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甘水建管发〔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204号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酒泉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3年4月1日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水利项目以及市、县审批但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水利项目。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措施。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甘水办建管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发〔2012〕63号)兰州、白银、定西、庆阳、金昌、武威、张掖、酒泉、甘南、临夏市(州)水务局,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根据水利部、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现就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省引洮供水工程(含一期、二期及配套工程、会宁北部供水工程)、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项目、黑河干流引水口门合并改造及河道治理工程、引大入秦供水结构优化调整项目、陕甘宁盐环定扬黄续建甘肃专用工程、靖远双永供水工程、古浪黄花滩移民开发项目、积石山引水工程、引洮入潭供水工程、引洮济合工程等。
二、主要内容与格式(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规划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效益、任务目标及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工作进展情况。
(二)总体进展情况,包括工程形象进度(本月完成情况、本年累计完成情况、开工以来累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投资完成情况(本月完成情况、本年累计完成情况、开工以来累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已完成的单元工程的数量及质量评定情况)、安全生产状况、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及意见建议等。
三、有关要求(一)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事求是地拟定进展情况报告和填写进展情况统计表,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期报送。
(二)材料要全面具体、事实清楚、文字简练、语句通顺、数据准确,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应具有针对性,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具有可操作性,每期字数控制在2500字左右。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三章费用构成第一节概述水利水电工程费用组成如下图示(略):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框图一、工程部分费用:(一)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1、直接工程费(1)直接费(2)其他直接费2、间接费(1)施工管理费(2)其他间接费3、企业利润4、税金(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二)设备费:1、设备原价2、运杂费3、采购及保管查账(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和其他组成。
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开办费(2)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3)工程管理经常费(4)工程建设监理费(5)联合试运转费2、生产准备费(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2)生产职工培训费(3)备品备件购置费(4)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5)管理用具购置费3、科研勘测设计费(1)科学研究试验费(2)工程勘测设计费4、其他:(1)工程保险费(2)其他税费(四)预备费:1、基本预备费:2、价差预备费(五)建设期融资利息:二、移民和环境部分费用(一)水库移民征地补偿费(二)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三)环境保护工程费(四)水土保持工程费第二节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生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1、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2、其他直接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小型临时设施摊销费及其他。
(一)直接费:1、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
由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以及年应工作天数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组成。
①岗位工资。
指按照职工所在岗位各项劳动要素测评结果确定的工资。
②年功工资。
指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随工作年限增加而逐渐累加。
③生产工人年应工作天数以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开会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甘水水保发〔2018〕72号甘水水保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8〕7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水利厅2018年3月14日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改革事项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4〕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查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方案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负责省级审批(核准、备案)及水利部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市(州)审批(核准、备案)及甘肃省水利厅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县(区)审批(核准、备案)及市(州)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开展2024年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开展2024年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甘水办建管函〔2024〕128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开展2024年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函〔2024〕128号各有关单位:为配合做好2024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根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印发的《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中水协〔2024〕29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二、评价时间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10日三、评价程序各市州组织管辖内的项目法人(见附件),登录信用评价系统(https://),对参建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赋分(评价指标分值为25分)。
四、工作要求(一)请各市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做好督促检查,务必于8月10日前完成市场行为评价,并提交赋分结果,保证信用评价工作如期完成。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充分运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手段,吸纳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保证评价赋分的客观公正。
五、联系人甘肃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联系人:陈发斌电话:************甘肃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联系人:火尊锦电话:150****4520附件: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用户名汇总表(注:获取账号密码请联系省水利协会)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2024年7月25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甘水安监发〔2012〕542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水安监发〔2012〕54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第11号令)和《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425号),为切实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2年10月25日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第11号令)和《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4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在我省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防洪、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文以及水力发电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和省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其它方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支持和配合。
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都应积极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省水利厅成立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设在省水利厅安全监督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起草和修订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制度、办法、方案,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等;(二)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三)督促落实有关稽察整改意见;(四)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五)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六)配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和省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开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甘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区域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2%,划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兰州市、崆峒区、麦积区、武都区、临夏市,每年须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2•【字号】甘政发[1997]106号•【施行日期】1997.09.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1997]106号1997年9月2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1997年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改善我省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各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总额中提取3%。
全省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客(货)运车辆建设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各级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不含兰州市)。
二、从省级财政中每年划入500万元,以后视情况可逐步增加。
三、从小水电网电价中每度增加2分钱。
