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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辽水供[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供〔2008〕170号)各市水利(务)局: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在5年内完成现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二○○八年八月八日附件: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重大决策,规范和加强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大坝安全评价与安全鉴定工作,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二、三类坝的水库工程项目。

第三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各市政府负总责、省给予资金补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工作、项目申报、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参加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的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水库工程建设实施中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类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各地在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水库管理人员与维修养护经费,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辽财非[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1〕266号)各市、绥中县人民政府,省交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灾减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及《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县水利工程建设及中央和省补助地方项目的配套资金。

跨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治理投资由省和市县共同负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省级车辆通行费、征地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04•【字号】辽政办发[1994]33号•【施行日期】199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33号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意见建国以来,我省共修建各类水利工程11万余处,这些水利工程在防洪、除涝、灌溉、发电及解决工业用水、人畜饮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许多水利工程没有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致使一些地方侵占、抢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水利工程的安全,影响了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

为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用地以及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观测设施用地的总面积。

管理范围内有合法权属依据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保护范围是指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进行正常维护及水资源保护所必需的范围(含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管理范围外边线至保护范围边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二、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原则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是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国有水库、河道、堤防工程、灌排渠系、闸坝、电站、排灌站、水文站、乡镇供水井等。

对集体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各方自行安排。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辽水江河[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辽水江河〔2014〕130号)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全省水利工作会议和全省江河管理及工程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巡查执法与监督考核工作,依法打击河道滥采乱挖等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建立“三位一体”防控体系(一)建立完善重点监管河段防控责任人数据库。

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和省江河局、江河公安局与水政监察局合发的《关于印发<全省江河流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公江发〔2014〕1号)的有关要求,以今年省确定的27条重点整治河流和96处重点监管河段(详见附件8)为重点,按照行政区域逐级将河流流经区域内的河道、水政和公安防控责任人逐一登记造册,填写《全省重点监管河段防控责任人统计表》(附件1),于5月26日前汇总完成报省水利厅备案,数据库成果由水利与公安部门共享。

(二)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明确水利、公安等相关单位和每一名民警、水政监察人员及河道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各项监管防控措施,切实建立起运转有效的河道采砂管理监管防控体系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采砂秩序混乱、非法采砂频发、滥采乱挖现象严重以及影响防洪安全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规范河道采砂权出让和许可砂场运行管理(一)严格贯彻执行河道采砂管理政策。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监督〔2022〕112号)要求,省水利厅决定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申报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省水资源管理集团组织本地区及集团所属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开展自愿申报。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自评报告和支撑性材料(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申报时间:2022年5月12日早8时至20日17时。

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经市级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或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初审合格,签署评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申报单位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网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上传申报材料(自评报告需为电子文档,其他申报材料格式不限),无需邮寄书面材料。

四、评审标准、程序省水利厅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办监督函〔2022〕37号)规定的标准,对申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讨论和评议,形成最终评审意见,经公示后,省水利厅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的单位颁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电子证书和牌匾。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及2021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相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及2021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相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及2021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辽水建管函〔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及2021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相关工作的通知辽水建管函〔2021〕12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就我省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及2021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金分配范围和原则资金分配范围为在水利行业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不包括省水资源集团管理的小型水库和正在实施除险加固工程的小型水库)。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或县为单位通过集中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维养能力强的企业或机构,集中实施维修养护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整合市、县(市、区)相关资金,更好地发挥维修养护资金规模效应。

二、资金使用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维修养护工作实际,积极利用补助资金引导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各地探索集中式物业化、“以大代小”等新型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模式。

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应满足以下范围和要求:1.大坝主体工程。

包括坝顶、坝端、坝坡的日常养护。

确保坝顶平整、无积水,坝端无裂缝、无堆积物,坝坡平整无冲蚀,无杂草灌木,砌石无松动塌陷、冻损或架空。

2.水库溢洪道、输泄水建筑物。

确保设施无阻塞断裂、混凝土剥落、露筋等设施损坏、功能失效等问题。

3.水尺、公示牌、观测设施及视频监控设施。

确保设备齐全、完好,及时修复和校正。

4.闸门及启闭机。

包括金属除锈养护、机电设备和附属设施(管理房、防汛路、工程管理标志、警示牌等)维修养护。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辽水信[2008]169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水信〔2008〕169号)各市水利(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有效整合水利信息资源,避免资源浪费、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有序发展,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实际,省厅制订了《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八月八日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提高信息化工程质量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水利信息基础设施、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等三种类型。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包括骨干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公共系统平台、水利数据中心等。

