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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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

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5.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本表适用于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无需提交第3项,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4.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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