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东常3-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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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东府办[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一日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工业企业,着力推动其率先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选取一批重点工业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发布),给予重点扶持。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支持(一)补助企业研发经费。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该企业上一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降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收费。

对重点工业企业,东莞市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按80%收取,其余企业按90%收取。

(三)支持企业融资。

将重点工业企业全部纳入融资支持计划目录。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重点工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股权转让、合并等领域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免征契税。

对重点工业企业内部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

从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对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在正常缴纳堤围防护费后,集团内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合计缴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全部返还。

重点工业企业对本市企业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以控股方式实施并购重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我市的,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按折合年利率2%计算,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旧”改造有关返还程序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旧”改造有关返还程序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旧”改造有关返
还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11.06
•【字号】东府办〔2012〕163号
•【施行日期】2012.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旧”改造有关返还程序
的通知
东府办〔2012〕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提高未落实具体项目地块的村集体“三旧”改造工作积极性,加快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三旧”改造有关返还程序通知如下:
一、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地块,必须先行办理违法用地处罚,缴纳违法用地罚款。

从即日起,“三旧”改造方案获省或市批准后,镇街凭改
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和违法用地罚款的缴付凭证,可按程序申请违法用地罚款返还。

二、市“三旧”办要建立全市“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返还监管台账,避免重复返还。

返还申请报市国土部门前,需报市“三旧”办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

市国土、财政部门查核备案凭证后审核返还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东府办[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9〕1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的意见》(东国土资〔2009〕270号)已经2009年第29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关于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为加快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省府办《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去年以来,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以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号)有关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45号)规定,列入省扩大内需项目清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完成项目批准与初步设计、不占用基本农田、权属清楚、征地补偿到位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先行用地。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东府〔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2009〕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33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成片拆迁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第四章单宗项目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第五章鼓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完整版)东莞市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完整版)东莞市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东莞市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委发[2009]7号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探索转型发展之路,2009年4月16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的思路目标、重点方向以及主要措施。

一、深刻认识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30年来东莞走的是一条典型的传统发展道路,尤其是集粗放型增长与外源型主导为一体的产业结构,带来了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难以为继的突出问题。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已成为东莞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最核心任务,今天不主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明天就会被产业结构所调整。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持续加深,东莞产业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抗经济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凸显,遇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严峻的挑战。

同时,金融危机客观上带来了市场优胜劣汰的机会,利用时机重新洗牌,就能越洗越强。

因此,我们必须坚定在金融危机条件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信心,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广东团的讲话精神,强化机会意识,抓住国家政策更加有利、国际原材料大幅下跌和企业转型升级主动性更强、空间更大的时机,发挥我市软硬实力较为雄厚的优势,继续坚持“四个忍得住”,下大气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矢志不移地抓转型升级,坚持保增长与调结构相结合,努力稳定加工贸易的增长,着力加快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再创竞争新优势,既为当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努力,又为今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全市产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成之日,就是东莞经济脱胎换骨之时,从而实现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的目标。

二、全面把握产业结构调整思路和目标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为指引,以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的决策部署为工作重点,以产业规划统领结构调整,以帮扶重点企业夯实产业基础,以企业转型带动产业链延伸,以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强化产业关键缺失项目招商,稳步推进低附加值项目有序转移,优化调整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确保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双转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东府办[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6日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为贯彻实施《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东府办〔2012〕114号),鼓励和规范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发展产业类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年度实施计划管理。

“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实行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只有纳入“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才能享受东府办〔2012〕114号文的优惠政策。

年度实施计划由各镇(街道)申报,市“三旧”办会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市政府审定和印发实施。

第二条产业准入目录管理。

申请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产业类项目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准入目录。

产业准入目录包括工业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两部分。

(一)工业制造业。

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淘汰类以外的工业制造业。

(二)生产性服务业。

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改建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本办法办理,拆除重建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须符合控规,按市政府关于产业基地的政策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1.现代物流业:快递、仓储、货代、运输、综合物流。

