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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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论文

作者:代浩

学号:100320319

专业年级:2010级工程造价

所在班级:三班

2013年1月5号

浅谈法律全球化

代浩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法律制度与国际组织的数量剧增,不同领域的议题交叉重叠,改善"全球治理"的呼吁日盛。目前学界对于法律全球化有不同理解,极端的法律全球化观念是由美国加州大学法学者夏皮罗教授提出,他强调,法律全球化是指整个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制度下,形成真正的法律一元化。尤其在当今世界,美国法无疑成为核心标尺。

【关键词】:全球化法律法律与发展多样化市场一体化

一、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的几种理解

(一)西方关于全球化的主要观点与态度

1 、主要观点:世界化;趋同化;一体化;西方化;国际化

2、基本态度:左;中;右

左派:认为全球化理论是以往理论的延续和翻版,不具有合理性(如主张全球化的崩溃、陷阱等反全球化思潮)

右派:认为主要存在经济全球化,不承认其他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一般含义

中间派:认为全球化的多样性是我们面临的客观现实,也是一种正发生的客观进程,但有两面性。

二、法律全球化的提出与主要观点

关于法律全球化的提出,学界有不同理解。

沈宗灵在其“评法律全球化理论”中认为,极端的法律全球化观念是由美国加州大学法学者夏皮罗教授提出,他强调,法律全球化是指整个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制度下,形成真正的法律一元化。尤其在当今世界,美国法无疑成为核心标尺

从西方思想史角度看,早期西方的自然法理念,世界法理论,罗马万民法理论,均具有理论上的先驱性。同时,近代以降,西方理性主义法学家进一步强调具有普世价值的自然法与国际法;康德强调世界和平与统一的欧洲,统一的法律。法律全球化主要观点

1.非国家化,去国家化或民间化:强调法律全球化是法律的非国家化进程,或者界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无国家的法律全球化。

2.国际化:强调应在国际化与全球化背景下尊重国家主权,来界定法律全球化

3.趋同化:强调法律全球化是全球范围内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

4.法律体系一体化。

5.西方化或美国化:一国或一地区法律的全球化。

6.法治全球化:全球治理模式的法治化。

三、当今法律全球化产生的主要原因与表现

(一)法律全球化产生的原因

以美国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的特鲁伯克为首的4个学者合作撰写的研究报告归纳为至少八个方面:

生产方式的变化;金融全球化的影响;跨国公司的影响;国际贸易与地区贸易集团的增加;国家经济政治局势的变革;经济上的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民主化人权保护和法治的复兴;超国家与泛国家人物的出现

从历史与现实角度看,可将其主要归结为五个方面的原因

1,人类自古以来的大同理想、世界主义与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2,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3,经济全球化的助推作用

4,政治民主化的影响

5,人类共同的根本利益驱动

四、法律全球化的主要表现

主要学说:张文显教授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以及《全球化背景下的东亚和谐与和谐法治》等文章中,分析法律全球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1)法律的非国家化。

(2)法律的标本化或标准化。

(3)法律的趋同化。

(4)法律的一体化或法律的世界化。

(5)法律职业和法律服务的全球化。

仅就“法律全球化”而言,张文显进一步明确指出,它“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

法律全球化表现的具体概括:

1,实际上法律全球化的表现还可做进一步的归纳与概括:

2,商事法与经济法的全球化;契约法与商法的全球化;环境法的全球化;

3,公法的全球化:宪政法律原则的全球化;人权法的全球化;

4,保护法的全球化:刑事法律规则与基本原则的趋同化;

5,法律家的全球化

五、从法律多元主义角度理解法律全球化

1、两者关系:首先,多元主义法律观和全球化并不相悖。尽管有法律趋同化现象,但是这些仅仅是人类在某些共同领域的趋同,并不是说所有的法律制度都统一,全球化并不排斥多样性和多元性,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全球化就是各国法律要照搬一个模式。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发展轨迹乃至自然环境仍有巨大的差距,法律的民族特色或国家特色仍然很鲜明,法律全球化并没有完全否定、取代或抹煞法律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只是在各国法律的冲突与融合中形成的一种共同认可和遵守的总体原则下的多元化状态。

其次,全球化是多元化的土壤:第一,在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不再是全球化范围内主宰一切的实体,以地球为实体来考虑,各种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崛起,成为与民族国家一道分享世界治理权的行为主体。在法律上,国家法不再是世界上法律的唯一表现形式,世界法律

开始走向多元化和多样化。其中,对国家的权威构成强有力挑战的三类行为主体是政府间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们正在创造或发展着不同于国家法的新的规则和秩序,其种类越来越多,适用范围越来越大。第二,国内法的来源更加广泛,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在交流和移植中不断进步和发展。第三,司法方面也出现了跨国合作,比如国家司法协助、引渡等。

应当指出,人类的本性并不一定趋同,更加可能是取向多元的。所以即便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多元依然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只有对两者的关系在更深层次上理顺,两者才能共同和谐发展。

2、启示:

法律全球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适应了全球市场一体化的要求。

法律全球化给全球法律带来很大的变化:法律全球化过程产生了大量全球统一的规则,但全球化不等于法律技术化。

法律全球化不是法律西方化或美国化:它包括国际规则的国内化,也包括国内规则的国际化。

法律全球化核心实质是法治化,人性化,合理化,正当化:与本质主义上的法律多元化一致。

六、中国法治在多元化与全球化背景下的回应:协调和谐发展

(一)理论探求:

1、二者协调与和谐可能性

在全球化时代,人类的交往增多,活动空间增大,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大大加强,彼此协调、选择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机会和余地空前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双赢、共赢,不仅必要,而且可能。现代的思维方式往往不追求以弱化或损害对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冷战式的思维方式代价太大,损害了别人,自己也未必获得成功。相反,在对立面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这种双赢的发展模式风险最小,成功的几率最大。

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主题,展现了“和而不同”、发展与和谐世界的双赢前景。

2、协调方式与内容:国家主义与人本主义协调;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统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国家法与民间法协调;全球化与中国化协调。

3、协调原则再现:法治化,人性化,合理化,正当化等。有没有主导?在法治模式框架下是有的。

(二)对全球化与多元化的具体回应:

1理论回应与制度回应;

2立法回应、司法回应与行政回应;

3积极回应与保守回应;

4开放式回应与防范型回应。

5法律自由主义、家长主义与管制主义

6近几年的法治领域对全球化的热点回应:

7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劳动合同法制定中的论争;

8民商事法治领域: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论战;婚姻财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论争;

9政府行政法治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前后的讨论;城管制度的合理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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