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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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22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附件1),同时废止有关文件;降低5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项目的有4项,降低标准的有1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到原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2.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1:注: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依据同时废止。

附件2:。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甘价费[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8〕18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

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反弹苗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全面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原则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

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一)农村用水收费。

要按照《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甘价商〔2006〕389号)的规定,清理整顿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秩序。

环境监测最新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最新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点”-—监测点
“项”--监测项目
“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
“次”——监测次数
“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
“单源”——单个污染源
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采样收费标准
附件3:
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1、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
注:样品预处理费:土壤、固体物、动植物为15元/项,废水为10元/项。

附件4:
其它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1、向委托监测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环境监测
数据和资料,可收取服务费,具体标准为:
(1)以监测企业为单位:40—100元/企业;
(2)以调查数据为单位:单项数据为2.5元/数据,省和
市地范围内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30元/数据;
(3)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资料免费;
(4)为协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2、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提高30%—50%收费。

3、监测交通费:市内用车200元/天。

车,市外用车300
元/天。

车.
4、监测人员现场勘察咨询费:高级工程师100元/人.天,
工程师80元/人。

天,助理工程师50元/人。

天,其它人员30元/人.天。

主题词:价格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调整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2007年12月29日印发校对:陈松共印:85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4]160号) / 2015/3/2 14:54:48 收费一处处长省环保厅,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确定,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环境监测服务中14项、合并31项收费项目。

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10%。

调整后的环境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监测报告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和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分别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15%和25%,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生态类调查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附表)确定。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你厅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辽价函[2011]143号文件到期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多收部分由执收部门退还缴费单位。

附: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2014年12月5日附件: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一)水质采样及测试标准单位:元(二)废气采样及测试(三)大气采样及测试(四)固体采样(五)生物采样二、物理监测收费标准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一)理化检测(二)生物检测(三)辐射检测五、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收费标准说明:1、有关计费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次——监测次数、样——样品;2、现场监测发生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文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文

-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
数少于(不含)10 个时加收 30%,样品总数为 50 个样(不含 50 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 90%
收取,样品总数 100 个样(不含 100 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 70%收取。
③放射、有毒、“三致”物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3-
附件: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费
(一)采样/测试收费标准
1 空气(含室内空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 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
1
溶液吸收法(小 时值)
2
溶液吸收法(日 均值)
3
滤膜法
4
空气采样
注射器法
5
固体吸附柱法 (小时值)
固体吸附柱法
6
(日均值)
-2-
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 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规定标准从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二 年。有效期满,由省环保厅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重新核定。同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环保系统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1993]32 号)中关于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6000
50 100 10 100 120 100
备注
3 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1
表层(深度<0.20 米)
35
2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甘价费[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9〕204号)省教育厅:你厅《转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项目的请示的函》(甘教财函〔2009〕22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收费进行理顺规范,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一)学历考试: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每人每科40元。

加考、跨考考生报名考试费仍按上述标准加倍收取。

办理免考、转档手续按一门课程标准收费。

各专业考核及课程试验等有实践环节考核的课程,收费标准参照主考院校在校生收费标准执行。

2、毕业生论文答辩费:每人180元。

3、毕业生审定费(含应用型专业):每人70元。

4、自学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联办的全省应用型专业考试费用,由高等学校从学员交纳的学费中提取,统一向自学考试机构支付,自学考试机构按每生每年400元的标准收取(含自考办组织的报名考试费)。

5、电子注册费:每人20元(含各类考试的一次性个人电子信息的采集、保管、查询服务及各种证卡)。

(二)非学历考试1、计算机等级考试费(NCRE):每人次100元;补考单科60元。

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一级B、一级、二级每生每次130元;三级、四级每生每次150元。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每生每模块60元。

4、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CYLET):每生每次120元。

二、自学考试相关收费收入应用于考试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自学考试相关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按分成比例分别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004环保验收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004环保验收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价函[2007]86号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关于申请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6]258号) 及《关于申请调整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7]45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 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规定,为规范我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含放射环境监理站,下同) 环境监测( 含辐射环境监测,下同)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取得计量认证和机构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监测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完整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服务,保证为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环境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下列情况不得收费:1、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2、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服务;3、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等;4、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有关环境监测服务的采样、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检测方法、数据采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环保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违反此规定进行监测并实施收费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收费等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收费等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收费等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甘价费[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收费等问题的批复(甘价费[2006]161号)定西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问题的请示》(2006第9号)收悉。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831号),我们结合甘肃实际下发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5]270号),对规范机动车辆收费、减轻企业和机动车主负担、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实际执行中各地陆续反映对甘价费[2005]270号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合并部分涉及向机动车辆收费罚款项目撤销调整部分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监测站(点)的通知》(甘政发[2003]101号)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不一致的地方,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凡均涉及到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一律以甘价费[2005]270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准。