2.高技术服务业: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软件开发应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信息安全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地理信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支撑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等1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继续执行。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一、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东府〔1998〕38号);二、东莞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东府办〔1998〕81号);三、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1〕85号);四、关于调整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1995〕72号);五、关于加强废旧物品收购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2〕69号);六、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4〕30号);七、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82号);八、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东府令第35号);九、东莞市鼓励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办法(东府〔2003〕60号);十、东莞市培育发展自主技术企业实施细则(东府〔2005〕41号);十一、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转机建制的试行办法(东府〔1995〕93号);十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转机建制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东府〔1997〕30号);十三、东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东府令第52号);十四、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5〕166号);十五、东莞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东府〔1989〕41号);十六、关于限期拆除各类违法搭建物的通告(东府〔2005〕58号);十七、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东府办〔2002〕43号);十八、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购买商品房办理入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1992〕75号);十九、关于在市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4〕145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09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至今已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三角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09)》,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第126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现将有关文件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2.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3.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4.“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07〕33号);5.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54号);6.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08〕73号);7.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8.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9.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48号);10.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3号);11.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7号);1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8号);13.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1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1号);15.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东府令61号);16.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东府令67号);17.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7号);18.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5号);19.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07年东府令97号);20.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东府令116号);21.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22.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24.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4号);25.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22号);26.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1997〕45号);27.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93号);28.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29.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东府〔2008〕67号);30.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31.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东府〔2004〕151号);3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3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35.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2号);36.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9号);37.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东府令39号);38.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东府令59号);39.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0号);40.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41.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42.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1〕84号);4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44.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东府〔2008〕2号);45.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46.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47.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东府办〔2003〕7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128号);49.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127号);50.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东府办〔2009〕78号);51.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实施意见(东府办〔2010〕43号);52.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1号);53.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8〕93号);54、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办法(东府〔2002〕77号);55.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3号);56.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2〕45号);57.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58.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144号);59.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东府〔2003〕56号);60.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05〕67号);61.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62.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东府〔2005〕69号);63.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6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7〕135号);66.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东府〔2009〕124号);67.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68.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9年东府令108号);69.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70.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2005〕61号);71.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70号);72.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7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东府〔2007〕83号);74.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75.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92号);76.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72号);77.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09〕105号);78.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09〕125号);79.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80.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东府〔2009〕93号);81.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东府办〔2004〕120号);82、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49号);83.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40号);8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东府令84号);8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东府〔1998〕10号);86.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87.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东府〔2007〕67号);88.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09〕131号);89.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90.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91.关于加强我市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06〕88号);92.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75号);93.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83号);94、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87号);95.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96.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97.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98.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99.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52号);100.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65号);101.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62号);102.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8号);10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104.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105.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65号);106.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107.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75号);108.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6号);109.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8号);110.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9号);111.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东府〔2007〕131号);112.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0号);113.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1993〕27号);114.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东府〔1996〕21号);115.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东府〔2005〕131号);116.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东府〔2006〕112号);117.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118.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东府〔2007〕68号);119.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东府〔2008〕58号);120.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东府办〔2007〕72号);121.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东府办〔2009〕80号);122.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东府办〔2010〕46号);12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10〕72号);12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东府令2009年110号);125.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府令2009年115号);126.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东府〔2003〕12号);127.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03〕1号);128.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东府〔2007〕90号);129.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东府〔2008〕114号);130.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东府办〔2009〕89号);131.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东府令2003年77号);132.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13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134.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135.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136.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16号);137.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138.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139.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140.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141.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9号);142.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14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7号);14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18号);145.关于贯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0〕52号);1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147.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东府〔2003〕75号);148.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149.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137号);150.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7〕13号);151.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府〔2007〕3号);152.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153.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15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155.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156.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9〕65号);157.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东府〔2009〕75号);158.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159.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6号);160.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3〕31号);161.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东府办〔2003〕32号);162.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东府办〔2003〕4号);163.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61号);164.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7〕82号);165.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166.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9〕83号);167.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96号);168.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1号);169.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东府〔2009〕7号);170.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171.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2001〕7号);172.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17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府〔2006〕14号);17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0〕161号);175.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76.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东府〔2010〕95号);177.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29号);178.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50号);179.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东府〔2006〕52号);180.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50号);181.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20号);18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18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18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2004年东府令78号);185.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5〕184号);186.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东府〔2009〕115号);187.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3号);188.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8号);189.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2000年东府令27号);190.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4号);191.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东府〔1996〕103号);192.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东府〔1997〕98号);193.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2002〕129号);194.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东府办〔2003〕11号);195.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196.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3号);197.《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10〕53号);198.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东府〔1997〕70号);199.东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43号);200.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06号);20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202.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20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20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20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2008年东府令99号)。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省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

