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和行政收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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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而言,国家需要建立补偿的领域很多,例如 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退耕还林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泄洪滞洪区制度、 沙漠治理、三峡移民(对迁入地居民的补偿)等众多领 域,事实上都应该建立公正、全面的补偿制度(包括确 立全额补偿标准,建立公正的征收程序等),其根本目 的就是通过补偿制度的确立,增加个人通过政府转移他 人财富的成本,激励人民通过生产性劳动(特别是创造 性劳动)创造新的财富,以抑制公益征收权的滥用,防 止个人通过影响政府权力的行使达到进行财富的“合法” 转移的目的,制止人们对“地位商品”的疯狂的追求。
补偿原则:收费是为了弥补成本支出或为了平衡利 益关系,应限于为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所产生的物资消 耗和相关成本费用。因此,行政收费与包括补偿成本和 一定利润的市场价格不同,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限定行政收费的范围、完善我国行政收费立法、清 理不合理收费。
在这一方面,《行政许可法》开了一个好头。
• 【案例分析】
从补偿的对象看,各国已经不限于特定的人,也可 以包括一定领域的不特定人。补偿主要以金钱补偿为主, 但也有以具有财产价值之就业机会、特殊服务等作为补 偿的。
各国对于反射性利益受到侵害的,一般不给予受害 人补偿请求权。反射性利益,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 采取的命令、限制、禁止等的结果,国民因而所享受的 事实上的利益。它只是法的反射性效果,而不是法对特 定的个人予以保护的权利。
• 某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今年年底所有 出租车司机在办理年检时,都必须交纳 5000元年检费。请分析该收费规定的合 理性。
的公共利益目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行政主体是否予
被征收人以公正补偿等进行审查,并且可在一定程度上 审查征收范围及方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五、确立全额补偿标准、健全行政补偿法律体系的重要 意义
众所周知,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是社会问题产生的 最重要的根源。征收如果不给予全额补偿,则征收将成 为对财富的赤裸裸的掠夺。按照经济学的术语,这只是 在现有财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财富在不同人之间进行 转移,因而是一种零和博弈(由于这种博弈还要消耗大 量资源,其实质是一种负和博弈)。
收:公用目的
公益目的(在斟酌公益及参加人利
益后,经过慎重选择的、重大的且特别的公益)。
二、公益征收补偿之理论基础
公益征收排除对财产施加社会义务的情况:为了消 弭随着国家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排除人民“有害” 社会公益的行为,达成管理社会安全、健康、道德的目 的,各国法律都对财产权人施加一种普遍的限制,以保 证财产权的行使符合公共利益。但是,这并不是征收权 的行使,而是警察权力的行使。
上是“无辜”被剥夺使用其财产权(而非有害于公益或 社
会之财产权行为)的人。
(二)严重性理论 严重性理论或损失程度论:该说出现于德国联邦行
政法院之裁判,主要是针对征收行为而言的(该说以区 别警察权力与征收为前提)。该说认为,人民的财产权 都应负有社会义务,受警察权力的限制,但警察权力的 侵犯必属于“微小”,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忍受的;而被 征 收权力所侵犯到的财产权,其效果必然极为庞大,超出 了利害关系人所能忍受的社会责任的范围,故可以以人 民财产权受损失的程度作为判断是否补偿的标准。
第二节 公益征收
公益征收,在我国法律上主要表现为“行政征用” 一
词(例如《土地管理法》上的“土地征用”,现在已经 修改为“土地征收”)。但从理论上讲,这个词的使用 不能代替公益征收的所有内涵,故宜借鉴国外之通说, 使用公益征收一词。
请参见宪法第13条之规定,即“公益征收条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 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何理解这一 条款呢?
