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民勤县地下水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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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1【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03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浩2003年5月21日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的取水;(二)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三)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四条下列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一)农业灌溉用地表水;(二)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三)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水资源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权限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上(含群井)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以及大中型水力发电的取水。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可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七条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征收。

征收标准为:(一)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二)城镇生活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三)农业灌溉用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4年6月21日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本文旨在介绍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的定额标准。

甘肃省水利厅制定了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管理费用范围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包括水资源建设管理费和水资源使用管理费两部分。

其中,水资源建设管理费用涉及水库、引调水、灌区、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和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

水资源使用管理费用则涉及水资源的取用、利用、排放等行为所需缴纳的费用。

定额标准
水资源建设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水资源建设管理费用定额标准根据不同水利设施和工程的类型、规模、功能等因素进行分类制定。

其中,水库工程按照库容不同分
为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建设管理
费用定额标准。

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电站工程等同样有相应的
费用定额标准。

水资源使用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水资源使用管理费用定额标准主要根据用水单位和用水类型等
进行分类制定。

不同的用水单位(例如工业、农业、城市供水等)
和用水类型(例如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等)对应着不同的应缴费用
定额标准。

缴费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根据《甘肃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缴费制度。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定额标准和用水量缴纳相应
的管理费用。

结语
本文介绍了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的定额标准,以及其缴纳方式。

作为有关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水资源管理费用的实行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利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勤县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路(上报)

民勤县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路(上报)

民勤县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路近年来,进入民勤的石羊河入境流量,已由上世纪五十年代占流域总径流的30%下降到目前的不足8%。

导致民勤灌区地下水的大规模开发并严重超采,地下水位下降,水质变差,生态环境恶化,已严重制约民勤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平衡水土资源,发展节水产业和沙产业,已成为维护民勤绿洲生存和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依据地下水管理的理论基础是保持可利用水资源量与综合蒸发蒸腾量的基本平衡。

蒸发蒸腾量的消耗,重点以农作物消耗为主。

平衡关系可以简单表示为:ET i(腾发量)= P(生育期降水量)+M(生育期灌水量)+[W(播种前土壤含水量)+W(收割后土壤含水量)]-R(地表流失量)-D(深层渗漏量)民勤属于资源性缺水地区,农业灌溉是用水大户,处理好农业灌溉和生态建设的对立统一关系,既不能依靠有限的地表水资源和少量的天然降水,也不能一时指望外流域调水,只能根据民勤实际,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同时,保持水土资源的有效平衡。

保证地下水位埋深在适度范围内变化,发挥地下水库的多年调节作用,调剂年度降水和上游来水丰枯不均和农田灌溉用水不协调的矛盾。

民勤地下水管理的主要原则:一是保持灌区综合腾发量与年平均可利用水资源量基本平衡;二是根据灌区多数机井及其水泵性能(主要是扬程),规定机井最低动水位的极限埋深。

依据灌区综合腾发量等于灌区年平均可利用水资源量原则,确定每年的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下水的变化幅度,可作为地下水开采的控制指标。

二、地下水管理的目的和要求1、根据民勤实际,对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近期使超采逐年减少,水位下降速度延缓,最终达到采补基本平衡。

2、压缩种植面积,调整机井布局,提高灌溉效率。

3、保护地下水质不被污染。

4、分配水权,实现对地下水开发的有效管理,建立节水型社会。

5、宣传节水灌溉知识,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全民节水的自觉性。

三、地下水管理工作的任务1、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成立由主管农业和水利的副县长任主任委员,水利、农牧、电力、乡镇等有关部门和乡镇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成立灌区农民用水者大会和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以社为单位设立协会理事兼管水员,推行“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大会+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户”的管理模式。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7.10.05【分类号】502【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5号【文题】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0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1)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取水的;(2)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3)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四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业灌溉用水、水电厂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个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后,可委托城建部门征收,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建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第六条水资源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权限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取水;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的取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属于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可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七条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征收标准为:(1)工业用水:地表水每立方米0.03~0.05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04~0.06元;(2)城镇生活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0.03元;(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水: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0.04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4.08.26
•【文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现行征收标准高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8分钱。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2014年8月26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建交通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改价格规〔2020〕327号)政策规定,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制定或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民勤县推进水权水价改革,建设节水型模范县

民勤县推进水权水价改革,建设节水型模范县

民勤县推进水权水价改革,建设节水型模范县【摘要】结合民勤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介绍了进行水权水价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做法与措施,全力将民勤县发展成为节水型县城,成为全国节水的模范。

