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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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法律条款对应修改

新民事法律条款对应修改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建造师考试的影响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较旧《民事诉讼法》,新法变化较多较大。

本年度的建造法律法规的教材势必会按照新法作出修订。

当然,建造师法律法规不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方面,现在,我们结合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的范围和新法内容,将教材可能变动和增加的地方进行预测。

一、民事诉讼的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在协议管辖处做了修改:新旧《民事诉讼法》最大变化在于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和可选择的法院范围。

1、旧法规定当事人仅能就合同纠纷选择管辖法院,但是新法表述意思除合同纠纷外,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2、旧法规定协议管辖中可以选择的法院有且仅有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新法的规定增加协议管辖可选择法院的灵活性,除上述五个法院外,其他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也可以进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之内。

新旧《民事诉讼法》在协议管辖的条件上并未变化,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在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上,新法也有修改,当然和我们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相关的一个变化就是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新《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保全和应用三大块内容中都对旧法做了较大修改。

(一)证据的种类(新法有变化)电子数据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证据种类,大家记得如果多选题让大家选择“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时,记得一定要选择“电子数据”。

此外,新法对证据种类中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内容都做了修改。

1、证人证言(新法72、73条变化较大)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新法的变化之处在于:第一,将不能作证的证人的限定进行了修改,即“意思”改为“意志”。

第二,将证人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且规定了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以采取的形式。

第三,增加了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鼓励和保障证人出题作证,使证人出庭作证落到实处。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修改内容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修改内容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修改内容(按章节整理)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二条第3款修改为,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民事纠纷数量和复杂性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案由的补充和调整1. 案由的明确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案由的范围。

修正案将原有的案由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增加了一些常见的案由,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

这些调整和补充将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需求,提高对纠纷的准确定性和司法效率。

2. 增加特殊案由修正案还在原有案由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特殊案由,如环境污染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

这些特殊案由的增加,反映了对环境保护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视,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管辖权的调整和统一1. 对异议的处理修正案对异议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整。

在修正案实施后,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

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正确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2. 管辖衔接原则的确立修正案在管辖权的调整上明确了管辖衔接原则,即当多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时,按照案件性质和地理位置的近原则,确定哪个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这一原则的确立将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避免因管辖权问题而导致的延误和冗余。

三、审理程序的简化和改进1. 引入电子诉讼修正案推动了审理程序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引入了电子诉讼的概念。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诉讼材料的提交、庭审的参与等,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审理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

2. 简化程序环节修正案对一些程序环节进行了简化,如庭前调解的时间限制、案件的审理期限等。

简化程序的改进将大大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四、裁判文书的公开和透明1. 公开原则的落实根据修正案的规定,裁判文书的公开原则得以进一步落实。

裁判文书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依法提供给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如下:
一、起诉条件。

旧法,原告在起诉前必须向被告提出调解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新法,取消了起诉前必须提出调解申请的规定,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举证责任。

旧法,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新法,对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工和举证标准。

三、临时裁定。

旧法,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可能影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的财产。

新法,对临时裁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审判组织。

旧法,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判组织作出具体规定。

新法,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规定了合议庭、独任审判和其他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五、调解。

旧法,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够突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规定。

新法,加强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效力,保障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的部分内容,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重点修改内容解读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重点修改内容解读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重点修改内容解读老张啊,是个热心肠的人,就是有时候脾气有点急。

前段时间,他和楼下开水果店的小李闹了点不愉快。

事情是这样的,老张有天去小李的水果店买水果,挑了几斤苹果。

回家一称,发现分量不对,少了好几两呢。

老张这暴脾气一下子就上来了,第二天就气冲冲地去找小李理论。

老张站在水果店门口,大声说道:“小李啊,你这做生意可不能不地道啊!昨天我在你这儿买的苹果,咋少了这么多分量呢?”小李也有点懵,忙解释说:“张哥,这不可能啊,我这儿都是公平交易,不会干这种缺斤少两的事儿。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让谁,最后闹得有点僵。

老张越想越气,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事儿。

这时候,他就遇到了麻烦。

按照之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些程序和要求让他有点摸不着头脑。

比如说,关于证据的收集和提交,老张不知道该准备哪些东西才能证明自己确实被少称了分量。

有一天,老张和几个老邻居在楼下聊天,说起这事儿。

王大妈就问:“老张啊,你这打官司的事儿现在弄得咋样啦?”老张笑着说:“大妈,多亏了这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啊!以前我都不知道该准备啥证据,现在清楚多了。