第四条省级水利行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收缴和资金安排使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上确立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中小河流域治理;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甘水办建管发〔2024〕61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发〔2024〕61号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现将《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2024年5月6日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利建设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激发水利建设市场活力,推动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强化建设管理。
督促各市县水务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切实提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强化建设进展调度。
紧盯省政府确定的景电二期提质增效等重大水利工程,以及中小河流治理、新建小型水库、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加大跟踪调度工作力度,实行进展月报,确保如期实现、年度建设目标。
3.推进项目验收工作。
有序推进已完工重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完成引洮供水二期等省列重大水利项目验收工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依法正确履行好监管职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行业乱象整治力度,不断推动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要求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所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简化招投标备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失败的风险。
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备案时不再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只需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施工招标备案不再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备案要件。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纸质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实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甘发改农经〔2015〕1115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甘发改农经〔2015〕1115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23号)以及甘肃省“6363”水利保障行动方案,现就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创新投融资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广泛吸引社会资本(一)培育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
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全省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BOT、TOT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支持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实体以特许经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规划内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告管辖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的规划范围、投资规模、收益预期等信息。
按照城乡供水统筹,水源、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水务一体化运营模式,通过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实现水利工程建管合一。
省级以上财政投入优先支持引进社会资本的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17日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第四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甘政办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0日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民为中心、节约集约用地、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方式,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监督评估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审计、林草、文物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甘水水保发〔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8〕73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水利厅2018年3月14日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落实“三同时”制度,规范和强化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水保〔2015〕1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和上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下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市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原则上对上级及本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下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任务。
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报告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同时提出监督检查建议。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6年11月18日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质量,根据《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和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
群众和社会出资(包括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已下放市(州)、县(区)审批的水土保持项目,省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各市(州)、县(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作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验收依据与条件第五条验收依据:1、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现行国家政策、水土保持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3、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设计变更及有关批复文件;4、计划下达、资金拨付文件;5、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有效文件等;6、其它相关资料。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54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548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89号)要求,现就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水利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事项,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报告。
二、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以后,项目法人须按照国家和省上对水利工程开工的条件要求,在满足条件后自主确定工程开工。
开工条件应满足: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三、项目开工准备工作齐备后,项目法人在同意工程开工的同时,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的水利项目外,省属水利项目和市(州)负责建设的水利项目在省水利厅备案;县(区)负责建设的水利项目在市(州)水务局备案。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本辖区内符合开工条件的水利工程尽快开工,建设有序推进,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职责、靠实责任,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修整和复原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负总责。
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质量正数终身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质量安全建议,遴选挑选存有适当资质的勘测(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
项目法人必须在招标文件及与以上单位签定的合约文件中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做出明晰的责任和义务规定。
在合约文件中,必须存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条款,明晰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约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合格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订科学可取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全面落实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及时非政府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施工图展开审查,对施工图审查出来的问题或与实际相符等情况,通告设计单位展开表述和修正。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控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各阶段的工程验收、签证,并对有关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甘政办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4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甘肃省水利厅二○一一年二月)《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简称《规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我省今后五年水利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
《规划》紧扣全省“十二五”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战略,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水利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描绘了未来五年全省水利发展的宏伟蓝图。
《规划》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民生水利和生态水利,提升水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支撑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一章水利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第一节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一、水资源条件全省分属内陆河、黄河、长江三大流域共9个水系,年径流量大于1亿立方米的河流78条。
内陆河流域包括石羊河、黑河、疏勒河3个水系,年径流量大于1亿立方米的独立出山河流15条;黄河流域包括黄河干流、洮河、湟水、渭河、泾河5个水系,年径流量大于1亿立方米的河流36条;长江流域嘉陵江水系年径流量大于1亿立方米的河流27条。
全省多年平均降水量276.9毫米,自产水资源总量289.4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282.1亿立方米,地下水7.3亿立方米;全省河流入境水量287.3亿立方米,出境水量482.3亿立方米。
详见表1-1。
