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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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 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 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 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 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 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 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 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 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 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 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 [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 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 (l)不能。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不予赔偿。货轮遭台风,使货物遭受部分损失,但由于平 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故不能 获得赔偿,除非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 (2)不能。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 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损 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 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 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未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 法取得赔偿。 •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 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 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 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 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 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人。保险人在 支付保险金额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权利,叫代位权, 即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利
• (l)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 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 (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 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 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 额外费用。 • (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 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 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 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 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 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 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 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 能成立。
• (1)A公司无权要求中国银行追回货款。 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银行对于提供与信 用证相符单据的卖方,有付款义务。开证 行对议付行传来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 也应该付款给议付行。 • (2)A公司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 为被保险人欺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 司不负责任。 • (3)A公司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因 为承运人签了清洁提单,并且支付了表现 清洁的货物,承运人没有责任。 • (4)A公司可以对B公司提出索赔,采取法 律行动。因为B公司严重违约。
• 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 品交易。1996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 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 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 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 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 日发电报通知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 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 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4月 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 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 完好无损。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B厂拒绝 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 法院。
• (l)付款行的拒付正当。根据《踉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在开证行和受益人 之间形成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信用证合同关系,银 行根据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审查单据。兴华纺织品 公司提交的单证装运日期与银行单信用证不符, 开证行有权拒付。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因 此,付款行拒付正当。 • (2)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因 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违约可以危责。台风造成无法 装货,属于不可抗力,卖方可以免责。卖方在不 可抗力消除后,履行了并通知了买方,因此,卖 方有权收取货款,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①通 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使其内容与单据一致。然后, 通过银行收取货款。 • ②根据买卖合同直接要求买方付款,必要时可诉 诸法律。
• 我国A外贸公司以每台500美元CIF天津的价格条 件从日本B公司购进电视机300台,以中国银行天 津分行为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B公司将该批货物以集装箱交承运人,并在太平 洋保险公司投了一切险。日本东京银行对B公司 提交的单据进行了议付。中国银行对东京银行传 来的单据审查后支付了款项。A公司拿到提单, 到船上启开集装箱封条,发现集装箱内只有破布。 石块等物。 • [问题]:(l)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中国银行追回货 款? • (2)A公司是否可持保单向保险公司获取赔偿? • (3)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 (4)A公司应该如何弥补损失?
• 1996年5月23日,中国籍船舶“致远”轮满载木 材,从非洲驶往厦门港,于6月11日到达印度洋 洋面。上午10时左右,装运在甲板上的木材部分 公然起火,火势逐渐蔓延,船长立即下令浇水灭 火,但火势凶猛,装运在甲板上的未燃木材也有 随时着火的危险。如果未燃的木材也起火,后果 不堪设想。为了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船长又下 令将甲板上未燃的木材都抛入海中,这样使险情 得以缓解。又经过船员全力扑救,10时30分左右, 大火被扑灭。装运于甲板上的木材全部遭损,装 运于船舱内的木材也有一部分因水湿变形而受损。 船舶到达厦门港后,船长宣布了共同海损。 • [问题]:共同海损是否成立?
•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对国 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保函对受让提 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 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欺 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 得赔偿,且要负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 无限赔偿责任。保函,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 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本案中,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 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托运人承担, 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没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 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具 有法律约束力。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恶意欺诈, 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
海商法案例
• 河北省A贸易公司委托天津B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枣。 1995年5月14日,B海运公司的H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 A贸 易公司的5 000包大枣,后发现这批大枣有10%霉烂变质。 5月25日,H轮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6月5日, 因信用证即将过期,A贸易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 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保函言明,“如果 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 责。” B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H轮 于7月2日到达悉尼。收货人以大枣有霉烂为由,向当地高 等法院申请裁定对H轮进行扣押,致使H轮被扣达15天。 1996年8月3日,天津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2万美元,收货 人遂撤回起诉。1996年8月3日,天津B海运公司向河北省 A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 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 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
•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签订一份出口大米合同, 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 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远达”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6月15日,中方将货物在上海港装箱。随后,中方 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 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作为卖方公司的顾问律 师,请就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向B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 遭受部分损(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 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大米变质,那么卖 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 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 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在本案中,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均已具备,共 同海损成立。 • 首先,甲板上的部分木材突然起火,如不及 时扑灭,将使船舶和货物遭受全部损失的危险, 严重威胁着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构成共同危险, 而且这一危险是真实存在的。 • 其次,船长命令将甲板上的未燃木材抛入海中, 以防火势蔓延,同时浇水灭火,这些措施是有意、 积极而合理的,也是有效的,火势得以控制并最 终被扑灭,避免了船货全损。 再次,被抛入海中 的未燃木材的损失以及因浇水灭火所造成的装运 于船舶内的木材部分水湿变形受损,都是在发生 火灾这一特定海损事故的情况下发生的,是特殊 牺牲,并且是由这一海损事故直接造成的。
• 案例三: • 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 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大连,2008年6 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08年6月30日装船, 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 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 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大连港后,A公司发现, 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 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 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 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问: • ① 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 ② 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 ③ 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 1997年 5月,汕头 A公司(买方)与日本 B公司 (卖方)签订了成套设备购买合同,合同规定买 方应不迟于约定装船日期(1997年6月10日)前 15天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卖方即期跟单汇 票议付。合同签订后,买方于1997年5月24日申 请中国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依信用证有关 条款规定,卖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并应于货物 装运后两日内将装船资料传真并通知买方。1997 年6月11日,卖方传真告诉买方:成套设备已于6 月10日装上了香港开往汕头的“HUA SHOU” U.23船。 6月 22日,卖方将海运提单传真给买 方,船改为“HAI GANG BO 156”9114S,装运 日及货物等同6月11日的通知。1997年6月25日, 买方向中行发出停止凭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命令。 • [问题]:买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 我国A纺织品公司以童装每包500美元FOB 上海港的条件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美方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4月5日前装船。 由于异常台风影响,上海港无法装货,直 到4月8日才装船启运。A公司通知B公司后, 将有关单据交指定的付款行后遭拒绝。 • [问题]:(1)付款行拒付是否正当? • (2)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该公 司是否有权收取货款?如果有权,可以采 取什么补救措施以收取货款?如果无权, 为什么?
• 卖方日本B公司1997年6月11日给买方的货 已装上“HUI SHOU”船的装船通知和最后 提交的海运提单可以说分别符合了信用证 上相应条款和要求,但却在装船通知和海 运提单之间的船名上出现不符,发生矛盾。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3条的规 定,“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者,将被 认为不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据此, 买方完全有理由立即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所以,买方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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