“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

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东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及《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完成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和“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试点市的“先行先试”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三旧”是以往粗放用地方式的历史产物,也是在新增建设用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拓展用地空间的重要资源。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三旧”改造作为全省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和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工作来部署,明确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执行主体,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从2009年起,各市人民政府须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三旧”改造工作情况;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认真、成效显著的地级市,省人民政府将给予表扬,并在分配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

省即将出台的“三旧”改造政策,规定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须在三年内完成。

国家和省赋予我市“三旧”改造“先行先试”的政策探索任务,为我市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提供了政策机遇。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东莞市位于中国广东省东部,是中国最大的制造业基地之一,也是中国三旧改造的重点地区之一、三旧指的是老旧厂房、老旧小区和老旧商业街区,这些老旧的建筑物不仅影响了城市形象,也给城市更新和发展带来了障碍。

因此,东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以推动城市更新和经济转型。

一、实施目标东莞市的三旧改造实施目标是实现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环境质量提升和居民生活品质改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城市用地利用率,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2.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3.改善旧工业区的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

4.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5.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东莞的历史文化。

二、实施主体三旧改造的实施主体是政府、企业和居民。

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企业负责投资和建设;居民负责配合和参与。

三、实施步骤三旧改造的实施步骤包括前期准备、规划设计、项目筛选、项目建设和后期管理。

1.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开展调研、编制规划、政策宣传和资源调配。

政府需要了解改造区域的情况,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建筑、居民需求等,并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政策。

同时,政府还需要宣传政策和引导企业和居民参与改造工作,调配相应的资源。

2.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是三旧改造的基础,包括规划范围确定、功能定位、用地分布和建筑布局等。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并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功能配置,既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又符合居民生活需求。

3.项目筛选项目筛选是实施三旧改造的关键环节,需要结合规划设计,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条件选择具体的项目。

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与企业合作方式选择投资方,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核,确保项目符合改造目标和要求。

4.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是三旧改造的实质性工作,需要投资方按照规划设计和项目要求进行建设。

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差别化的“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发挥地价杠杆对“三旧”改造的推进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场地价评估原则,以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作为“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对外发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三)支持产业发展原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东莞旧改政策解读

东莞旧改政策解读
特点:政府主导改造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土地储备机构、镇街政府进行具 体项目的改造,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两种类型
特点——土地产权置换开发商物业
186亩的东城万达广场,是东城主导改造的鼎力
之作,打响了总面积达385亩的新世博商贸中心 区的头一炮。通过货币、土地置换、房产置换等 多种补偿方式,东城顺利完成4户居民、6家工业
三旧9年9月起,东莞市的“三旧”改造从部分试点转向在全市全面实施;12 月,东莞市政府相继出台推进“三旧”改造的政策配套实施办法,并确定 2010年要启动改造3万亩“三旧”用地目标。东莞市的先行改造试点之一东 城区在11月18日率先启动20项重点工程项目,其中拟投入80亿元用于“三旧”
国 有 + 出 让 自 行 + 国 有 + 划 拨 自 行 + 国 有 + 收 购 集 中 +
拆 迁
拆 迁 土 地 使 用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政府主导改造流程
政府主导改造流程:
1. 开展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工作;
2. 编制并申报单元规划; 3. 编制并申报改造方案;
4. 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由镇街政府经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
该类型由于是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效率高,速度快,建议大量参与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流程
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流程: 1. 编制并申报单元规划;
2. 编制并申报改造方案;
3. 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其改造方案由使用权人编制后上报属地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属地镇 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并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 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落实改造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或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立项和规划用地许可 等手续。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东府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2〕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形成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大局的有力支撑,在全面总结3年试点工作并深入分析下一阶段“三旧”改造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产业优先”的原则,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目标导向,发挥政府职能,重点推进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一)政府统筹,企业参与,重点推进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建设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高层工业楼宇,为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提供用地空间和优质发展平台。

通过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方式,充分发挥市、镇二级政府统筹和引领作用,鼓励企业参与,在本“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期限内,盘活和整合1万亩旧厂房用地,建设一批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多层、高层工业楼宇。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规范、稳步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改造。