表1-1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量表单位:亿立方米流域年降水量自产地表纯地下水自产水资入境水出境水(毫米)水资源量资源量源总量资源量资源量内陆河130.456.6 4.761.314.19.9黄河463.0125.1 2.6127.7239.6341.1长江599.4100.4100.433.6131.3全省276.9282.17.3289.4287.3482.3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全省现有水库工程297座,总库容24.5亿立方米;引水工程9885处,提水工程8129处,调水工程2处,机电井4.8万眼,集雨水窖243万眼,万亩以上灌区200处。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补充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补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甘水办建管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补充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发〔2012〕76号)各市(州)水务局、省引大管理局、厅属各单位: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9号)、《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水发〔2010〕40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补评标专家入选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2、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掌握水利建设项目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保密观念强。
6、在招投标活动中未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二、申报程序1、专家本人填写《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专家本人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直接报送)负责本地区新增补评标专家《申请表》(附推荐专家的个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专家主要工作业绩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本地区《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汇总表》及汇总表电子版(Excel文档,见附件2)报送。
三、申报要求1、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遴选补充是规范水利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关键环节,更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希望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将真正德才兼备的专家推荐入库。
2、各单位在遴选专家的过程中应适当扩大范围,不只局限于推荐在职的专家,对于本单位专业技术能力强,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也应纳入考虑。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甘水审计发[2012]65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审计发〔2012〕65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和资产移交,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实际,省水利厅研究制订了《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2年11月29日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或参与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四条竣工决算审计应结合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管理体制等确定审计内容。
第五条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主要环节的建设管理、资金运动的主要流向及概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批准及建设管理体制审计;(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概算执行审计;(三)基本建设支出审计;(四)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审计;(五)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审计;(六)交付使用资产审计;(七)基建收入审计;(八)建设项目竣工时资金构成审计;(九)竣工决算编制审计;(十)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审计;(十一)合同管理审计;(十二)建设监理审计;(十三)财务管理审计;(十四)历次审计、检查、稽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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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4-10-24|点击次数:458 次
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落实行政审批及监管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按照隶属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进行。
省属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在省水利厅负责备案,市(州)、县(区、市)负责建设的项目在市(州)水务局备案,备案工作全部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一)严格依法依规招标。
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凡是达到国家及省上规定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
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
各地按照项目批复的招标方案,从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
工程,规避招标。
要根据水利项目分类和工程规模,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二)加强招标程序管理。
各地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备案程序。
招标前,招标人在系统内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市场主体须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建设单位应根据网上报名情况出售招标文件;评标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示,提交评标报告,在系统内办理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同时,要加强开标评标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备案权限对投诉及时处理,确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三)做好项目进场交易。
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备案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及分级管理要求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属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市县负责建设的项目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交易。
(四)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水利厅负责组建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考核和评价,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各地要根据属地及权限管理,在开标前24小时内,省属建设单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五)加强督促检查。
水利工程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后,各市(州)对所负责备案项目从招标备案、过程监管、专家抽取、合同履行等方面实
行就地监管,省水利厅采取集中督查、重点抽查、对投诉问题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各市州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持续正常开展。
(六)做好信息报送。
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项目招标备案信息报送工作,报送信息应准确、及时、客观。
从8月份开始,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备案的项目信息上报省水利厅。
本通知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分级管理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流程
甘肃省水利厅
2014年6月24日
附件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流程
第一步招标申请备案。
招标人(项目法人)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项目招标备案信息,经省市两级按照审核权限对填报的项目招标计划、评标办法、分标方案、资质资格条件、流程时间等进行合规性审核。
审核通过后,办理项目招标申请备案书,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入场交易手续。
第二步发布招标公告。
项目招标公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告规定时间,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甘肃水利网、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媒介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步网上报名。
有意参与该项目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市场主体),在招标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同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报名要求及时报名,没有报名的市场主体按无效标处理。
第四步发售标书。
招标人(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和地点,对已网上报名的投标人(市场主体)发售标书,不在网上进行报名的从业单位,不得发售标书。
发售标书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步评标专家抽取。
招标人(项目法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按照《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项目开标前24小时内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在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省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抽取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监督下进行,抽取结果由招标人(项目法人)代表、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步投标文件接收。
招标人(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规定,将已登记发售的投标人
名单在项目开标前一天,提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据报名名单在招标文件确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第七步开标评标。
按照国家及省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核通过的开标评标程序进行开标和评标,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招投标过程现场监管,对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应及时处理,严重者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步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甘肃水利网等指定媒体对项目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标结果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投标人(市场主体)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项目法人)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质疑,项目法人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共同给予书面答复。
投标人按照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反映情况依据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进行调查取证,给予答复。
省市两地应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九步发布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内无质疑或投诉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在自开标评标结束后1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结果备案报告,登录《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招标结果备案相关信息,待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