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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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车辆。

第三条校车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办法以

及本级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协调和沟通协作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校车安全管理有关信息,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育、财政部门适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财政资助政策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意见另行制定。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校车标牌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资质审查;

(二)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乘坐校车登记、交接、安全责任书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四)指导、督促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制定确保学生安全出行采取的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等方案。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对驾驶员、照管人员和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信息档案;

(三)核发校车标牌,指导、监督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统一配备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

(四)在校车集中的校园周边和校车行驶路段,在上下学时段合理配置警力进行监管疏导;

(五)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校车或过渡时期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六)及时查处其他非法营运车辆搭乘学生或威胁校车行驶

安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学生提供方便;

(二)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改善公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三)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四)对经审批许可获得资格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加强运输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校车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工作力度。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内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所生产校车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运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

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标准规划交通站点,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带,设立交通标识、标牌和安全警示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配备校车的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二)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三)做好学生乘坐校车登记、交接等工作,并完善相关管理台账;

(四)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维护;

(六)根据学生乘坐校车时天气、路况等实际,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

第十五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二)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或与学校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三)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保证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六)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校车管理

第十六条校车使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校车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证;

(二)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与学校签署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凭证。

第十七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具体流程和审查时限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校车标牌应当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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