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八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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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对属于非缔约国的利害关系人, 每一个缔约国可以在互惠条件下适用本公约 的规定;(2)如果全体利害关系人和受理案 件的法院属于同一个国家,应该适用国内法, 而不适用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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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碰撞责任原则
该公约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根据实际情况客观 地划分了船舶碰撞的责任界线。就意外或不 可抗力,或原因不明,或单方过失造成船舶 碰撞的问题,由于世界各海运国家的法律与 实践基本上是统一的,该公约只不过确认了 那些已经建立的原则
(一)适用范围
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在海船之间或海船 与内河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使船舶或船上财 物、人身遭受损害所引起的赔偿,不论碰撞 发生在任何水域,应按本公约的规定处理。
第11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舰艇或专 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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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还规定,如果在某一案件中,有关的 船舶都属于缔约国,或者在本国法律所规定 的任何其他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全 体利害关系人
船舶碰撞新概念构成要件如下: (1)碰撞包括船舶间、船舶与非船舶间、非
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不限于可航,也不限 于海船,而且没有排除军事或公务舰艇。碰 撞适用的船舶范围扩大了 (2)船舶碰撞适用于船舶间相互作用的任何 事故,而船舶碰撞无须有实际接触 (3)船舶碰撞以损害事实为要件。这种损害 可能是实际接触造成的,也可能是间接引起 的
4. 碰撞须有损害结果。船舶碰撞没有造成 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 不构成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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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触碰
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固定的设施或障碍物 (如港口设施、浮标、沉船、渔网、养殖水 产等)发生接触并造成损害的海上侵权行为
与很多国家一样,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将其 作为独立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而海商法对 船舶触碰并未规定
因此,海上避碰规则事实上具有技术规范和 法律规范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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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7月15日生效。1972年规则与以往 不同,其理念重在帮助驾驶员进行避碰而非 使法院能判定责任。
因此,它将需要强调和引起海员注意的问题 和要求列为专门条款并置于优先地位,而对 号灯等与海员无直接关系的技术细节置于规 则后面或作为附录。
1972年规则于1981年、1987年、1989年、 1993年、2001年进行了修正。1972年规 则于1980年对我国生效。2001年修正案于 2003年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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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规则统一了船舶避碰的技术规范, 减少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并提供了确 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主要法律依据,已获国 际社会广泛接受。我国政府于1980年正 式接受该规则,但作了如下保留:“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机动船舶不受海上避 碰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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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海上避碰规则是防止船舶碰撞、保障海上交 通安全的重要航行规则。国际社会制定规则 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驾驶人员在驾驶和操纵 船舶时的作为或不作为,是为了预防和避免 船舶在海上发生相互之间的碰撞。与此同时, 规则又是在事故发生后,从中找出发生事故 的原因,判别事故双方责任,为处理海上碰 撞事故提供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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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狭义的船舶碰撞
狭义的船舶碰撞,就是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 它通常是指海船与海船之间、海船与内河船 舶之间发生碰撞,导致有关船舶及船上财产、 人员损害。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将军 用船舶和政府公务船舶排除在船舶碰撞法之 外,
狭义船舶碰撞与广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并 无多大区别,只是狭义的船舶碰撞较之广义 船舶碰撞在船舶范围上要窄
第一节 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和我国 立法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 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
规定的国际公约》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
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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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触碰的责任主体可能是船方、引航员、船 舶交通指挥中心、航道助航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被碰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这与船舶 碰撞责任主体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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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触碰侵权责任可以适用法律推定过 失和事实推定过失原则。而船舶碰撞侵权责 任不能适用法律推定过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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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规定
关于船舶碰撞引起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等问题, 公约第10条规定,在不妨碍将来缔结的任何公约 的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不影响各缔约国的有关 限制船舶所有人责任的现行法律,也不影响因运 输合同或其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义务。
关于因非实际碰撞而造成损害的问题,公约第13 条规定,如果由于一船操纵的作为或不作为,或 由于不遵守航行规章,而致另一船或任何一方船 上的货物、人身遭受损害,虽然实际上没有碰撞, 也适用本公约的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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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立法
(一)海商法 海商法第11章“船舶碰撞”主要参照1910
年碰撞公约,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 的划分等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碰撞损害赔 偿。其立法不足,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解释进行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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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 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5)连带责任。海商法没有规定连带责任, 而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碰撞船舶构成共同 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公平责任。海商法没有规定不可抗力情 况下的公平责任,而据民法通则第132条, 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两船同时造成码头损害, 需要承担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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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碰撞中的过错责任和因果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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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2年规则,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 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任何船舶(即 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 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但其他 条文另有解释者除外)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下 五项重要规则:(1)保持正规瞭望;(2)使用 安全船速;(3)给他船让路;(4)正确显示号 灯和号型;(5)正确使用声号和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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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碰撞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给船舶碰撞下了这样的 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 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 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 的船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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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船舶碰撞
