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办理货物贸易项下结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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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局的有关规定,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分支机构办理的结汇、售汇业务。

第二章概念解释第四条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第五条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第六条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中资机构(含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章代客结售汇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一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项下结售汇第九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包括辅导期内、A类、B类和C类。

我行受理境内机构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业务时,按《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xx发[2014]65号)要求审核资料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不得存入外汇帐户,应全额结汇。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按《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xx 发[2013]384号)要求审核资料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不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但对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

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及出口收结汇管理的操作规程

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及出口收结汇管理的操作规程

4、企业如有可收汇额度,在《出口收汇说明》填 写收汇性质,要求银行在收汇额度内将“待核查账 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同时收 汇额度应扣减。
5、可收汇额度用尽,企业不得使用“待核查账户” 内资金。
6、企业在可收汇额度用尽时,可根据自身实际出 口情况,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提 供的材料至少包括:前12个月的收汇、收汇资金 使用情况、预收货款合同及其资金用途说明等。
对于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办理合 同登记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对于 合同约定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实 际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提款登记。 已登记的预收货款到期且相关货物已出口, 企业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贸易信贷系统”逐日根据企业历史收汇数 据、预收货款登记数据及所属行业特点,生 成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向“出口收结汇联网 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传送, 并根据企业预收货款注销数据生成四类出口 (关单)扣减额,向“核查系统”传送。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提款登记页面后,按照界 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提款登记。详见操 作手册。
4、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已 出口的,企业应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 货款注销手续。
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 但退汇的,企业应在办理完退汇手续后起15个工 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货款 注销手续。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注销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 完成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详见操作手册。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申报为货物 贸易出口所有收汇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2、企业如需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 金,应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出口 收汇说明》等到银行办理。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一)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特制定本企业须知。

一、新办企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 天。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二、A类企业(一)企业报告: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1、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4、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5、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1、2 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二)登记管理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1、进出口项下退汇: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规定办理退汇的;2、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_细则_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_细则_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外贸结汇流程

外贸结汇流程

外贸结汇流程外贸结汇是指企业通过出口货物获得的外汇(包括外币和人民币),经过银行的操作过程,将其转换成人民币的过程。

外贸结汇对企业的出口业务、外汇掌控和国际贸易往来都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外贸结汇流程的详细描述。

一、签订合同并出口货物外贸结汇的前提是企业签订了正式的外贸合同,并通过出口货物的方式取得了与合同对应的外币收入。

在签订合同并出口货物前,企业需要了解所处的国家/地区是否有外汇管制,了解相关外汇规定以及清关手续和要求等。

二、申请外汇收汇当企业完成了出口货物的交货并提供了相应的单证(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就可以开始进行外汇收汇操作。

企业需要向境外买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信息,要注意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境外买家根据合同约定将外币汇入企业的银行账户。

三、交单报批当企业在收到外币收入后,需要向收款银行提供相关单证进行交单报批。

企业需要按照相应清关手续提供单证,单证通常包括装箱单、提单、商业发票、报关单等,以便银行核验单证和合同的一致性,确保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结汇申报企业需要向银行提出结汇申请,将外币收入兑换成人民币。

企业可以选择在收到款项后立即进行结汇申报,也可以选择先保留部分外币作为以后的支付资金再进行结汇申报。

银行会根据兑换汇率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并入账。

五、缴纳结汇税款企业在结汇申报后还需要缴纳结汇税款。

结汇税款根据发生日期缴纳,按照国家税收规定约定交纳税款时限和税率,如2601项,分国内个人缴纳和企业缴纳。

六、资金使用企业在完成外贸结汇之后就可以领取人民币资金。

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支付国内各类费用和国际贸易、企业经营活动中需要用到的各项支出。

外贸结汇是一个应当引起企业高度重视的重要环节,出口企业需要在操作过程中保持谨慎、规范的态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结汇业务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一、前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外汇市场的开放,企业参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外汇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企业的外汇管理行为,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了该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二、外汇管理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

2.自主管理原则:企业应自主管理外汇资金,自行决定外汇交易的时机、金额和方式,选择适合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

3.风险控制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控制外汇风险。

4.信息公开原则:企业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外汇交易情况和外汇账户信息。

三、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流程1.外汇资金申请企业在开始外汇业务之前,需要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外汇资金,填写《外汇资金申请表》,包括外汇种类、金额和用途等信息。