【关键词】水权配置水价改革节水民勤县2007年10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民勤视察时,向当地干部群众发出号召:要有决心、信心、勇气和韧劲,树立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百折不挠,克服困难,使民勤不但不会成为第二个罗布泊,而且还要逐步恢复生态,成为全国节水的模范。

牢记着总理嘱托的民勤30万人民,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施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不动摇、坚持推行水权水价改革不动摇、坚持发展日光温室产业不动摇,积极探索和拓展多样化的节水增收模式,于今年3月开始,创建全国节水模范县,在全县大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使“根本的出路在于节水的思想”变成了干部群众的实际行动,让一方土地风生水起,春潮涌动。

让农民思想观念和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的是国家实施的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和省政府实施的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

根据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的要求,民勤在2006、2007两年关闭机井1004眼,压减耕地13.5万亩后,现已关闭机井694眼,压减耕地面积10.54万亩。

旨在从根本上遏制地下水超采,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而在关井压田后促进农民增收的措施之一,就是发展高效节水的日光温室产业。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管理办法和削减地下水开采量的目标,民勤县进一步完善以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配水到户、水权流转、水价改革、用水户权利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水权水价改革和管理制度,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水事活动实施规范有序的管理。

围绕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统一思路,制定政策。

“水”使民勤面貌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落实水资源配置方案是民勤县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头戏。

今年,为了落实4.05亿立方米地下水和1.75亿立方米地表水配置方案,县上抽调300多名干部进村入户宣传发动,成立管理机构,细化水权配置,实行轮次控制,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协会运行,完善水权台账,严格水票运行。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甘价商[2006]214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甘价商[2006]214号)各市(州)物价局、水利(水务、水电)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第4号令)和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精神,继续深化和全面推进我省水价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我省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提高用水效率中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紧缺、供需矛盾突出的省份。

全省人均水资源1100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水平的二分之一;耕地亩均378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的四分之一。

目前全省86个县、市中有63个严重缺水;同时,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用水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短缺与浪费并存,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突出矛盾。

价格是资源配置的杠杆,推进水价改革能够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多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水价尤其是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当前,全省水利工程供水量占总用水量的90%以上,其中农业用水占80%以上,通过改革,水价管理逐步完善;水价水平逐步提高,由1994年的不足0.02元/m3提高到了目前的0.072元/m3;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不断规范;科学的水价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促进了节约用水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节水型水价机制正逐步形成。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价改革典型调研工作的通知-甘水水管函[2013]261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价改革典型调研工作的通知-甘水水管函[2013]261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价改革典型调研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价改革典型调研工作的通知(甘水水管函〔2013〕261号)兰州市水务局: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价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拟于7月上旬对兰州市永登县、兰州新区两地水价改革工作进行典型调研,具体安排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农田灌溉1.水管单位成本、水费及运行情况2.农民用水户种植业生产情况(典型农户调研表)(二)居民生活1.城镇居民生活(1)自来水公司水价、成本、水费及运行情况(2)城镇居民用水量及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2.农村居民生活(1)农村人饮工程管理机构水价、成本、水费及运行情况(2)农村居民用水量及人均纯收入情况(三)城市用水工业、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特种行业用水量及其水生产情况。

二、调研组织本次典型调研由厅水管局牵头,省引大管理局、兰州市水务局、永登县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局抽人共同调研。

调研分为两组进行,第一组调研兰州新区,第二组调研永登县,请上述各单位积极配合,并将抽调人员名单于2013年7月2日前传真至厅水管局。

具体调研时间电话另行通知。

三、调研要求请兰州市水务局组织永登县、兰州新区,按照《甘肃省水价改革调研工作方案》,选择确定典型灌区、种植业用水户、自来水公司、人饮工程管理机构、居民用水户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业、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特种行业等企业和单位。

联系人:伏金定王珺莉联系电话:157****5829(办公),***********(传真)电子邮箱:***************附件:水价改革典型调查表(略)甘肃省水利厅2013年7月1日——结束——。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颁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国家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等规定,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4〕58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相继颁布施行。

该《办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出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式。

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征收。

《办法》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分成比例。

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和县(区)国库。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范围。