我把买苹果的小票和秤的照片都准备好了,就等按照程序走啦。

”还有啊,这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送达程序上也有修改。

以前可能会出现一些送达不及时或者送达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当事人耽误事儿。

老张就担心自己万一收不到法院的通知啥的,那不就白忙活了嘛。

但现在好了,新的规定让送达更加规范和有效,老张心里的这块石头也落了地。

再比如说,关于在线诉讼的修改。

老张的儿子就跟他说:“爸,你知道吗?现在打官司有时候不用老跑去法院了,在网上就能解决不少事儿呢。

”老张一开始还不信,后来了解到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在线诉讼的规定更加完善了,像提交证据、参加庭审这些,很多都能在网上进行。

老张不禁感叹:“这法律啊,真是越来越人性化了!”随着老张按照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步步准备着,他对打赢这场官司也越来越有信心。

最新《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版)

最新《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版)

最新《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咋就这么“火”?要说这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得不说真是跟“春风拂面”一样,轻轻一改,却把大家给震撼了。

过去大家都觉得“法官、律师、法院”那些个事情离自己特别远,没啥关系。

直到某天你不小心摊上了事儿,才发现,这法律其实是我们每个人身边都能碰到的“老朋友”。

而这次修改,真的是“下了血本”,没让谁失望。

新法一出台,大家的心情像是放下了一块大石头,终于知道以后怎么能更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了。

就拿这次修改来说,法律的门槛压低了,简直比以前好打了不少。

像以前那些个繁杂的程序,动辄几个月、一年,甚至更多时间。

现在可好,提起诉讼、立案都能更快捷。

你问我啥感觉?简直就像你突然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谁不想享受一下那种快速处理案件的感觉呀?二、民事诉讼的新变化,真是“大刀阔斧”!你还记得以前,那个起诉的手续,那可真是一场“脱身大作战”。

无论是要提交的材料,还是走的程序,真是让人眼花缭乱,弄得人心慌慌。

就像进了一家复杂的迷宫,找了半天也不一定能找到出口。

谁能忍受这么复杂的事儿?但现在法律这把大刀“砍掉”了一堆不必要的流程。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直接在手机上提交材料。

你看,多方便!几年前要是有人说你可以在家躺着就能搞定这些事儿,估计你肯定不信。

可现在,咱们真的可以“懒得动”了,案件可以在网上解决一大半,真是懒人福音啊!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也提升了,拖延现象少了不少。

很多事情拖得越久越麻烦,大家的时间也变得越来越宝贵。

哪有空等上好几个月啊?老百姓可不是傻乎乎的,他们的日子都不容易。

法院效率一提高,咱们心里才踏实,这算是给老百姓的一个大红包吧!三、证据的力量,重头戏来了!再说说这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方面的变化吧。

咱们都知道,民事案件里最关键的就是证据了,证据不充分,案件就很难打赢。

这次修改,把证据的要求给细化了,特别是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咱们现在每天都在用手机、电脑,很多证据早就通过这些电子设备产生了。

2018年民诉法新解释解读

2018年民诉法新解释解读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 当事人相同: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当事人(担当、 继受、独三) • 诉讼标的: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 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 • 1、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和后诉地位的影 响,例如:甲诉乙确权,乙诉甲确权 • 2、前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前后诉请 求相反,构成一事不再理(甲诉有效,乙诉无效) • 3、甲诉乙给付,乙诉甲无效,属于后诉的请求实 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
• • • •
特点:1、是关于公司组织法性质的诉讼 2、大多属于形成之诉 3、大多被告是公司 4、经常出现诉的合并情形,涉及多项法律 关系 • 5、判决效力特殊,具有对世效力 • 其他13项属于具有给付性质的诉讼不涉及 公司组织问题
(五)关于消费协议格式管辖条款
• 31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 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 标准采用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足以引起 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识,并按 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 (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时候) • 2、是否主张无效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法院不依职 权审查
(五)发回重审可重新诉请
• 251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
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 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任意性变更)
• 再审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有限制的变更)
• 252(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 过另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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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年有大的改动吗?
小编希望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年有大的改动吗?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年有大的改动吗?
没有大的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总的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条文规定大多是可行的,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近几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从2010年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

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文与解读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文与解读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文与解读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十大变化引人注目。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

二是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原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对此,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两年后才发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两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规定不明确,这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

这次修改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四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原来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因4种情形而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再审。

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4种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

