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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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

服务费收费标准下发《省环保系统

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价费[2004]175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甘环函发[2003]18号)收悉。经研究审核,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同时将重新修订的《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一并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保系统开展专业服务的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本着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在确保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保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充分调动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在规定的围开展专业有偿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证,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开展专业技术有偿服务的我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

第四条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围:

1、各类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各类环境要素的分析化验和测试、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

3、各类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和新技术鉴定检测;

4、环境现状、污染事故、纠纷仲裁、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及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测;

5、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环境效益分析与评价、环境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实验、室环境空气监测;

6、环境测试仪器的维修和调试,代培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发证;

7、环境保护方面技术咨询,监测成果、资料转让、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

第五条各项环境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均按《省环保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表)执行。

第六条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服务收费只限于由本单位经过监测、科研或统计产生的数据、资料等。

第七条进行环境监测项目的分析化验测试的实验人员必须经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必须按规定的现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各要素的布点、采样、频率等都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规程、规进行;监测仪器器皿要通过省质量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和校核。

第八条开展专业有偿服务的环保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当地物价行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不得扩大收费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有偿服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和委托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出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委、省财政厅(1992)价费字98号文同时废止

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监测采样)

一、监测采样

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水质样品分析一)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98 更新时间:2011/1/2 8:36:29 【字体:小大】

二、水质样品分析(一)

二、水质样品分析(二)

三、大气样品分析(一)

三、大气样品分析(二)

四、烟气、烟尘监测分析

注:1、尘及废气采样高空作业(指测孔高度>3米)加收10%费用;

2、有毒、有害采样增加收费一倍;

3、直径≥2.0米的烟筒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五、土壤样品分析(一)

五、土壤样品分析(二)

六、生物、植物样品分析(一)

六、生物、植物样品分析(二)

七、物理监测

八、辐射环境监测(一)

八、辐射环境监测(二)

注:辐射环境监测站派出工作人员到委托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作业,按每人每天100元向委托单位收取人工费。

九、仪器分析、维修及开机费(一)

注:仪器开机费一次样品数为一次开机计量单位,如不足此样品数则按一次开机计量单位收费,如大于此样品数,则按二次开机计量单位收费,依次类推。

九、仪器分析、维修及开机费(二)

注:仪器开机费一次样品数为一次开机计量单位,如不足此样品数则按一次开机计量单位收费,如大于此样品数,则按二次开机计量单位收费,依次类推

十、技术成果转让

十一、监测结果、成果、报告编印

十二、其他技术服务

说明:

1、本标准所列各分析项目的采样,均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进行,对在有剧毒或有危险条件下的采样,

其收费加一倍。

2、监测期间(进点、撤点、采样、接送样等)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委托单位承担,监测现场有特

殊要求的劳动安全防护、监测所需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等由委托单位负责解决。

3、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因委托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工作,委托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支付误工费。

误工费标准没人每天50元。

4、监测单位接受委托任务后,派遣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实地调研,并制定出书面监测方案。如委托

单位单方中止此项工作,则委托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支付技术咨询费,技术咨询费按监测任务总费用10%收取。

5、对有特殊要求的监测(如污染事故调查、纠纷仲裁监测、产品鉴定和技术鉴定等)采样、分析

项目的收费应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50%。

6、气象条件测定,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价字第195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放射性废物、废源收贮(处)费收费标准

说明:

1、长期管理费除代管按暂存月数计费外,其它按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使用年限计算。

2、对核素、活度不明的废物(源)加收30%收贮(处)费,中子源以及镭的毒性大且释放氡气,加收50%收贮(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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