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具体用于七个方面:(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和生态修复等;(二)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四)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六)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案以及装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七)省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精神,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6•【字号】甘政发[1995]9号•【施行日期】199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甘政发[1995]9号一九九五年元月十六日)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水费改革是水利改革的突破口,是体现水商品价值规律,促使水利自我维持、自我发展,实现良性循环的一项重要措施。

这项工作的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宽。

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水商品意识,并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级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水费改革工作的指导,细致周密地安排部署好每一个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确保水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为今后全省水利改革的深化和发展打好基础。

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省人民政府: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立完整的、合理的水利价格体系,是实现水利良性运行,促进水利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

自1985年国务院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后,我省于1987年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水费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计收标准距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和实际需要相差很大,严重背离水商品和水利产业的价值规律,造成水利工程严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已危及水利基础设施的巩固和发展。

因此,加快水费改革势在必行。

为了加速建立完整、合理的水利价格体系,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尽快走向良性运行,达到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目的,现就深化水费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请示意见:一、要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增强水利改革的紧迫感,争取广大群众对建立完整的、合理的水利价格体系的理解和支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甘政发〔2016〕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甘政发〔2016〕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甘政发〔201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我省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现将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予以公布:一、超采区范围地下水超采区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共16395.21km2。

其中,一般超采区14442.05km2,严重超采区1953.16km2。

(一)一般超采区。

1.酒泉市金塔县鸳鸯浅层大型一般超采区,面积1483.17km2。

2.武威市凉州区浅层大型一般超采区,面积2266.65km2。

3.酒泉市玉门东湖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216.94km2。

4.酒泉市玉门花海灌区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623.76km2。

5.酒泉市玉门昌马灌区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442.79km2。

6.酒泉市敦煌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663.33km2。

8.酒泉市瓜州县昌马灌区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231.65km2。

9.张掖市甘州区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906.35km2。

10.张掖市肃南县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236.7km2。

11.张掖市民乐县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221.05km2。

12.张掖市临泽县浅层中型一般超采区,面积127.08km2。

浅谈民勤县水权水价制度改革模式

浅谈民勤县水权水价制度改革模式

1.1总体思路完善以水权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供用水制度,健全完善水权分配、管理、保护和交易机制。

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供取水成本与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压减农业用水、节约生活用水、增加生态用水、保证工业用水”的水资源配置原则,进一步明晰水权、强化管理,建立与市场经济理念相适应的水价和水权制度改革,形成水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局面,支撑和保障民勤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1.2改革目标到2020年,形成具有区域特点的“天上水、地下水、地表水”统筹调度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的水权管理分配体系,健全水资源使用和水权交易监控制度,水资源使用产权清晰,节约保护责任明确,使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节约达到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手段先进。

建立起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供水成本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价动态机制,达到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2.1建立水价动态形成机制在严格落实《民勤县深化水价改革实施意见》(民政发〔2013〕109号)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要求,统筹考虑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和不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反映民勤水资源严重短缺、取供水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保障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动态水价形成机制,合理确定生态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城市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以及农村生活用水价格。

坚持一年一核算评估、三年一动态调整、地下水价高于地表水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保障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使农业水价水平逐步达到成本水价。

2.2完善分类水价政策按“公平负担,促进节约”的原则,分农业用水、城市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四大类,合理制定水价。

农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城乡居民核定人均基本生活用水基数,基数内用水执行基本水价,超基数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现将《甘肃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甘水规计发〔2016〕260号)中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1.材料原价若是含税价格时,主要材料除以1.13调整系数调整为不含税价格;
2.施工机械台时费一类费用中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
3.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中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4.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其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3调整系数;
5.其他未提及内容的计算标准暂不调整。

以上计算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概(估)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

甘肃省水利厅
2019年5月5日
——结束——。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补充报送省级水资源费和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库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补充报送省级水资源费和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库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补充报送省级水资源费和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库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补充报送省级水资源费和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库的通知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水资源费和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项目库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按照动态管理要求,请补充报送省级水资源费和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入库项目。

项目库将作为2019-2020年资金安排、项目绩效评价及审计监督的基本依据。

现就补充报送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一)省级水资源费项目。

按照《甘肃省省级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甘水资源发〔2015〕90号)的规定,省级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等方面,结合水利行业强监管要求,侧重于基础能力提升、节约用水推广、水生态保护、水权水价改革等。

省级水资源费一般不安排“小、杂、散”和效用不明显的项目,以及已列入其他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江河湖库水系连通项目。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3)393号)要求,补助资金重点支持通过河湖生态清淤、新建连通通道、生态护岸、湿地修复、滨岸带治理、引排水闸(泵站)建设及改造等方式,促进水源连通、水体流动,改善水生态环境的项目。

