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解读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解读作者:刘琼来源:《软件和信息服务》2012年第10期上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与2005年相比,本次发布的《办法》与产业发展新形势、新态势相适应,进行了适当修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认定工作组织体系进行调整在中央层面,工作负责部门新增了财政部,即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5部委组成认定主管部门,组织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
在地方层面,认定机构由中央部委对应的地方相关部门组成,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
由地方产业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核实等工作,突出了地方产业主管部门在认定工作中的职责作用,实际操作性更强。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则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
认定资格有效期得到延长规划布局企业由之前的逐年认定改为每两年认定一次,企业的认定资格有效期则相应的由一年延长到两年。
这一延长,对获认定企业持续享受优惠政策、实现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认定门槛显著提高对第一类龙头型企业,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标准由1亿元提高至1.5亿元,当年不亏损的条件保持不变;对第二类特色型企业中,申报标准由“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前五位”转变为“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销售收入不再是唯一的认定标准。
同时,申报企业还需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规定的条件。
企业认定门槛的提高,体现出我国龙头骨干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实力的不断增强,也与我国进一步扶持世界级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相一致。
企业认定体系更为科学由之前以软件业务收入作为主要认定标准,转变为对申报企业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比,是《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汇编一、企业所得税1、新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4、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增值税1、对经认定的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软件出口、服务外包(离岸)根据合同,享受出口减免。
三、营业税乙方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四、个人所得税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
2、区内软件企业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主动申报纳税人员范畴),从其交纳的上一年度个调税区所得部分中,给予30%的交通房租补贴。
3、对引进的国内外重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可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实验学校和重点中学就读,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优先安排。
4、对软件企业领军人才,经认定,可享受区优秀科技人才津贴;可吸收为政府咨询顾问,参加政府的一些活动。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有:1.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
2.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
3.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6.加强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强化风险提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7.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不断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
8.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的高水平人才。
9.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
10.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加大对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带动技术和产业不断升级。
2021年中国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隶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隶属于“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
2信息技术服务业”之“1。
2。
1新兴软件及服务行业”,涉及工业软件、高端信息技术服务支撑软件、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细分领域。
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1)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中国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发展格局与投资潜力评估显示,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
工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并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拟定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布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制订本行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并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
(2)国家版权局中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要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源程序封存及保管、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等职责。
(3)各细分行业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检验检测信息化行业自律规范与管理职能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承担,质量检验与监督职能由中国质量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承担,协会职能如下: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2)行业主要产业政策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如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息化“十三五”建设任务与行动计划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年)工业大数据白皮书(2019版)等产业政策,将助力检验检测行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工作中的一个专题总结:一、“双软”认定标准(一)什么是“双软”认证"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现在,“双软认证”工作在中国软件行业的统一指导下,具体由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执行,即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再进行“双软”企业的认定,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后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双软”认证流程见下图:(二)认定标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7号)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多选试题及答案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多选试题及答案多项选择题1、下列说法中,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方法的有( )。
A、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B、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就地申报预缴计入中央国库C、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D、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合计额2、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的有( )。
A、收付实现制原则B、配比原则C、相关性原则D、合理性原则3、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税金有( )。
A、营业税B、增值税C、消费税D、房产税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B、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C、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货款时确认收入D、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5、纳税人提供的下列劳务中,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实现的有( )。
A、广告制作费B、安装费C、服务费D、软件费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B、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C、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货款时确认收入D、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
A、登记注册地标准B、所得来源地标准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8、以下属于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的有( )。
A、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B、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C、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D、国债利息收入9、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最新)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方米年平均税收 房屋年租金补贴标准 备注 1 400元/㎡ 20 房租共补贴2年 时间 按周年计算 已在园区、街道享受过减免政策的不再享受 老企业扩大租房面积考核
其增量部分。 2 600元/㎡ 30 3 800元/㎡ 40 4 1000元/㎡ 50 5 1200元/㎡以上 房租和 装潢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装潢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 6 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软 件企业入驻实行一事一议 2、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 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企 业团队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七、企业认定 1、对通过CMM2级以上评 估的企业分别给予20-60万元的定额奖励。 2、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申请相关的国家 或者国际评估和认证对其认证维护费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信息系 统集成资质4级以上认证分别给予2-5万元的补助。 4、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 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 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并资助软件企业开展个体软件过程PSP认证。各级政府奖 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成本。 5、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积极开展“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对获得“南京市优秀软件 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元。 6、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 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7、对被有权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 万元补贴对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 八、知识产权保护 1、 软件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 2、对国 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
财务管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备案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备案一、业务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企业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文件(一式一份); 2.企业当年度未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推荐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问: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具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是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载明: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L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o 因此,达到一定金额的营业收入也是资质认定的前提条件,只有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才能申请认定,将该资质证书作为评分项等同于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
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因此,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实际上是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大的情形。
软件信息技术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科技部重点关注作为高新技术产业中的软件产业,产业边界定义为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软件产品,纳入高新技术的软件包含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和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及著作权的应用系统(软件包)产品。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务院
2010年
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着力发展高端软件等核心基础产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 发展规划》
工信部
2012年
到2015年, 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突破4万亿元,占信息产业比重达到25%,年均增长24.5%以上,软件出口达到600亿美元。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超过2.5万亿元,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收入比重超过60%;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扶持一批具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打造一批著名软件产品和服务品牌。到2015年,培育10家以上年收入超过100亿元的软件企业,产生3到5个千亿级企业;积极承接全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升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和交付能力、管理能力与国际市场开拓能力。
工信部
2013年
到2018年,两化深度融合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条件下的企业竞争能力普遍增强,信息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全国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指数达到82。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2014年
发展涉及网络新应用的信息技术服务,积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动制造业的智能化、柔性化和服务化,促进定制生产等模式创新发展。加快面向工业重点行业的知识库建设,创新面向专业领域的信息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加强相关软件研发,提高信息技术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和信息安全服务水平,面向工业行业应用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促进工业生产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推动工业企业与软件提供商、信息服务提供商联合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数字化水平。支持工业企业所属信息服务机构面向行业和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财税[2012]第27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版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解读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延续 认定标准从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解读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延续 认定标准从严【标 签】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认定标准【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了新的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掌握政策规定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和增加费用扣除等。
(一)定期减免税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减低税率规定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4.20•【文号】财税[2012]2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