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关于微信推广相关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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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9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新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十号,1993年12月1日施行)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施行)

二、法律建议

1、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新广告法增加了关于虚假广告认定标准的规定,并重审了广告主负有确保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责任。目前餐饮行业存在消费者根据推广信息前来消费时被告知活动取消、商家进行推广时夸大食品保健效果、对食品原产地及质量等进行虚假宣传、引用虚假文献资料进行宣传等不真实宣传的情况,在实操中极易遭到消费者投诉或主管部门处罚。建议贵司在利用电子信息平台推广时需注意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避免虚假广告,以免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大额罚款的风险。

2、避免使用极限性词语

新广告法中新增了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因此在利用电子信息平台推广时,应当谨慎选择广告用语,避免使用极限性及敏感性词语,并且所涉及相关数据也应保证准确、真实。

3、不得贬低其他商家

应当注意避免使用贬低其他商家的用语,在餐饮行业内存在一些商家在进行广告推广时贬低其他商家服务,或者使用与其他商家

的对抗性词语的现象,均可能遭受到其他商家的投诉或主管部门的处罚。

4、谨慎进行有奖推介

在广告推广过程中,对折扣、赠送等优惠活动设定时,应注意在推介平台上予以写明,确保消费者明白广告中所表达的含义。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系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通过奖励活动鼓励消费的,应当注意对奖金金额予以限定,不得超过5000元。

5、谨慎选择代言人

新广告法对于代言人的资格做出了明确限定,不允许未接受过的广告项下服务的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代言虚假广告遭受行政处罚且未满三年的自然人为商家提供代言。因此,在选择代言人时,应注意对代言人的身份、年龄、资格等予以审核,以免违规代言问题影响商家的商誉、形象。

6、注意网络平台发布形式

根据新广告法的要求,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发布广告时,应当注意为接受者设定是否同意接收的设置,表明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比如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等)。目前有些商家存在强制发送电子广告、电子广告一旦接收就无法及时关闭的问题,均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存在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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