水利业务应用系统系指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的应用系统。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系指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计算机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

第三条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省辖市两级水利信息化建设。

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辽宁省水利厅(以下简称“水利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和辽宁省审批水利建设项目中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内容。

利用中央投资的基建投资、水利基金、特大防汛费、财政事业预算资金、专项资金等大于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或省内自筹资金大于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其他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2022年7月15日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围垦、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水办[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水办〔2009〕16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确保水利基本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全面加快水利基本建设步伐,推动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水利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的统一,推动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管理责任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省属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属项目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下达投资计划,监督“三项制度”落实,组织工程开工,监督建设实施、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组织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等。

3.在明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行政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7•【字号】辽政办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7日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水利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2.取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3.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4.取消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5.取消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核准。

6.取消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

7.取消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8.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9.取消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

10.取消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

11.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千吨万人以上项目除外)前期工作审查权下放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规划审批验收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

4.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项目资金的审批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我厅组织将《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及处理办法》、《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2.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五号辽宁省水利厅建设与运行管理处;邮政编码:110003。

3.联系电话:************、62181408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

附件: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辽宁省水利厅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采集、认定和公开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共享、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3.09•【字号】辽水江河[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辽水江河〔2014〕42号)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政策,规范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2014年3月9日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政策,对各地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采砂案件。

第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

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巡查、水行政执法等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河道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划定的直管河道(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水利设施【发文字号】辽水农水[2014]38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4.11.26【实施日期】2014.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水农水〔2014〕380号)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保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水利厅2014年11月26日附件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工程优质、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的目标,根据《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保部、财政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而建设的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不含历史遗留的水源污染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对中央、省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各地自行解决。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2.02•【字号】辽水质安〔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水质安〔2015〕2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和辽宁省《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2015年2月2日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合理划分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号)和《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水合〔2013〕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明确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原则。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辽宁省水利厅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可根据省水利厅具体工作安排申报审核入库。

原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自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名单首次公告之日起自动撤销。

特此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2022年5月5日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水土保持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具备提供水土保持技术咨询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四条专家库由辽宁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分类指导、放管结合”的原则组建和管理,供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使用。

第五条专家库内专家划分为生产建设类(A)、生态建设类(B)、技经类(C)和承诺制类(D)四类。

其中:A类专家可以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咨询,B类专家可以进行生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咨询,C类专家可以进行项目技术经济咨询,D类专家可以在实行承诺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和验收鉴定书上签署意见。

第六条A、B、C类专家申报入选专家库,可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和定向邀请三种方式,其中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的,须经省水利厅审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辽政办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制定的《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四日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灌溉、排涝、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管理的职能与权责不清等问题。

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与省情、水情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发[2005]1号和国办发[20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1.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6.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辽水办[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水办〔2009〕5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3月3日辽宁省水利厅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三月四日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完善水利厅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全省水利事业不断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水利部工作规则》、《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工作规则》,结合水利厅工作实际,修定本规则。

二、水利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水利厅的职责。

三、水利厅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四、水利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水利厅的工作。

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五、厅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水利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专题业务会议、厅务会议和党组民主生活会。

水利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厅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并可代表水利厅处理涉外事务。

七、纪检组长协助厅长(党组书记)分管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水利系统的贯彻落实;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辽水科外[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科外〔2009〕94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规范我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依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二○○九年四月九日附件: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水利行业的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规范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应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符合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解决辽宁省水利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三条辽宁省水利厅科教外事处(以下简称“厅科外处”)为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设立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科技专家委员会”)。

水利科技专家委员会受厅科外处的委托,全过程参与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中间检查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六条项目的申请单位应为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市水利部门。