2、甘价费[2005]270号文件没有涉及到的项目除国家和省上已明确取消的外,其他仍按甘政发[2003]101号文件执行。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车辆管理规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7]130号)中除“非机动车管理收费”外,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部废止。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是指目前没有挂公安交警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牌子的检测站,其收费标准在行业主管部门未提出意见之前,暂按甘价费[2005]270号文件规定的检测费标准执行。

鄂价环资规 2013 223号 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 2013 223号 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气溶胶采样 器
元/1000m2
60
16
气体专用分析 仪测试
仪器法
元/ 点·次·项
80
2、废气采样及测试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烟(粉)尘、废气 废气采样测试
1
排气筒(或
采样
方法
元/
2
烟道)废气 有组织排放
排气参数测试
废气采样测试 点·次·项 方法
3
采样/测试
管道风量测试
皮托管法
仪器法
元/ 点·次·项
20
内空气) 8
紫外荧光法
1000
9 10
空气连续采样 监测
紫外吸收法 化学发光法 β射线、微
元/ 点·日·项
1000 1000
日采样大 于 12 小时
11
量天平法
1500
12
红外法
1500
13
降水采样 标准雨量计 元/点·次
50
14
干沉降采样
干沉降采样 器
元/点·次
80
15
气溶胶采样
八、本通知从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 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1 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3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 、监测费
六、各有关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监测或多收费少监测。 对违反规定进行监测并实施收费的,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7•【字号】甘资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2021年3月27日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甘资发〔2020〕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利用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甘财建[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10〕152号)各市(州)财政局、环保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及污染减排项目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附件: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加强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

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第三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二)会同省环保厅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四)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落实实施进度;(二)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甘价费[2000]167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2000年8月25日)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委、局),财政处(局),教育处(委、局),省直有关办学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弥补我省中小学教育投入不足,逐步解决好中小学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问题,根据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杂费等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教育收费监督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政策,在规范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改革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中小学收费分为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

我省审定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是:高中的学费、杂费,初中、小学的杂费,以及借读费、住宿费、取暖费、会考考试费;幼儿园保育费、杂费、取暖费。

经报省政府批准,增设中小学“电化教育建设费”、“微机上机费”两个项目,用于弥补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购置专门教学设施的部分成本,支持电化教育长期发展。

上述项目,除会考考试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做调整外,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从严控制,非义务教育考虑补偿成本因素,并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划分不同价区进行结构性调整改革。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号】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施行日期】201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我委对截止2010年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共计180件进行了清理。

经审定,决定对1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予以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或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为主会同其他部门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内部文件、秘密文件和会议文件,也不包括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

二、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或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在2010年7
月31日之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要严格依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1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文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文
汽油车 CO、HC、NOx、 Pb
柴油车烟度 摩托车 工业分析 热值 元素分析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溶液吸收法注 射器滤膜法 仪器法 三点比较法
EN1948、EPA23 方法(等速采
样) 汽车尾气测试
仪 不透光烟度计
尾气测试仪
元/ 点·次·项
元/点·次
元/辆.次. 项
------
元/样·项
收费 标准 60 80 100
锶-90 210Pb Po Pu
3 生物指标
序号
项目
1 细菌总数
2
3
总大肠菌群测定 4
5
粪大肠菌群测定
6
叶绿素 a 测定
7
浮游植物(定量)
8
浮游植物(定性)
9
浮游动物(定量)
10
浮游动物(定性)
11
底栖动物(定量)
12
底栖动物(定性)
15
流动注射分析
16
原子吸收法 火焰
17
原子吸收法 石墨炉
18
气相色谱法
19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
三点比较法
-7-
计价单位 元/个数据
收费标准 5 10 15 15 35 50 60 60 50 60
100 100 120 120 100 100 200 120 250 500
序号
分析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6
浅层(深底≤1 米)
50
7
底泥
中层(1 米<深度≤1.5 米)
100
8
深层(深度>1.5 米)
150
4 水质采样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 采样/测试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报告》(甘质技监计[2006]7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结合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情况,本着不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原则,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我省各级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装置进行计量检定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扣除财政拨款、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1、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房屋折旧费及维护费;2、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和维护费;3、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4、原材料费;5、人工工时费;6、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7、管理费(按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中包括检定证书工本费。

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补发。

补发证书收取工本费及手续费共20元。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检定费适当下浮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4日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投资权利。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

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坚持公开竞争性选择社会资本,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

在电力、通信、铁路、公路、机场、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出一批补短板的重大项目,加强投资项目推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加大力度推进PPP项目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清理各种准入限制和隐形壁垒。

建立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并不得要求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实施⽅案》的通知⽂号:环办[2015]77号颁布⽇期:2015-08-24执⾏⽇期:2015-08-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有关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中央对地⽅国家重点⽣态功能区转移⽀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实施⽅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实施⽅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年8⽉24⽇附件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实施⽅案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中央对地⽅国家重点⽣态功能区转移⽀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特制定本实施⽅案。

⼀、适⽤范围本实施⽅案适⽤于2015年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态功能区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县),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西、内蒙古、吉林、⿊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东、⼴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肃、青海、宁夏和新疆26个省(区、市),共555个。