应放入纳税义务和选举、监
督代表和官员等权利的关系
上进行研究)。
我们认为,适于纳入行政征收范畴进行研究的主要 是公益征收(例如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与行政收 费(交通部门收取年检费,土地管理部门向企业收取土 地使用费)。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目的,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行政相对人处取得具有财产价 值之权利的单方行政行为。其特点是:
(一)特别牺牲理论 特别牺牲理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合法行使公
权力的行为(例如公用收用和公用限制等行为)使个别
人或一群人被迫为公众而承担超过可忍受的牺牲(即
“特别牺牲”),与其他人相比明显有失公平时,根据 财
产权的保障和平等原则,自应通过社会全体负担的方式
就“特别牺牲”给受害人以补偿。在这里,被征收人实 际
一、公益征收的目的 征收只有在利用私法途径(例如协议价购)不成,
或者采取私法途径必须旷日持久且极为困难时,方可基
于行政效率的考虑加以运用。 但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可以作为征收借口的公
共利益,例如国富并不代表民富(可能是民穷),因此 追求国库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作为公益征收的目的。
世界各国征收总趋势是,由公用征收转化为公益征
地公有化),因而不予补偿。
其他不以“违法”为前提的侵犯私有人些财国家产则权通的过方立式法对主公要有
有
化措施规定补偿的种类及额
度,实际是比照公益征收之
征税、公征有税化是、针公对益宪法征规收定、的行纳政税 收方费式等。。
义务而言的,自然不受宪法
财产权保障原则约束的范围,
所以不适宜将征税纳入行政
征收的理论中加以研究(而
第三节 行政收费
一、行政收费概述 行政收费存在的最根本理由在于特别支出必须由特
别收入来满足,即特别受益者付费制度。与行政税收这 种“普遍性收入”不同,行政收费是一种“特别收入”, 是 由于行政机关在针对个别人提供特别服务产品过程中的 特别支出引起的。如果这种特别支出不由特别受益人或 特别义务主体来承担,而用税收来满足,则明显有失公 平。再者,在特别受益人范围很小,或者特别受益人只 限于一定的行政区域时,专门制定法律将这种费改为税 在操作上也不可行,的范围 公益征收补偿对具有财产价值的一切权利造成的损
害,不仅包括被征收之“权利”损失(对标的之价值给 予 实质补偿),也包括因征收所引起的其他财产上之不利 益(又称后果补偿),例如迁徙费。此外,在给予实质 补偿和后果补偿后,仍然不能避免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导 致生活状态(尤其是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处于更加不 利的地位时,许多国家还规定可给予特别不利补偿(又 称负担补偿),例如因征收而导致房屋为期数月闲置无 用时,可补偿依收取租金为生的人之特别不利益,以及 承租人之迁徙费。
(1)征收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2)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这种公益因 征收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3)征收是一种强制剥夺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不限 于财物、金钱或劳务)的单方行为。 (4)征收并非赤裸裸的剥夺或掠夺,而是一种强制买 卖的行为(例如行政收费,实际上是强卖;而公益征收 实际上是强买),必须以公正的补偿为前提。
行政法学
萧泽晟 主讲
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
第一节 行政征收概述
从宪法的层次看,国家权力侵犯私人财产权利的方
式,有行政法上的没收、罚款,刑公法有上化可的能罚是金一、种没政治收意财义
上的没收(例如我国宪法规
产等,但这都是以财产权人之“违定法城”市的为土前地提属条于件国家的所。有,
而
从而实现城市所有的私有土
使,补偿自然资源的使用耗费(美国称为“影响费”), 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健康发展,将自然资源配置 到最能发挥其效益的人手中,例如征收土地使用费、水 资源费等各种特许权使用费。
三、行政收费的原则 受益原则:谁受益便向谁收费。根据受益原则,不
受益的就没有交费的义务,一定的费与受益人所获的利 益有对称性,从而与税的无偿性原则完全不同。因此, 从某种程度上说,费具有准价格的性质。
四、公益征收补偿的标准和征收程序 各国大都规定,有关征收之法律必须规定公正补偿
之条款,方得有效存在及适用。 征收程序的几个基本规则:1、补偿在前,征收在后;
2、协议价购在前,公益征收在后;3、重大公益征收决 定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法院可以介入公益征收程序,可在公益征收决定执
行之前,对公益征收是否基于慎重选择的、重大且特别
二、行政收费的目的 收费的目的不外两种: 第一种是为了弥补成本支出,向享受了公共部门提
供的准公共产品的组织或个人收取补偿性质的费用。例 如司法局向取得律师资格的个人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同时, 向取得证书的个人收取证书的工本费。
第二种是为了平衡享受了对公共资源开发使用收益
的受益人与未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控制特许权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