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
5.强化人民检察权审判监督职能
旧版《行政诉 讼法》
新版《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第六十四条 人民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检察院对人民法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院已经发生法律 提出抗诉。 效力的判决、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定,发现违反法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 律、法规规定的, 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 有权按照审判监 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5)行政诉讼管辖问题
被告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章的法律地位
(6)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7)司法审查强度
法院变更权问题 (8)行政诉讼是否使用调解问题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1.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
行政诉讼实践探索
如: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案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迁案
• 包郑照是温州市苍南县 舥艚镇农民。1985年, 他经镇城建办批准在舥 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 了三间三层楼房,并办 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解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在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序和原则。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进行解读,旨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条款。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它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司法解释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法官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
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行政诉讼法有许多抽象和概括性的表述,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表述进行解构,给予具体的操作指引,使法律更易于理解和应用。
其次,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和缺陷,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这些情况在法律条文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可以对这些具体情况进行解决方案的提供,有助于保证行政纠纷解决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实践,保证司法公正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法院和法官对于相同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司法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司法实践,提供一致的适用标准,保证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的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条款共包括多个条款,这些条款涉及了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和实质性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1. 关于立案受理的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受理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申请书等,同时法院也要依法进行审查。
这些明确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2. 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六、管辖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分析:这是关于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维持原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干预。
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与某些行政机关联系密切,导致行政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减少人民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必须保障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
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更大的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客观上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仅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选择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
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比较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发布的对行政诉讼法具体内容进行解释的法
律文件。
随着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比较,以了解其主要变化和影响。
首先,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内容上有所差异。
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可能
会增加或减少对特定情况下行政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
例如,旧的司法解释可能对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做出了决定,而新的司法解释可能根据现实需求对这些规定进行了调整。
这反映了司法解释与实际情况的密切联系。
其次,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对旧的解释进行修改或废止。
这是因为法律在不同社
会背景下的实施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新的司法解释可能通过废止旧的解释或对其进行修订,来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这种修改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对旧解释的解释方式和标准进行调整。
司法解释是依
法行政的重要指导,它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有着重要的影响。
新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对旧的解释的适用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综上所述,新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比较表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异和联系。
司
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动态性和适应性。
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以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和指导,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引言新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大常委会在XXXX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背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干预的情况也日益增加。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新行政诉讼法应运而生。
目的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行政诉讼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干预行政诉讼的机关,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公开性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便公众监督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质疑。
审判主导原则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由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主导,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审判活动。
诉讼主体平等原则行政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其身份或地位享有特权或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适用范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未作出决定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立案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诉讼审判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审判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立案审查。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和事实情况安排庭审,并在庭审中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判决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在审理完毕后会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判决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 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决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 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 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讲座-徐金桂老师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 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 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 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 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 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 状。
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 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三)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 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 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原告 的诉权行使。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最新一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一、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司法文件,对于法律适用起到具体解释和指导的作用,有着法律教条解释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概括,为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依据,规范了行政诉讼程序,保障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要的司法解释1.《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行政当事人、行政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受理条件、诉讼请求的形式与内容、证据的举证与保全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得行政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和便捷。
2.《关于行政机关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对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于拘留的适用条件、拘留期限的限制、取保候审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解释的适用方法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司法解释应当注重以下几点:1.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司法解释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应当优先采用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释和落实法律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原则和立法意图,以确保适用的司法解释符合法律精神。
3. 明确适用情形和条件司法解释在适用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和条件,应当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读和适用,以避免不当适用导致的司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八、附则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规范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全文阐述,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适用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以及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受理通知、答辩状等。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第三人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裁判方式主要包括: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
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行政诉讼执行主要包括:判决、裁定的执行;保全措施的采取;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行政赔偿主要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赔偿;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
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
八、附则本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新行政诉讼法看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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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第二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分析:这是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及其例外情形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要求人民法院不得采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案件,不得将调解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和行政案件结案的方式。
不过,不适用调解原则也存在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案件通过庭外和解、协商等纠纷化解方式处理,并采用撤诉方式结案,但有相当一部分庭外和解脱离社会监督,其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均无从得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调解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是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前一类案件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经济权益,对经济权益的自由处分并不会影响行政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行政合同、行政补偿等。
在后一类案件中,行政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内处分公权力,妥善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引言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在1990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行政诉讼法,分析其构成要素、诉讼程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构成要素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司法机关裁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 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和组织。
公民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其他组织等。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和组织拥有平等的起诉权利和法律地位。
2. 客体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针对具体个案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
3. 争议行政诉讼需要存在争议。
争议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
4. 法院裁决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裁决,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
法院裁决以法律为依据,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和裁决。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及特点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分为诉前准备、立案受理、审查调查、开庭审理和裁判执行五个阶段。
1. 诉前准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前准备是提交诉状的前置步骤。
公民和组织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诉状。
2. 立案受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受理。
法院将对诉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会立案并通知被告行政机关。
3. 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阶段,法院将对诉讼双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
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可以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
法院将组织双方进行辩论和申辩,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证人传唤、专家意见征询等。
最终,法院将对争议进行裁决。
