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工聘用合同 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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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聘用合同

甲方:上海浦东新区幼儿园(简称“甲方”)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园长:

乙方:(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现在住址:

紧急联络方式:

甲方聘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受聘条件

1、乙方应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等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入职时,乙方应如实填写《入职声明》。

2、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热爱教育事业,做好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第二条合同期限

1、聘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月)。

2、试用期间,如乙方工作表现、教育教学技能、水平、绩效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按甲方规定试用期月薪支付乙方当月工资。

第三条工作内容、地点、岗位及职责

1、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在甲方的部门,从事工作。该工作的岗位职责如下:

(1)负责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结合本班实际,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活动计划,并认真执行,定期向园长做工作汇报;

(2)服从园长及教研组长的安排,发扬团队精神,积极主动,与本班教师团结合作,确实做好本园教育、保育及生活护理等工作;

(3)对幼儿态度和蔼可亲,做到爱心、耐心、关心、热心、细心;随时维护幼儿在园所内之健康与安全及辅导幼儿之身心发展与个别差异;

(4)严格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认真安排好幼儿一日生活,做到动静交替,手脑并用,确保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及游戏时间;

(5)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6)做好家访工作,保持经常与家长联系,落实与家长双向沟通,了解幼儿与家长的需求,指导家长科学育儿。每周向家长公布本周及下周教育内容,使“优质教育、愉快教学、健康成长”等得到充分体现;

(7)坚持正面教育原则,尊重幼儿,积极启发诱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8)作好交接班工作,对家长要求、物品要登记交接;

(9)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及业务学习,积极创编教材,制作教具,不断写出教育教学论文,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10)园内举办的各型活动之准备与执行等各项工作;

(11)其他园里交付之任务和《岗位职责》规定的职责。

2、乙方承诺必须按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责任制及甲方管理人员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3、乙方承诺,在甲方因工作需要时,以及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能力或者工作表现,安排或调换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均愿意积极配合甲方安排。

4、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从事临时性工作或教学任务;乙方承诺要服从甲方安排,并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或教学任务。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将依据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园内教育教学的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

2、乙方应按照岗位责任要求,做好充分工作准备,工作时间内不准擅自离岗、串岗,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乙方因生病或事假,要预先以书面形式请假并经甲方的准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病事假待遇。

3、乙方依法享有国家法定的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考核奖金等组成。

2、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试用期间乙方基础工资为人民币元/月,试用期结束后,乙方基础工资为人民币元/月,每月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

甲方根据考核制度,结合乙方工作表现和教育教学水平和绩效,发放乙方考核奖金。

3、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工资结构或改变乙方工作岗位时,甲方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工资待遇予以调整。

4、乙方保证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否则,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因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2、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教师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有关的教育法规、规章、制度。

3、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工作制度,安全、规范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劳动纪律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前述规章制度,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同时,已知晓并理解前述制度中的全部内容。乙方应忠于职守、履行职责、诚实可靠、作风正派、服从管理,积极完成甲方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需将变更要求书面交送另一方,另一方应在十五天内做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书面变更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3、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聘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受聘其他与本园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工作,或者经甲方提出后,仍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在聘用期内,如果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园的《园务制度》,或在家长中反响不良,或教育质量严重下滑,教学成绩不佳的情况,甲方有权在聘用期内解聘乙方,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按相应规定给予补偿;

(5)(因行业特性,教师不得在学期中途提出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一月提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但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达三个月的;

(3)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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