2.外汇交易操作企业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事项:a.选择合适的外汇交易方式,如现钞买卖、电汇、信用证支付等,根据交易对手和货物的特性来选择。

b.根据外汇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以获取较好的汇率。

c.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选择适合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如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以降低外汇风险。

3.外汇结售汇业务企业在货物贸易完成后,需将外汇收入进行结汇,将外汇支付进行售汇。

申请结售汇时,需要填写《外汇结售汇申请表》,提交至外汇管理机构。

同时,企业需办理结汇、售汇凭证,如汇票、电汇凭证等。

4.外汇账户管理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外汇账户类型,如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等。

管理外汇账户时,企业应遵守外汇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账户的变动情况,如账户余额、货币种类等。

5.外汇报告和备案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外汇交易及外汇账户的报告和备案信息报送至外汇管理机构,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四、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在进行外汇业务过程中,企业需重视外汇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汇率风险管理:企业可通过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工具,进行汇率风险对冲,避免汇率波动对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一)基本信息识别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业务,应当首先确认客户主体资格和货物贸易分类状态。

1.根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盖商务部门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确认企业贸易收支主体资格。

2.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办理业务当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及A/B/C分类状态。

对名录内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展业原则要求为其办理业务;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经营状况识别1.了解企业的法人代表、公司成立背景、主要贸易类型、结算方式、结算币种金额、交易对手、代理行信息、运用的单据种类和收付汇期限等。

相关信息产生较大变化时,关注并向客户了解情况。

2.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等信息,判断客户国际结算规模与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3.对于与本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银行应建立业务跟踪机制,通过不定期走访或问卷调查方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业务变化、进出口变化、结算方式、交易对手、交易商品等情况。

对于短期内业务快速增长或下降、结算方式、贸易方式等明显变化的企业,应予以重点审核。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参照《总则》中“可信客户”标准对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客户进行分类确定。

(二)关注客户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关注客户”:1.存在高度关联关系(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注册地址相近、联系方式存在关联等)的企业。

2.本地注册但本地无固定经营办公场所、情况不明的企业。

3.辅导期企业。

4.业务量异常(如突然增加或减少、与注册资本严重背离等)或结算方式、贸易商品、交易对手等明显变化的企业。

5.注册地为异地的企业。

6.贸易融资存在异常情况。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银行根据法规规定及业务和企业主体具体情况,审核且不限于以下材料,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发布时间:1996-06-20 文号: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打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第七条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结汇方式

结汇方式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二、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U:A8Z*L$c0W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R%\-c#@8{1k9[8H
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注:这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办法所突破)。外贸新手,外贸知识,外贸英语,外贸报关,外贸单证,外贸报价,外贸英语,核销退税,物流货代!f"D!R9m"L'u!n.y$U!J:S
C、如何识别真假本票
A、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客户。外贸新手,外贸知识,外贸英语,外贸报关,外贸单证,外贸报价,外贸英语,核销退税,物流货代1O%I'D,t2l;t/h:r2{2l
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企业网上银行结汇操作手册

企业网上银行结汇操作手册

企业网上银行结汇业务操作手册企业网银结汇功能实现企业客户从汇入汇款预通知—〉提交《收汇性质查询说明》—〉柜员将客户资金按其确认性质转入其待核查账户-〉客户在电子口岸提交《出口收汇说明》-〉核查通过->柜员根据客户指令将资金从待核查账户转入结算账户-〉客户自主结汇全流程的在线操作,核心部分是将企业网银作为企业客户结汇交易的一个新渠道,经过签约的网银客户不必每次前往银行柜台填写收汇性质说明,以经过身份认证的客户电子信息代替客户原提交的纸质说明,并在电子口岸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出口收汇说明,待资金注入经常结算账户后,由客户根据我行结售汇牌价自主选择相应结汇时点,系统完成相应账务处理.1。

申请签约1。

1功能介绍客户向外币开户网点提交企业客户网上结汇业务开通申请书.1。

2适用范围企业网上银行高级版(简体中文、繁体中文).1.3适用对象企业网上银行高级版(简体中文、繁体中文)客户。

1。

4业务规则1.该客户已开通我行高级版企业网上银行.2.该客户与结汇相关的外币和人民币账户都必需是网银签约账企业客户网上结汇业务开通申请书附件1:户.1.5客户操作流程客户到其外币开户网点提交加盖公章和有权人签字的网银结汇业务开通申请书,出示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6银行处理流程开户网点审查资料真实性后提交分行网银后台操作。

