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存通兑操作流程(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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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
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的操作和管理,确保通存通兑业务正常、安全、高效运行,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及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银发〔1998〕5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储蓄存款客户,借助计算机网络,在一定范围内办理储蓄存、取现金的业务方式。本办法规定的通存通兑业务范围包括跨市(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跨省(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发生的通存通兑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实行客户自愿的原则,如客户选择通存通兑,应在开户时选择“通存通兑”标志。
客户办理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必须预留密码,凭密码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的储蓄存款包括活期储蓄存款
和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不包括个人支票结算账户。
第四条通过计算机联网处理通存通兑业务直接涉及两个营业机构,储户开立账户的营业机构名为开户社,代理开户社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营业机构名为代理社。
第五条凡参加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人员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相关的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遵循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操作规范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凡具备符合联网要求的计算机设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电信通讯条件良好的营业机构均可向省联社提出申请,签订《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参加通存通兑协议书》(附件)后,即可开办综合业务系统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的异地业务是指在代理社办理的存、取款等业务。
第八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实行跨市业务有偿服务。即以市级机构(市联社、办事处、市级农合行、农商行,下同)为服务主体,对市辖范围内的通存通兑业务实行免费服务,对跨市辖、省辖单位办理的通存通兑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注:上表所称“异地”是指跨市辖以上的机构,与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区别。
但市辖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应在各市级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协商确定相互之间免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并签订协议书,报省联社备案。
第九条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业务范围包括:
(一)储蓄存款异地续存、续取业务;
(二)储蓄存款异地查询业务;
(三)储蓄存款异地口头挂失业务;
(四)储蓄存款异地密码修改业务;
(五)储蓄存款存折异地补登折业务;
(六)储蓄存款存折(卡)异地银行止付与银行解付业务。
第十条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暂不办理的业务包括:
(一)在脱机情况下,暂不予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二)异地书面挂失和密码挂失;
(三)异地有权部门实施的冻结、解冻、扣划业务;
(四)暂不办理转账通存通兑业务;
(五)暂不办理异地清户和换折(卡)业务;
(六)暂不办理异地定期通存通兑业务。
第三章基本操作规程
第一节活期储蓄存款业务
第十一条活期储蓄存款异地有折(卡)续存
(一)客户办理续存业务须提供活期存折(卡)、现金,客户口述或手工填写续存金额。存款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柜员须要求存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为代理业务,需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以下凡是需要提供有效证件的业务,如果是代理人办理均需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
若为转账续存,柜员还应审核有关凭证,再办理转账续存手续(暂不办理)。
(二)柜员审核客户提供的存折(卡)是否真实有效,清点核对现金。审核无误后,通过“活期存款存入(121200)”交易,刷磁办理业务。根据系统提示依次输入交易类别、交易金额、
存折批次、凭证号码等相关要素。金额5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三)交易成功,打印存款凭条、多功能存折、收费凭证。
(四)柜员审核打印输出内容无误后,将存款凭条、收费凭证交客户核对并签名确认,如为代存业务,需签代理人姓名。
(五)柜员审核客户签名无误后,在存款凭条、收费凭证上加盖名章及现金清讫章。
(六)柜员将存折(卡)、存款凭条回单、收费凭证回单交客户。存款凭条、收费凭证信用社留存联随当日传票交事后监督。
第十二条活期储蓄存款异地无折(卡)续存
(一)客户办理无折(卡)续存业务须在存款凭条背面填写账号、户名、存入金额(小写)。存款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柜员须要求存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若为转账续存,柜员应审核有关凭证,再办理转账续存手续(暂不办理)。
(二)柜员审核客户填写内容是否正确,清点核对现金。审核无误后,通过“活期存款存入(121200)”交易,手工录入存折(卡)账号,根据系统提示依次输入交易类别、交易金额等相关要素。金额5万元以上大额存款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三)交易成功,打印存款凭条、收费凭证。
(四)柜员审核打印输出内容无误后,将存款凭条、收费
凭证交客户核对并签名确认,如为代存业务,需签代理人姓名。
(五)柜员审核客户签名无误后,在存款凭条及收费凭证上加盖名章、现金清讫章。
(六)柜员将存款凭条回单、收费凭证回单交客户。存款凭条、收费凭证信用社留存联随当日传票交事后监督。
第十三条活期储蓄存款异地支取
(一)客户办理支取业务须提供活期存折(卡),客户口述或手工填写支取金额。支取金额超过5万元,柜员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若为转账支取还应审核有关凭证,再办理转账支取手续(暂不办理)。
(二)柜员审核客户提供的存折(卡)是否真实有效,审核无误后,通过“活期存款支取(121300)”交易,刷磁办理业务。根据系统提示依次输入凭证批次、号码、预留密码、交易类别、现金项目、交易金额等相关要素。支取金额一日一次或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的取款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三)交易成功,打印取款凭条、多功能存折、收费凭证。
(四)柜员审核打印输出内容无误后,将取款凭条、收费凭证交客户核对并签名确认。如为代取业务,需签代取人姓名。
(五)柜员审核客户签名无误后,在取款凭条及收费凭证上加盖名章、现金清讫章。
(六)柜员根据取款凭条打印金额复点现金后,将存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