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五是增加了“立即执行”的制度。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民事诉讼法修订(详解)

民事诉讼法修订(详解)

《民事诉讼法》修订一、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法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修订说明】本条新增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意思详解】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最核心的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均采纳了所谓的“费用相当性原则”。

即根据案件金额对纠纷做出分类,分别适用繁简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与诉讼耗费的基本相当。

我国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小额诉讼程序放在简易程序一章,对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更为方便快捷的程序特点未具体规定,简易程序一章中的一些规定,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同样适用。

依据第163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适合简易审理的,也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小额诉讼的特点(1)案件性质方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民事案件。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模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首先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只有民事案件同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小额诉讼特别条件情况下,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小额限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这是对“小额”数额的限定。

(3)审理法院的限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这一审判主体限制也暗示着小额诉讼案件适用除审级特殊外,其他参照简易程序进行。

(4)审级特殊。

我国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这实际上是通过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

二、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法条规定】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审判组织及人员相关修改- 第四十条: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第四十七条:将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虚假诉讼规制加强对于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形成的虚假诉讼,明确其应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程序修改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申请书的内容,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等,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修改- 管辖规定:- 扩大管辖范围:将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范围,从原来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扩大为“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并增加“其他适当联系”作为管辖法院的连接点,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 增加协议管辖:新增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规定,且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时,不要求案件与我国有实际联系。

- 新增应诉管辖规则:增加了应诉管辖的规定,即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平行诉讼与不方便法院原则:顺应国际趋势,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

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

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

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的问题颇多,从内容来讲,应当确定哪些需要增加(增设新制度),哪些需要删除(废弃老制度),哪些需要改变(改革现制度)。

当然这种增删改的区分是相对的,其间并无明显界限,经常是相互交错的,之所以作此区分,主要是为了讨论上的方便。

本文以此角度择其要者,不避挂一漏万加以说明和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上应当增设的制度民事诉讼法上存在一些制度空白,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加以填补。

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审前准备程序制度、举证时效制度、强制答辩制度、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

(一)关于审前准备程序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环节,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其内容和功能主要包括两点:整理和确定诉讼争点;获取和固定证据。

这两项内容对于开庭审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开庭审理需要首先明确审理的范围和对象。

任何案件的发生都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原被告双方会通过起诉状和答辩状来表述此种争议,但这种表述常常是模糊的,无法相互对应,难以形成明确的焦点即争点。

由于形成争点的过程比较复杂,加之当事人对所涉及问题的理解和思路不同,因此需要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来整理和确定争点。

争点是开庭审理和认定的对象,而审理和认定的方法主要是证据,证据也需要在开庭审理前由当事人提交,并加以固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审前准备程序,显然是一种缺失。

[1]西方各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和做法不尽相同,我认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设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3.审前准备程序由一名法官(准备法官)参加,该法官可以参加合议庭,但不担任审判长。

如此既可避免合议庭完全另起炉灶带来的工作反复,又可以防止合议庭在审前先入为主,从而导致庭审的功能前置,庭审作用虚化。

4.准备法官在诉答程序之后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预备庭的方式进行准备,包括商讨争点和交换证据。

【最新2018】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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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的问题颇多,从内容来讲,应当确定哪些需要增加(增设新制度),哪些需要删除(废弃老制度),哪些需要改变(改革现制度)。

当然这种增删改的区分是相对的,其间并无明显界限,经常是相互交错的,之所以作此区分,主要是为了讨论上的方便。

本文以此角度择其要者,不避挂一漏万加以说明和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上应当增设的制度民事诉讼法上存在一些制度空白,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加以填补。

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审前准备程序制度、举证时效制度、强制答辩制度、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

(一)关于审前准备程序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环节,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其内容和功能主要包括两点:整理和确定诉讼争点;获取和固定证据。

这两项内容对于开庭审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开庭审理需要首先明确审理的范围和对象。

任何案件的发生都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原被告双方会通过起诉状和答辩状来表述此种争议,但这种表述常常是模糊的,无法相互对应,难以形成明确的焦点即争点。

由于形成争点的过程比较复杂,加之当事人对所涉及问题的理解和思路不同,因此需要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来整理和确定争点。

争点是开庭审理和认定的对象,而审理和认定的方法主要是证据,证据也需要在开庭审理前由当事人提交,并加以固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审前准备程序,显然是一种缺失。

[1]西方各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和做法不尽相同,我认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设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3.审前准备程序由一名法官(准备法官)参加,该法官可以参加合议庭,但不担任审判长。