本章主要介绍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分 析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变化,探讨船舶碰撞 中的过错,阐述相关赔偿制度。应当看到, 船舶碰撞与船舶触碰有一定差异,目前在我 国适用不同的法律。另外,关于碰撞中的人 身损害赔偿,我国海商法没有具体规定,只 能适用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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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 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实际接触,造成一方或多 方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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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如下: A. 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
可航水域。这一要件排除了发生在不与海相 通的或不能供海船航行的内河、湖泊中的碰 撞 B. 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这一要件排 除了船舶与非船舶的碰撞。 C. 船舶必须发生接触,即两船或多船必须 同时占据同一空间 D. 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的这一规定包含 了责任的承担、伤残赔偿范围、死亡赔偿范 围和计算公式、受伤者的收入损失、海上人 身伤亡的最高限额等。该规定适用于在海上 (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人 身伤亡案件,但其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应 具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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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 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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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触碰成为独立侵权行为的原因: (1)船舶触碰的对象为无动力且静止的设施、障碍
物(包括沉船)和非在船人员(即工作于或途经设施 或障碍物的一切人员)。而船舶碰撞侵害的对象是 其他船舶及其所载货物、船上人员。
(2)船舶触碰中的加害船舶、是指所有用作或者能 够用作海上运输工具的各类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 水上飞机,但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除外。 其范围比船舶碰撞中的船舶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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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碰撞的救助责任
公约第8条规定,碰撞事故发生后,各船船 长在不致对本船及其船员和旅客造成严重危 险的情况下,必须救助其他船舶及其船员和 旅客。船长还必须尽可能把他的船名、船籍 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他船。同时,公约 还规定如果船长违反上述规定,船舶所有人 一般不负责任
一、认定过错和因果关系 (一)过错的认定 在船舶碰撞法律中,判断船舶碰撞的过失应
当采用客观标准,不论情况一般或特殊,违 反法律规定或航运惯例,或者缺乏通常的技 术和谨慎即构成碰撞过失
一是实行实际过失原则和事实推定过失原则, 废除了一切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第6条第2款)。 法律推定过失原则与公约确立的比较过错观 念相悖。
二是首次确立按过失的比例确定碰撞责任, 废除了平分责任原则(第4条第1款)。
三是规定对于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各过 失船舶对第三方负连带责任(第4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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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这一规定,主 要参照1987年里斯本规则草案,对因船舶 碰撞、触碰案件造成的船舶全损和部分损失、 船期损失及租金或运费损失、货物及船上其 他财产的损害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等作了较 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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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碰撞与触碰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一)传统概念与新概念 1. 传统概念 (1)广义的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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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1985年确定海上损害赔偿的国际 公约草案》
规则至今没有通过,但它在统一海上侵权行 为的立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必将推动 相关立法的国际统一。
该草案对海上碰撞(不限于船舶碰撞)损害赔 偿的原则、船舶全损及部分损失、船期损失 及租金或运费损失、货物及船上其他财产的 损害、人身伤亡损害等方面的赔偿范围、计 算方法作了详细规定。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如下: 1. 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
水域 2. 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这一要件排除了下列碰撞: (1)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与任何其他船
舶的碰撞。适用民法通则或国家赔偿法。 (2)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间的碰撞。 (3)任何船舶与码头、灯塔、灯船、防波堤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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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概念理论探讨
1987年里斯本规则草案 其一,船舶碰撞,是指船舶间发生的导致灭
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即使船舶没有发生实 际接触。 其二,船舶碰撞,是指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 成的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 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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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10年碰撞公约
该公约得到世界许多国家(英国、加拿大、 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的承认和接 受,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各国法律中有 关船舶碰撞的法律规定
我国也于1994年加入了该公约,而我国海 商法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就是参照该公约制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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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约是有关船舶碰撞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其有三大贡献:
定建筑物或设施间的触碰。 (4)非船舶之间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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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船舶碰撞包括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碰撞通常是直接碰撞,但间接碰撞也适用船舶 碰撞法的规定。在我国,直接碰撞不以过失为 要件。
间接碰撞虽也被视为船舶碰撞,但它必须因操 纵不当或违反航行规章所致,而且损害后果与 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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