1。

7风险控制1.柜面必须对申请表格双人操作,并加盖业务公章。

2.验证客户证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2。

WEB后台开通/关闭2。

1功能介绍在分行WEB后台客户管理下增加B2B网银结汇功能开关控制,开通结汇功能的客户可在网银国际结算菜单下显示“结汇"子菜单. 2。

2适用范围企业网上银行WEB后台。

2.3适用对象WEB后台操作员。

2.4业务规则1.企业网上银行的结汇功能默认为关闭状态,客户开通或关闭此功能均需向前台提交申请,通过WEB后台进行双人操作完成。

2.客户必须先将外汇待核查账户和外汇经常项目账号签约到网银客户号下,方能开通结汇功能。

外汇结算方式以及外管政策简介

外汇结算方式以及外管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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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工行国际结算开展方式
3、网点进行外汇汇款凭证的扫描工作。网点将外汇 汇款申请书通过内部交易系统扫描到业务处理中心, 确保申请书要素齐全、清晰、完整。 4、业务处理中心后台对凭证再次进行审核。主要是 对凭证真实性进行审核,例如网点审核章是否齐全、 填写要素是否正确、完整。 5、业务处理中心后台进行报文编制与发送。后台人 员根据凭证进行录入工作并根据收款银行选择合适 的汇款路径,如遇金额较大的情况还要向资产负债 管理部报送头寸。该环节需要双人复核,并由反洗 钱岗进行反洗钱以及敏感地区甄别后进行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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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主要外管政策介绍
• 经常项目。经常项目下的货物贸易,外管 局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为A、B、C、D四 类。一般正常企业都为A类,其他类型企业 很少,且业务限制较多,以下介绍以A类企 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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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主要外管政策介绍
(1)货物贸易项下收结汇。不得为不在外 管局企业名录下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的收 结汇。货物贸易货款必须进入待核查账户。客 户提供划款凭证进行划款或结汇,同时做好申 报工作。 – (2)货物贸易项下购付汇。不得为不在外管 局企业名录下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的购付 汇。货物贸易货款汇出应要提供合同或发票或 报关单。客户提供汇款申请书等凭证进行对外 付汇,同时做好申报工作。 –
工行内部清算流程
汇出汇款
提交外汇汇款申请书
外汇汇款申请书影像上传
汇款人
网点
管辖网点
分行业务营运中心
传递外汇汇款申请书 头寸划转
对外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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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工行国际结算开展方式
工行内部业务流程

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南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17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事项名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3.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和发票;4.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审核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二、事项名称: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为B类企业及具有超过额度收付汇需要)2.额度不足的证明材料。

3.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证外,还应审核合同;4.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审核合同和发票;5.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应审核相应的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企业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企业结汇流程

企业结汇流程

企业结汇流程
企业结汇是指企业将外汇收入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过程,是外汇
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企业结汇流程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
经济利益和外汇管理的合规性。

下面将介绍企业结汇的一般流程及
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结汇的资
金用途和额度。

在确定结汇额度时,企业应充分考虑生产经营和外
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结汇计划。

其次,企业应及时准备好相关的结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外汇收支申报表、结汇申请书、合同、发票等。

在准备材料时,企
业要确保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因材料不全或虚假而导
致结汇申请被驳回或延误。

接着,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结汇方式,包括银行柜
面结汇、网上银行结汇、委托银行代理结汇等。

在选择结汇方式时,企业要考虑汇率、手续费、结汇速度等因素,综合权衡选择最为合
适的方式。

然后,企业需要将准备好的结汇申请材料和相关手续提交给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审核并办理结汇手续。

在此过程中,企业要密切配合银行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处理银行可能提出的补充材料或信息。

最后,一旦结汇申请获得批准,企业需关注结汇款项的到账情况,并及时核对结汇金额是否与申报一致。

同时,企业还要做好相关的结汇记录和归档工作,以备日后的审计和备查。

总之,企业结汇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多方合作,需要企业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结汇手续,确保结汇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结汇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结汇管理的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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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办理货物贸易项下结汇业务?
2008-07-24 08:24
2008-07-04 来源:通商汇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

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 ),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

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

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

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
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企业接受处罚并经核准后,应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补登记手续。

未经补登记的延期付款,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延期付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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