条 件方 面 , 近是 出现 了以弱 者保 护原则 来制 约协议 管辖 。那 么 , 限制 条件 的合 理 新 该 性价 值如何 , 以及我 国立法 是否 应加 以认 可是颇 值得 思考 的 问题 。本 文仅 以涉外 协议 管辖 为研 究视 角 。
收 稿 日期 : O 1 3 l 2 1 —0 —3
论 弱者 保 护 原 则 对 涉 外 协 议 管辖 的效 力 问题
王 吉 文
( 江西财 经大 学法 学院 , 江西 南 昌 3 0 1 ) 3 0 3
摘
要 :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为 基 础 的 协 议 管 辖 强 调 当 事人 的地 位平 等 , 了 防 止 国 际 民商 事 关 系 中 的 强 势 方 利 用 其 优 势 以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