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应坚持“成熟一片,改造一片”、“规划先行,公共优先”、“以人为本,保障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权利主体意愿、片区房地产价格、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补偿安置诉求、政府政策支持和财政补助等因素后稳步推进。

(三)政府直接投建,加大对“三旧”改造范围内道路、市政、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绿化等城市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

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

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

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东莞市面临着一系列“三旧”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东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目标、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计划,旨在为东莞市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方案目标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城市更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全面转型。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加快老旧工业基地的改造和升级,提高产业结构和科技水平。

2. 推动旧城区的更新改造,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品质。

3. 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开发效益。

4. 实施生态环保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态意识。

二、主要内容1.老旧工业基地的改造升级推进老旧工业基地的改造升级是东莞市三旧改造的重点工作之一。

针对老旧工业基地面临的问题,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加大政府投资力度,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2)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鼓励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

(3)提高产业集聚效应,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2.旧城区的更新改造推进旧城区的更新改造是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途径。

方案提出了以下几项主要措施:(1)提升城市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2)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提振城市文化自信。

(3)改善旧城区的道路交通和停车管理,提高出行便利性。

3.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方案提出了以下几项关键措施:(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开发效益。

(2)推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鼓励公共设施共享和城市绿地建设。

(3)加强土地开发规划和管理,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4.生态环保工程的实施实施生态环保工程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态意识的重要举措。

方案提出了以下几项具体措施:(1)加强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提高水环境质量。

(2)加大固体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回收利用力度。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2009〕1号附件2)为规范和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工作,使“三旧”改造工作能够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达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盘活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成片改造“三旧”改造要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为核心,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编制“三旧”改造规划要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结合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划定规划范围,从片区的高度整体提出规划要求和实施策略。

2.塑造功能,公共优先“三旧”改造要以优化城市功能为目的,以城市功能区为具体实施单元。

根据改造地区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明确功能区的发展定位。

要坚持公共优先的原则,在改造范围内按“拆三留一”的要求优先预留公共用地(注),即按拆迁用地面积计算,预留比例不低于1/3的用地,作为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用途,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形象,确保拆迁改造的整体效果。

3.成熟一片,改造一片“三旧”改造对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对“三旧”改造范围和改造时间的确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区位条件优、改造动力足、群众基础好的成熟地区优先改造,成熟一片,改造一片,避免一哄而上,全面开花。

4.公众参与,各方共赢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突出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人民群众、设计人员和专家学者等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方案为平台,凝聚各方共识,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旧改造”与房地产的机遇和挑战

“三旧改造”与房地产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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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机囤地问题:这个主要是针对在二、三线城市而言。因为一线城市 不仅拿地成本高,而且随着各地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的出台,各开发 商还将加快房地产开发的速度。但是对于二、三线城市来说,拿地可 以以较低成本获得土地储备;二、三线城市扩展快,市场空间及前景 广阔,招商引资环境也比一线城市好。同时,因为这些城市经济发展 速度低于一线城市,土地溢价速度也慢,可能使房地产企业借机囤地。
“三旧改造”与房地产的机遇和挑战
广东国地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三旧改造”是作为转变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实现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向 “新城市、新产业、新社区”的转变。从而让城市旧貌换新颜,经济得发展,群众得实 惠。 “三旧改造”一词来源于广东,早在2008年7月,刚刚来广东主政的汪洋就给广东佛山出了 一道考题:产业转型、城市转型和环境再造,争当探索科学发展模式的排头兵。领命出 征的佛山祭出了“三旧改造”的大旗,并探索出为全省、全国瞩目和赞誉的“三旧改造 佛山模式”。1506创意城、祖庙东华里片区岭南文化、禅城石头村的变迁……无一不是 “三旧改造”的典范。2009年,随着迎亚运整饰工程在广州火热开展,广州市的“三 旧改造”也进入轰轰烈烈的开展热潮。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的改造已不仅 仅限于建筑的外墙装饰整修,还有从内部经营、文化内涵等多方面着手改造,为旧物 业引入新内容。
广东省 广东省 佛山市
《深圳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广州市
东莞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
东莞市
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2009〕144号)

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粤府〔2009〕78号

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粤府〔2009〕78号

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三旧”改造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用3倍的建设用地增加率换取30倍的经济增长,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国土资源开发强度已达到33%,不可能继续沿用土地规模扩张换取经济发展的老路子。