5. 裁判执行在法院作出裁决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裁决结果进行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裁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a. 专属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本文将按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格式,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详细阐述。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权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争议,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行为性质:行政诉讼的争议需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2. 当事人地位: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要求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利益关系。
3.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必须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来解决,涉及行政争议的一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实施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这些原则包括:1. 法定原则:行政诉讼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法院必须依法审理案件。
2. 独立性原则:行政诉讼中的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应当公开,当事人、媒体和公众可以进入法庭旁听。
4. 听证原则:对于需要事实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5. 适格原则:行政诉讼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适格条件,包括起诉期限、管辖权等。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庭审和判决等环节。
1. 起诉:行政诉讼起诉要求受到侵犯的一方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撤销、改变或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受理:行政诉讼受理阶段,行政法院将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 调查:行政诉讼调查阶段,行政法院会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4. 庭审:行政诉讼庭审阶段,行政法院将组织庭审活动,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和举证。
5. 判决:行政诉讼判决阶段,行政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并对争议行政行为做出具体的裁决。
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看法
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看法一、新行政诉讼法的背景和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行政诉讼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我国于2014年12月2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相较于旧版有着很多重要变化和创新之处。
二、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对独立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不再受到提起行政诉讼时期限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民等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并且不用担心错过提起行政诉讼时限。
2. 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包括保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强化了审查程序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强化了审查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充证据。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如未履行或者不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新行政诉讼法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强化了审查程序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2. 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行政救济途径,加强了司法救助措施,同时也强化了审查程序。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3.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 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诉讼法解释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规,它为行政诉讼的实践提供了具体的解释和规范,为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意义、内容和实践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意义行政诉讼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它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细则和规定的解释和补充,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解释的出台,可以有效地规范行政诉讼的实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行政诉讼法解释的内容行政诉讼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行政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行为等方面。
2.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利益: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利益,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3.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包括行政诉讼的立案、调查、听证和判决等方面。
4.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和赔偿: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和赔偿标准,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和赔偿的计算等方面。
5.其他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解释还包括其他相关规定,如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调解程序和司法救助等方面。
三、行政诉讼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行政诉讼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指导行政机关和公民在行政诉讼中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1.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诉讼法解释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解释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3.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行政诉讼法解释可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法释义解读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概述1.立法背景2.法律条文内容三、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解读1.案件范围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3.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不适用情况四、简易程序的实施流程1.审判员独任审理2.审理期限五、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六、结论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第八十七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进行立法释义解读,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概述1.立法背景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立法者借鉴国外经验,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2.法律条文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第八十七条的具体解读1.案件范围根据第八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意味着,一些特定案件如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启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简易程序适用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3.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不适用情况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具有特殊性质,因此不适用简易程序。
这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防止简易程序过于简化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四、简易程序的实施流程1.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这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2.审理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解读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和保护行政诉讼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中,第十五条是该法中的一条关键性条款,下面将对该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第十五条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除不得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定的特别管辖程序管辖,法律规定应由其他诉讼方式解决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时间、管辖的限制。
”解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限制作出了规定。
首先,对于不得提起诉讼的事项,行政诉讼不适用。
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具备诉讼的必要条件或法律规定明确不适用行政诉讼的,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例如,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得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争端解决。
其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也不适用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要求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作为原告或被告具备提起或被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如果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参与主体条件,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其他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并经当事人同意,也不能适用行政诉讼。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需要通过其他特殊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并经当事人自愿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也不适用。
第十五条的局限性和意义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界限,明确了一些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
这样,不仅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行政处理依据,也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过于冗长和耗时的问题。
其次,第十五条限定了诉讼主体的范围,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参与主体真实合法,增强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
最后,第十五条对于通过其他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为特殊的行政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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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二:扩大受案范围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对征收征用和补偿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 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协议的等,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 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 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实施以来,在解决 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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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 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 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人民 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 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
修改六:加重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 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 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 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二)立案登记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 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 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 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 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 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 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 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修改七: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 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 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
修改二:扩大受案范围
• (二)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修改二:扩大受案范围
(二)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修改】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 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 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 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修改三:清除立案障碍
修改三:清除立案障碍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 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 工作人员出庭。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 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 工作人员出庭。老百姓告官要见官。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 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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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 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一)口头起诉: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 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 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 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 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 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 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 来提起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诉权行 使。
修改五:完善管辖制度
(一)跨区域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 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 件。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 辖行政案件。
修改六:加重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 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 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 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修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 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修改八:增加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修改六:加重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 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修改六:加重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 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 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 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 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 的一种保护。
修改二:扩大受案范围
(一)增加肯定式列举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 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 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修改五:完善管辖制度
•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 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 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