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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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须知

一、实施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第四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3. 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及要求

1.申请GJB9001B-2009认证的组织是从事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的事业法人单位或企业法人单位。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

2.《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需请军方用户签署认证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初次认证申请组织需同时提供相关军方用户(军代表)出具《推荐意见书》,其内容见附后;并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如申请单位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意见;

3.申请认证前须按GJB9001B-2009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现场审核时应有申请认证范围内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三、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性质

1.认证注册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

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装备任务的能力;

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批准权在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组织成立。

四、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呈报审批程序

经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主任审查---报装认委秘书长审批---报工业主管部门的装认委委员审批---报认证产品涉及军方用户相关的装认委委员审批---报装认委副主任委员审批---报装认委主任委员审批---颁发证书。

五、初次审核、监督审核、综合评议和特殊审核

1.初次审核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审核主要涉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主要涉及了解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确认审核范围及标准删减内容等,并与军方用户座谈。第二阶段现场审核通常在第一阶段审核提出问题关闭后进行,与第一阶段间隔时间不超过4个月。第二阶段审核是全部门、全产品、全过程、全要求覆盖的符合性审核。

2.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第一次例行监督审核应在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或综合评议的最后一天起12个月内进行,其后的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3.综合评议是证书到期前的审核,在相关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2个月由获证组织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于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且距离上次监督审核不超过12个月进行现场审核。

4.特殊审核是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提出的涉及认证内容的变更审核,如地址搬迁、产品范围的增减、单位名称变更等。视不同情况,特殊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审核后按原证书有效期换发证书。

5.通过初次审核12个月以上但还未获得认证注册的单位,认证中心为向装认委提供组织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推荐认证注册的条件,会为其实施非例行监督审核。

获证组织如出现严重影响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活动或运作变更(如所有权、人员、现场、设备等)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装认委等)组织的质量抽查,以及认证中心在处理投诉和其他信息的分析表明获证组织可能影响认证要求时,认证中心需进行非例行的监督审核或提前综合评议。

6.在认证注册有效期内的换发证书情况,须同时交回原证书。

军方推荐意见书内容概要:

(一)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及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单位,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民营企业等)。有关资质(法人资格、保密资格、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以及信息系统集成、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和军队其他资格)。有关基本信息(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员工人数、单位地址、场地面积、设施设备等)。涉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子母公司等情况,需进一步说明。(二)承担或拟承担的相关任务情况

(已承担的任务)任务性质(论证、研制、试验、生产、维修、协作配套以及有关管理工作),下达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军方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军代表机构,上级合同甲方质量部门),产品的军民通用性(专用于装备、军民通用、成熟民品直接采购),近三年采购情况及用户评价意见,后续采购意向。对于配套企业,要注明产品与装备的关系(用在什么装备上)。

(拟承担的任务)任务性质(论证、研制、试验、生产、维修、协作配套以及有关管理工作),下达部门,产品的军民通用性(专用于装备、军民通用、成熟民品直接采购),后续采购意向。

(三)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时间、体系文件发布时间、内审与管理评审情况,体系内机构、人员情况,体系覆盖的产品范围,申请认证产品范围。涉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子母公司等情况,需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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