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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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监管亟待加强。一些地方没有将职业卫生工 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政府监管乏力,监管机构不完善、 监管力量薄弱,财政投入不足,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能 满足工作的需要。再加上长期以来,大量工艺和技术落后 的项目仓促上马,历史欠账较多,作业现场危害严重。由 于职业病的潜伏滞后性,目前已经到了爆发期。因此,减 少职业病存量,遏制职业病增量的任务相当艰巨繁重。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 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 2007)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 2009)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 GBZT 231-2010)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77-2009)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 ,2011年12月31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日第二 次修订。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05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
正在制订《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管条பைடு நூலகம்》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分类 1、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 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引自《职业病防治法》第七章 附 则第八十六条 。
(四)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及存在问题
1、职业病报告病例仍处高位。 2、监管量大面广。全省涉及职业危害企业40万家,严重 的2万家,劳动人口3500万,接害1000万。几乎涉及所有领 域。监管量大面广且复杂。现申报3.2万家。 3 、职业病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4、企业管理基础薄弱。一是企业和职工职业健康意识淡 薄,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二是职业病防治责任未有效 落实;三是存在管理机构人员不健全,防护措施设施先天缺 陷,现场危害超标严重,隐患排查不完善,教育培训不到位 ,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及转嫁危害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
⑤生物因素:布鲁氏菌、森林脑炎病毒、炭疽、芽孢杆 菌等6种。 ⑥其他因素: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刮研作业。
《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列有五项开放性条款,即以上未
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
射性因素和生物因素。
有毒物品与危险化学品的界定:毒性 氧气、氢气、氮气
(三)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安监总厅安健〔2012〕73号)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 要行业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
2、职业病分类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3+6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按照《职业病 分类和目录》 (国卫疾控发 [2013]48号)规 定,职业病包括 以下10大类 (共计132种):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 [2015]92号),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 括以下6类459种: ①粉尘:矽尘、煤尘、铝尘等52种。
②化学因素:铅及其化合物、氯气、一氧化碳、苯等375 种。 ③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激光、工频电磁场等15种。 ④放射性因素:密封放射源产生的电离辐射、X射线装置 (含CT机)产生的电离辐射等8种。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2008) 《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2008)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13746-2008) 《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T14442-2008)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9-2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3-2007)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 《聚氯乙烯塑料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QB2495-2000)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DL/T 325-2010) 《卷烟生产过程产品安全卫生保障通则》(YC/T 357-2010 )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 -2003)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195)
职业健康监管执法
2017年6月
概述
一 二 三
法律法规体系及监管框架 职业健康监管执法
(一)职业病及其分类 1、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 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三要素:一是患病主体 须是企事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 单位的劳动者;二是在从事职业活 动过程中产生的;三是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危 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部门规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 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9号)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50号)(正在修订)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 总局令第90号)(原51号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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