不支持单一的河道防洪治理、水源地建设、水源工程建设任务;不支持通过引水,修建拦河闸、橡胶坝等措施营造大水面大景观、破坏河道连续性的建设任务;不支持存在区域矛盾、征占拆迁困难、污染转移、洪水灾害转移以及超出用水红线等问题的建设任务;不支持已获得过其他中央水利资金支持的建设任务。

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水保发〔1995〕11号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水保发〔1995〕11 号1995 年9 月1 日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造成水土流失,及承包治理开发小流域满两年包而不治的单位或个人,都应按本规定标准交纳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对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要按标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单位或个人,经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所需实际费用和本办法规定标准,交纳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防治。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带统一标志,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收费标准:1 (一)水土保持危害补偿费:1、按损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0.5—1 元;2、按开挖、弃倒体积,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1—3 元;3、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

(二)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1、由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资预算,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

2、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0.5—1.5 元,或按开挖、弃倒体积,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2—5 元。

甘肃城市用水的分类

甘肃城市用水的分类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2007修订)2007-10-17【大中小】发文单位: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物价局文号:甘价商(2007)269号发布日期:2007-10-17执行日期:2007-10-17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建设局:《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甘价商[2005]303号,以下简称《水价分类》)下发以来,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城市水价管理,规范了水价秩序。

《水价分类》规定,对大中专学校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对大中专学校教学和其他学校、幼儿园用水价格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将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并规定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范围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的范围。

据此,需对现行《水价分类》进行修改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印发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甘价商[2005]303号)中的附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适用于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用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内的农民生活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适用于:(一)党政机关、部队、社团、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水及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

(二)市政绿化、环卫及公园用水。

三、工业用水(不含兰州市工业一、二次水)价格适用于:(一)采矿业用水(二)制造业用水(三)建筑业用水(含临时施工用水)(四)电力、热力、燃气生产供应用水(五)交通运输、仓储业用水四、经营服务用水价格适用于:(一)商品批发和零售业用水(二)各类宾馆、旅店和餐饮业用水(三)房地产业用水(不含建筑主体施工用水)(四)金融业用水(五)邮政、信息传输业用水(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用水(七)体育、文化和娱乐业用水(八)其他经营服务业用水五、特种用水价格适用于:洗车业用水;直饮水生产企业用水;游泳池、桑拿洗浴、洗脚(包括宾馆饭店、康体娱乐中心、会馆等附设的以上营业性项目)用水。

民勤县实施水权水价改革的做法与措施

民勤县实施水权水价改革的做法与措施

民勤县实施水权水价改革的做法与措施摘要:结合民勤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介绍了进行水权水价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做法与措施。

关键词:水权配置;水价改革;节水;民勤县1水权水价改革的主要内容1.1 逐步建立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调整现有水资源管理职能,明确相关部门事权划分,加强体制保障,实行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管理。

1.2制定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配套管理办法。

1.3规范用水程序通过发放水权证,建立水票制度,探索一定范围内的水权交易,使用水户对水的使用权、支配权在水市场中真正体现出来。

1.4改革田间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符合民勤县实际的田间工程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探索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管理形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效运行机制,降低运行管理成本,提高工程运行效率和效益。

1.5建立高效的水资源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以用水和纳污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节水型社会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1.6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行业性质和用水指标进行归类划分,不同的行业执行不同的水价,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合理核定基本水价;进行成本水价的测算;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认识。

1.7建设高效公众参与体系节水型社会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部门合作和公众参与程度是节水型社会建设成败的关键。

1.8严格取水许可制度全面实施总量控制下的取水许可制度,根据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和各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量,对取水许可及地表和地下取水量按定额进行合理分配。

2做法与措施2.1水权水价改革的措施2.1.1合理确定水权水权根据总量、数量、定额和分配原则等要素确定。

总量是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总量控制,不能突破;数量是灌溉面积、人口、产品产量等;定额是以武威市行业用水定额为依据。

基本生态用水从流域生态安全出发,按农田灌溉面积凉州区12%、民勤县15%,随着耕地面积的压缩,逐年加大生态用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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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民勤县地下水
水资源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民勤县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批复
武威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
你们《关于调整民勤县水资源费的请示》(武市价〔2008〕7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民勤县地下水严重超采,影响石羊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作用,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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