如此既可避免合议庭完全另起炉灶带来的工作反复,又可以防止合议庭在审前先入为主,从而导致庭审的功能前置,庭审作用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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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种增删改的区分是相对的,其间并无明显界限,经常是相互交错的,之所以作此区分,主要是为了讨论上的方便。

本文以此角度择其要者,不避挂一漏万加以说明和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上应当增设的制度民事诉讼法上存在一些制度空白,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加以填补。

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审前准备程序制度、举证时效制度、强制答辩制度、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

(一)关于审前准备程序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环节,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其内容和功能主要包括两点:整理和确定诉讼争点;获取和固定证据。

这两项内容对于开庭审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开庭审理需要首先明确审理的范围和对象。

任何案件的发生都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原被告双方会通过起诉状和答辩状来表述此种争议,但这种表述常常是模糊的,无法相互对应,难以形成明确的焦点即争点。

由于形成争点的过程比较复杂,加之当事人对所涉及问题的理解和思路不同,因此需要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来整理和确定争点。

争点是开庭审理和认定的对象,而审理和认定的方法主要是证据,证据也需要在开庭审理前由当事人提交,并加以固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审前准备程序,显然是一种缺失。

[1]西方各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和做法不尽相同,我认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设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3.审前准备程序由一名法官(准备法官)参加,该法官可以参加合议庭,但不担任审判长。

如此既可避免合议庭完全另起炉灶带来的工作反复,又可以防止合议庭在审前先入为主,从而导致庭审的功能前置,庭审作用虚化。

4.准备法官在诉答程序之后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预备庭的方式进行准备,包括商讨争点和交换证据。

5.为了配合审前准备程序,应当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和举证时效制度(后述)。

(二)关于举证时效制度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而且是一种具有时限性的义务,逾期举证则失去证据效力,此乃举证时效制度。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其首要任务就是认定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认定事实的手段主要在于证据,证据如果不预先固定,一审、二审过程中乃至二审后随时举证,必然导致开庭审理过程中无法认定事实,出现反复质证、反复开庭,这种诉讼流程有失效率,也有失公正,因此民事诉讼法应当在整理和确定争点的基础上限定举证的期限,通常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举证,从而为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全面质证做好准备,保证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

[2]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缺乏关于举证时效制度的规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通过探索和试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先后规定了举证时效制度,但是由于司法解释的效力有限,与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协调,其适用矛盾重重,效果不佳,因此有待于通过修改民诉法典真正确立这一制度,并使这一制度之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关于强制答辩制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是利益上的冤家对头,但是应当是程序上的合作者,这种合作或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基于法律或法院的要求。

原告起诉后被告如果怠于答辩,原告及法院就无从了解被告的抗辩主张,没有反驳的对象,导致争点不明,原告举证无的放矢,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后原告即使得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其举证时限已过,这当然是不公平的。

为此,有必要建立强制答辩制度。

[3]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否则将丧失相应的权利。

强制答辩制度与审前准备程序、举证时效制度联系紧密,三者配合适用,缺一不可。

(四)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是指处理小额金钱财产争议的诉讼,法律上为小额诉讼设置专门的简单快捷的诉讼程序,称为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上的简易程序不同。

简易程序适用的对象是简单案件,至少从理论上来讲,不一定是小额诉讼案件,此类简单案件之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由于案件本身简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比较容易,无需通过较为复杂的程序(普通程序)即可保障其诉讼结果公正。

小额诉讼制度的设计理念与此不同,法律上设置非常简单快捷的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其根据在于价值权衡原则,既然争议数额很少,就应当考虑投入产出上的对应。

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

以日本为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30万日元以下的争议,允许当事人合议选择该程序,实行一次开庭原则,禁止反诉,禁止上诉,简化判决。

如此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充分保证了诉讼效率。

效率原则是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考虑的,因此建议建立小额诉讼与简易诉讼并行的双轨制。

(五)关于公益诉讼制度20世纪中后期西方各国社会迅速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个人的民事权利争议日益呈现出团体化、分散化、边缘化的特征,传统的民事诉讼方式不能适应解决此类案件的需求,公益诉讼作为新型的诉讼形式应运而生。

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权利侵害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乃至社会公众的案件,受害者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如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妇女、囚犯等,此类案件侵害行为涉及面广(团体化),每个受害者损失的利益较小(分散化),案件与每个受害者的关系似乎不很直接(边缘化)。