⼆、指标体系按照《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态功能区县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分为防风固沙、⽔⼟保持、⽔源涵养、⽣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种⽣态功能类型,实⾏差别化的考核评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甘价费[2002]208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甘肃省保育院收费标准的函(甘价费[2002]208号2002年7月22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转报<甘肃省保育院关于调整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的请示>的函》(甘教财[2000]6号)收悉。

鉴于省保育院多方筹措资金,已将该院建成省内一流保育院,加之你厅已将其确定为省级示范保育院试点单位,以带动全省幼教水平的提高,为了使教育成本和教育投入得到相应体现,按照优教优价的原则,并兼顾兰州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家长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按示范保育院的性质重新确定省保育院的收费标准并试行一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收费标准寄宿制班级收费标准:保教费140元/生·月,杂支费100元/生·月;非寄宿制班级收费标准:保教费110元/生·月,杂支费80元/生·月;取暖费仍按甘价费[2000]1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即寄宿制班级每生每个取暖期40元,非寄宿制班级每生每个取暖期30元。

二、上述试行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省保育院,省内其他幼儿园不得参照执行。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所批收费标准,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厅要督促省保育院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及时总结示范保育院的办学经验,向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向学生家长做好收费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所定试行收费标准,自2002年秋季开学时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应做好教育成本费用的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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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
服务费收费标准下发《省环保系统
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价费[2004]175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甘环函发[2003]18号)收悉。

经研究审核,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同时将重新修订的《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一并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保系统开展专业服务的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本着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在确保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保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充分调动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在规定的围开展专业有偿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证,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开展专业技术有偿服务的我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

第四条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围:
1、各类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各类环境要素的分析化验和测试、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
3、各类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和新技术鉴定检测;
4、环境现状、污染事故、纠纷仲裁、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及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测;
5、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环境效益分析与评价、环境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实验、室环境空气监测;
6、环境测试仪器的维修和调试,代培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发证;
7、环境保护方面技术咨询,监测成果、资料转让、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

第五条各项环境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均按《省环保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表)执行。

第六条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服务收费只限于由本单位经过监测、科研或统计产生的数据、资料等。

第七条进行环境监测项目的分析化验测试的实验人员必须经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必须按规定的现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各要素的布点、采样、频率等都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规程、规进行;监测仪器器皿要通过省质量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和校核。

第八条开展专业有偿服务的环保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当地物价行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不得扩大收费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有偿服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和委托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委、省财政厅(1992)价费字98号文同时废止
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监测采样)
一、监测采样
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水质样品分析一)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98 更新时间:2011/1/2 8:36:29 【字体:小大】
二、水质样品分析(一)
二、水质样品分析(二)
三、大气样品分析(一)
三、大气样品分析(二)
四、烟气、烟尘监测分析
注:1、尘及废气采样高空作业(指测孔高度>3米)加收10%费用;
2、有毒、有害采样增加收费一倍;
3、直径≥2.0米的烟筒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五、土壤样品分析(一)
五、土壤样品分析(二)
六、生物、植物样品分析(一)
六、生物、植物样品分析(二)
七、物理监测
八、辐射环境监测(一)
八、辐射环境监测(二)
注:辐射环境监测站派出工作人员到委托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作业,按每人每天100元向委托单位收取人工费。

九、仪器分析、维修及开机费(一)
注:仪器开机费一次样品数为一次开机计量单位,如不足此样品数则按一次开机计量单位收费,如大于此样品数,则按二次开机计量单位收费,依次类推。

九、仪器分析、维修及开机费(二)
注:仪器开机费一次样品数为一次开机计量单位,如不足此样品数则按一次开机计量单位收费,如大于此样品数,则按二次开机计量单位收费,依次类推
十、技术成果转让
十一、监测结果、成果、报告编印
十二、其他技术服务
说明:
1、本标准所列各分析项目的采样,均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进行,对在有剧毒或有危险条件下的采样,
其收费加一倍。

2、监测期间(进点、撤点、采样、接送样等)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委托单位承担,监测现场有特
殊要求的劳动安全防护、监测所需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等由委托单位负责解决。

3、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因委托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工作,委托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支付误工费。

误工费标准没人每天50元。

4、监测单位接受委托任务后,派遣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实地调研,并制定出书面监测方案。

如委托
单位单方中止此项工作,则委托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支付技术咨询费,技术咨询费按监测任务总费用10%收取。

5、对有特殊要求的监测(如污染事故调查、纠纷仲裁监测、产品鉴定和技术鉴定等)采样、分析
项目的收费应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50%。

6、气象条件测定,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价字第195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放射性废物、废源收贮(处)费收费标准
说明:
1、长期管理费除代管按暂存月数计费外,其它按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使用年限计算。

2、对核素、活度不明的废物(源)加收30%收贮(处)费,中子源以及镭的毒性大且释放氡气,加收50%收贮(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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