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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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简化个人建房报建程序,引导个人科学建房,改善居住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政府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除黎安镇外)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工作。南平农场、岭门农场和吊罗山林业局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县城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审批工作;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所在乡镇镇区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受理及审查,符合要求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做好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国土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做好权属土地的核实及审查;县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

统筹管理工作;县拆迁办做好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县财政局做好各项资金的拨付工作;县监察局、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专项检查和审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标准、集约用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部门联动、各尽其职等原则。

第二章报建相关要求

第五条县城主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城镇居民个人建房按用地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控制,且最大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村庄规划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应当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区、铁路公路沿线等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内的个人建房需同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为做好全县建筑风貌管控,鼓励个人建房报建设计方案采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的方案图纸或《海南省陵水县村镇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图集》,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个人进行独立设计。

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民族地区特色民房改造项目须全部纳入报建管理,按照审批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对其他农村居民建房报建起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

(二)拟建用地所在区域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

(三)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四)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县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对未列入征收范围及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危房(须提供危房现状照片,且经县房管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鉴定确属危房;如房屋已拆除,无法进行危房鉴定的,须村委会或居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原有房屋情况证明),因不符合城乡规划等原因无法进行建房报建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与产权人协商,依法给予征收;未能征收,且不属于第八条第四、第五款规定的,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给予同意报建后进行拆除改建,且原则上批准改建建筑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条属县城主城区及镇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

的,须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意见)。其中县城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属椰林镇外其他乡镇镇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便民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陵水县主城区/镇区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2.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属安置区的提供安置协议书及拆迁办安置证明)

3.测绘部门出具的宗地坐标图(签章)及CAD电子件(属安置区的无需提供)

4.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户提供宗地坐标图电子件向县住建局规划室(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核查用地规划情况,符合规划条件的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便民服务窗口)领取《陵水县主城区/镇区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并准备好申报材料提交窗口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审核及发证:县住建局(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对

建房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划要求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县城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由县住建局按规定给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出具规划条件告知书;属椰林镇外其他乡镇镇区规划范围内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出具规划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窗口,由窗口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项等。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进行施工备案)。为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执行两证“三同时”办理,即同时申请、同时审核、同时发证。

申报材料:

1.《陵水县主城区/镇区个人建房报建审批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告知书(权属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权属证明(权属必须与申请人一致,对于安置区暂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的,可执行承诺制管理,即由安置户提供承诺书,承诺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取得土地证,届时提交土地证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报建设计方案及电子件(一式2套,加盖设计单位或个人有关资质印章;安置区采用县住建局提供的安置设计方案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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