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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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述
1.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
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2.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行政诉讼当时人具有特殊性;
●行政诉讼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性质上不同;程序上不同;受理范围不同;审理权限不同;
审理依据不同;法律关系上不同;裁决效力上不同。
4.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案件性质不同:刑事犯罪案件和行政争议案件;
●审理目的和结果不同: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应法律、惩处犯罪;保护人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人民检察院公诉和不服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
●使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
5.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民事纠纷案件和行政争议案件;
●诉讼当事人不同:
●提起诉讼的诉前程序不同:
●诉讼中举证责任不同:
●当事人诉权不同:诉权与反诉权的有无;
6.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
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行为规范。
7.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是一种国家权利对另一种国家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调处的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而实体规范在整部行政诉讼法
中处于核心地位。
8.行政诉讼法的渊源: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程
序规范;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正式有效地法律解释;轨迹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9.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行政诉
讼法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
10.刑侦诉讼的性质:解决行政纠纷;实施权利救济;监督行政行为。
11.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略)
12.行政诉讼法的功能: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
第二章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1.法国行政诉讼法制度特点:
●行政诉讼由与普通法院相分离、独立的行政法院受理;
●法国行政法院在性质上是行政机关,其成员不是司法意义上的法官,而是行政官员;
●法国解决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在管辖权上冲突的办法是设置权限争议法院;
●行政法院处理行政案件使用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院的判例所确定的原则构成法国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法国行政法院实行以三审终审为原则,二审或一审终审为例外的行政诉讼审判制
度;
●法国除行政法院外,还设立了几种负责处理某些特殊行政争议的专门法庭,如审计
法院、战争损害赔偿法院等。
2.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特点:德国行政诉讼制度基本上效仿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
由与普通法院相分离的行政法院受理,但在行政诉讼制度上有以下差别:
●德国处设立与法国相类似的独立于普通法院外的行政法院外,还存在着具有特殊
管辖权的专门行政法院;
●德国协调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权上争议的方式不同于法国;
●德国行政法院只限于公民主张某种权利,或者要求撤销某项行政行为的案件。
3.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申请司法审查的案件、上诉到普通法院的案件、民事
赔偿案件;
●行政裁决所行使对某些类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但同时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
●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使用普通法原则。
第三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为行政诉讼法所调整,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之间
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系列独立的、相互分离而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诉讼中,存在着主要的诉讼法律关系,即法院与当时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其
他法律关系均为这一主要诉讼法律关系的派生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
●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在行政诉讼中指原告和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问题。
5.正确深刻地研究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深刻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保
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使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诉讼地位受到尊重,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第四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的全过程中起直到作用的,要求
所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的内容: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适当性
原则。
3.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当事人双方平等地刑事诉
讼权利,不允许一方当事人的地位高于另一方,也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平等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完全相同、
对等。
第五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案件的
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
2.明确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意义:
●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争议范围;
●使行政机关可能使自己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使人民法院明确自己主管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3.确定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概括式:是指依法律或者判例概括地确定行政案件由法院受理的形式;
●列举式:是指有不同法律明确规定那些行政案件归法院主管的方式;
●综合式:是指综合概括式和列举式确定办法的方式。
4.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暂时限制其行使某些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的强制措施。
5.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两者都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