第七条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手段;3.具备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辽政办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6日关于加强全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开展千万亩滴灌节水工程建设的重要部署。

同年年底,国家在东北四省区启动了节水增粮行动。

为确保节水、增粮、增收、增效等发展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1号)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以提高全省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主要目的,建立农业生产布局和用水效率与水资源条件相一致、灌溉方式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适应,工程措施、农机农艺措施、管理措施等相结合的高效农业节水体系。

通过实施节水灌溉工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立健全节水灌溉工程长效运行机制;通过建立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科技支撑、专业服务、企业配合、社会支持的机制,加快工程建设,强化管理改革,推进产学研结合,健全技术服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实际,辽宁省水利厅起草形成了《辽宁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7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辽宁省水利厅网站(网址:),通过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辽宁省水利厅水保移民处(邮政编码:110000)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略):1.辽宁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辽宁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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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大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四、其他事项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和成果、论文和著作、外语和计算机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不具备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一步到位参加评审的,主要以同等条件人员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后,本人获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为评审依据。
(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在设计部门,至少参加过一项投资十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工作;在科研部门,至少参加过一项科技开发项目或二项技术推广项目的工作,并取得十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一定的社会效益(须经有关部门认证);在生产管理部门,能结合本职工作,有效地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理论,在生产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学历、资历要求
1.获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人员,经考察合格;
2.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要求
1.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解决科研、设计、生产或管理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不含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三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者获副省级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者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省建设厅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1项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具备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的基本能力。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须经有关部门认证)。
(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新产品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省建设厅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省水利厅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施工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科研成果通过市(厅)级技术鉴定,并有一定的推广价值(须附“技术鉴定证书”)。
3.在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大、中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生产管理中发挥技术骨干作用。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厅)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
2.参加市级以上学术交流的论文至少两篇;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厅)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
2.参加学术交流的论文;
3.独立编写的技术报告或其中部分章节。
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发现并协助解决科研、设计、生产或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初步具备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和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的基本能力。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能够承担一般项目的研究设计,能解决本岗位的一般技术问题。
2.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所创新。
3.了解本专业计算机软件的应用技术,并能上机操作。
4.具备指导员级技术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的基本能力。
(五)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需取得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参加评审。
(六)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相关条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评审标准由省人事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水利职称评审通知
抄送:各市人事局。
辽宁省水利厅办公室2008年4月23日印发
5.经同行专家鉴定,主编具有独创性或有实用价值的市级以上大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各项专题报告、科技信息专题性综合报告等。
(六)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申报高级工程师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2.申报高级工程师需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高级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2个模块考试合格;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需为第一作者)。
(二)专业理论要求
1.具有系统、全面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内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其中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立见解或独到之处。
2.具有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3.具有完成主持、参加编写市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能力。
2.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需为第一作者),或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至少有1篇需为第一作者);
3.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2篇以上或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3篇以上;
4.主持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技术专(译)著或和合(译)著中的部分章节(有统一书号);
5.经省水利厅人事处认可的,相当于上述奖项的其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6.省、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7.经本行业专家认定,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大、中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生产技术管理中发挥主要技术骨干作用。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省级标准及规范的主要编写者(有标准号,已颁布实施);
(三)论文应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四)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可视为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上一级别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水利工程技术研究、勘测、设计、规划实践经验,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设计课题或主持、承担大、中型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内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能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研究成果,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经有关部门认证)。
3.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理论,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概念,具备为本单位科技进步、生产管理、技术改造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辽宁省水利厅文件
辽水人劳〔2008〕6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
经商省人事厅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二、评审等级
水利系列评审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
凡申报晋升水利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称职以上。
高级工程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水利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水利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水利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水利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水利系列设置8个评审专业,分别为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环境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与施工、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自动化与信息化。
3.经专家鉴定,具有一定水平的科研、设计项目的计划、报告;
4.参加市级以上行业颁发的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工作。
(六)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外语不作为必备要求。
2.申报工程师需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1个模块考试合格;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3.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组织能力。有一定的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取得了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4.经同行专家认定,具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的基本能力。
(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或相当于上述等级的其他奖励。
4.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不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管理方法,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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