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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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评定标准

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一)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二)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或专著)。

(三)解决过5项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含编写大纲),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读工作。

(二)能熟练运用1门外语与外国专家交流、研讨。

(三)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5万字以上。

(四)举办过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有重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省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国家一、二级文物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付诸实施。

(二)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参照上述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五条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2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1项或省级三等奖2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人员(排前2名)参与完成省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

三、作为主要人员(排前2名),取得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等重要研究成果2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四、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科技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五、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做出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出版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5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2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或省级一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人员(排前2名)参与完成省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5项。

(三)取得2项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重要研究成果。

(五)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其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出版学术著作2部(独著),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8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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