与此同时,我市已利用土地普遍存在着低效、粗放的用地现象,通过“三旧”改造,激活土地的再次利用,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这必将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二次动力,对加快实现“现代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富裕家园”的发展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的重大的现实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出台了《若干意见》,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指明了方向。

我市是广东省“三旧”改造试点市,国土资源部主要领导也要求我市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和先行先试。

因此,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发动,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和经验交流会,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精神,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围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需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

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挖掘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遵循“全面探索、封闭运作、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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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文件东常〔2009〕3号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3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16日(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尊重历史、解放思想,节约集约、盘活资产,规划先行、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应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预留道路交通、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空间,预留城市绿地和开放空间。

第三条“三旧”改造的形式包括:(一)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二)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三)超占土地完善手续;(四)单宗建筑拆建改造;(五)成片拆迁改造。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涉及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应当是在2008年5月28日(《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实际建成,且经建设部门检查符合建筑安全质量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的;(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审定以下事项:(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二)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时间(申请人举证,镇街城建办初核);(三)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以及经营范围(申请人举证,工商部门初核);(四)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二章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第六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转型企业,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可按本章规定取得原已实际使用的已批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转型企业包括:(一)“三来一补”企业转为在莞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等转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三)整合原有土地资产,组建企业集团或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含拟上市公司);(四)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情形的企业。

第八条企业转型前已实际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按以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将原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再办理供地手续。

1、不改变原工业用途,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6年8月3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2、不改变原经营性用途,于2002年7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2年7月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工业用途的,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登记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依法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第十条原挂靠镇(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实际使用者,解除挂靠关系明晰土地权属的,按《关于对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东府办函[2007]222号)办理;原挂靠镇(街)和村(居)所办的其他公有制经济实体,解除挂靠关系明晰土地权属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因撤销、解散、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企业登记,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的,按清算结果处理。

企业破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转型且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三章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已实际建成;(二)根据城镇规划调整或经依法批准改作经营性用途的;或者虽未经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但已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第十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已批建设用地,其土地用途可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加油站等经营性用途,不纳入公开交易范围,不需补缴地价,但不得用作开发商品住宅项目。

第十五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未经批准的项目用地申请经营性用途前,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以下相关审批手续:(一)建设项目于1999年1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可按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

(二)建设项目于1999年1月1日之后实际建成的,按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第十六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办理,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未经审批的项目用地,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申请公开交易。

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取得的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因实施“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专项规划需对宅基地进行改造的,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原出让合同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十九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出让手续,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改为经营性用途并转让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属于企业转制范围的,按企业转制规定办理。

第四章超占土地完善手续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超出原批准范围占用土地,经发改部门认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由国土部门实地勘察认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按本章规定完善用地手续:(一)已实际建成,且原批准土地与超占土地属于同一项目宗地,不可分割。

(二)超占土地与原批准用地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一致,土地用途一致,实际土地使用者一致。

第二十一条超占土地未办理农地转用或征地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完善用地手续:(一)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于1999年1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按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

(二)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于1999年1月1日之后实际建成的,按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征地手续,公示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二十二条超占土地已办理农地转用或征地手续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超占土地原已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视实际情况按转让或变更办理用地手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单宗建筑拆建改造第二十四条单宗已批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批准面积自行拆建改造原建筑物,经规划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要素,经建设部门检验符合建筑质量要求的,按以下规定报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不再调整土地出让金、建设配套设施费:(一)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出让的,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属于划拨的,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报市国土部门备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变更或重新签订流转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未建的已批经营性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要素的,应依法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六章成片拆迁改造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划定“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区域,编制“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专项规划,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向社会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社会公示。

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编制建议。

第二十七条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的编制技术规程由市规划部门制定。

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必须明确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及规划要素,必须包含拆迁改造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和登记结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当地国土、房管部门对具体拆迁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开展权属调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拆迁改造的机构或土地收储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均可根据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和本章规定参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

第二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经批准的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拆迁单位。

具体拆迁程序如下:(一)拆迁单位编制拆迁补偿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向社会公示。

(二)拆迁单位根据经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协商房屋拆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等有关补偿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承担拆迁补偿。

(三)拆迁单位备齐拆迁补偿资料,送国土、房管部门汇总,依法办理收地、征地手续,依法开展拆迁。

第三十条拆迁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完成拆迁后,可按以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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