公益诉讼正是为这样的案件提供司法救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分散化的、团体性的、边缘性的权利。

公益诉讼的案件在我国也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如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众多消费者基本权利受侵害的案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案件、保护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案件、社会保障案件、群发性劳动争议案件等等。

此外,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在我国大量发生,是我国的特殊问题,此类案件中的不法者不仅侵犯了国家的利益,也侵犯了全体人民的利益,也应作为特殊的公益案件对待。

以上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难以找出某一个或某几个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需要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或特定机构以诉讼主体资格,允许消费者协会之类的利益代表机构乃至人民检察院这样的公权力机构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适用不同于传统诉讼的某些规则,如限制当事人处分权,原告不得撤诉,不得与被告和解,减免诉讼费,裁判效力扩张等。

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应当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为公益诉讼案件的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应当废弃的制度民事诉讼法上某些现行制度被证明是无效的,甚至蔽大于利,应当加以废弃。

(一)关于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了陪审制,对这一制度的功能有两种解读:一是民主的功能,二是弥补专业法官知识结构缺陷的功能。

事实上,这两种功能都只是象征性的。

其一,陪审员作为公众的代表参与诉讼,但未必就能表达公众意愿,加之在我国现行的陪审制运作中,陪审员是在选拔后经过培训上岗的,已带有半专业的性质,他们与社会实际存在距离,我国公众对于陪审制中的民主性认可度很低。

其二,陪审员如以其自身专业知识弥补专业法官的知识欠缺,其作用也不明显,完全可以通过健全司法鉴定制度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我们有理由怀疑,具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在陪审的过程中可能由于专业倾向而失却公正。

[4]为此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典时废除和取消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

(二)关于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学界对这种强制措施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主流的观点认为是一种法律制裁。

[5]值得追问的是,当事人以及案外人非经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法院为什么可以对其直接施加制裁。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制度为我国所独有,缺乏制度正当性。

具体到个别的强制措施,更是矛盾难解。

比如拘传适用于被告,为何不适用于原告,显失平等原则。

再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放弃到庭辩论,可以缺席判决,由其承担诉讼之不利益,没有必要拘传到庭。

训诫与责令具结悔过实践中很少适用,没有实际意义。

再比如对拒不履行法院民事裁判者,规定可以罚款、拘留,这种措施究竟是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还是执行措施,实难分清,理论基础不明,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作为执行措施加以规定。

[6]笔者建议废除对妨碍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规定。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众的法治观念已大有提升,不必担心废弃强制措施会导致诉讼秩序无法维持,偶尔发生极端事件,司法警察可依职权及时制止,也可提请公安机关按治安事件处罚,直接追究有关不法行为人之刑事责任。

三、民事诉讼法上应当改革的制度(一)关于二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度,这一制度存在诸多弊端,难以发挥审级制度的正常功能,应当改为一审终审、二审终审与有限的三审终审有机结合的审级制度,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类型化分别处理。

正如前述,小额诉讼乃至简易诉讼可以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为了防止三审制度被滥用,可以从上诉理由、争议金额、案件性质等方面限制三审上诉的案件范围,同时借鉴德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对三审上诉实行许可制,对特殊个案实行个别特殊救济。

采用三审实际审理的案件即使比例较少,其特殊功能也是不可忽视的,它可以对较低级别法院的法官形成心理制约,限制二审法院的恣意。

[7](二)关于再审程序现行再审程序之弊端在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其改革之目标在于大力压缩再审案件数量,改变“终审不终”的状况。

改革路径在于修改再审的条件,变概括、模糊的规定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限制再审案件的范围,防止再审程序被随意扩大;限定有权发动再审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出抗诉并引发再审,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发动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以保持法院的中立地位。

(三)关于合议制现行民事诉讼法实行合议制,除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外,其余案件均采用合议制。

在不考虑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合议制一般比独任制要好,但是如果司法资源短缺,法官人手紧张,积案较多,合议制就不仅无利反而有弊。

尤其此时如果合议制成为一种纯粹的形式,其弊端就不仅在于浪费人力,而且还在于影响当事人乃至公众对法院的信任。

综观世界各国,在一审程序中均较多采用独任制,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一般采用独任制的形式。

英国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由巡回法官一人审判。

法国普通法院的初审法院以及德国的地方法院,审理一定数额以下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其地方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及不服第一审案件和不服简易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一般也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

各国对较重大的一审案件实行合议制。

此类规定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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