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现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做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统筹码段资源管理,稳步实施源头赋码,准确制发统一代码,建立存量映射关系,规范基础业务报表,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发布,推动统一代码的应用。
二、实现路径(一)分配主体标识码码段,制成统一代码。
省级民政部门取得主体标识码码段后,根据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五年内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所需数量,利用统一下发的全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发系统,分配省本级和地级、县级码段,并生成各类《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使用一览表》。
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通过系统进行统一代码的分发和使用;没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将已生成的《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一览表》逐级发放。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1993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部保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密切协同的办法,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开放服务,为国家的安全稳定服务。
第三条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民政干部职工的义务,每个民政干部职工对失密、泄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事项和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第二章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解密第五条《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国家在民政工作方面的保密规章。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琼民规〔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规〔2024〕7号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诚信意识,推动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2024年9月20日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改进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监管精细化水平,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助力“诚信海南”建设,助推营商环境高标准优化,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是指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的各级民政部门,依托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社会组织实施差异化管理或服务措施的过程。
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奖优罚劣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条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16•【文号】民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质量,引导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广泛活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和登记管理压力的不断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登记审批不严格、日常管理不规范、执法监察不落实、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动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社会服务机构问题隐患日益增多,安全风险逐步显现,有的甚至严重侵害服务对象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面对这种新形势,通过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各级民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加强日常管理,有利于有效防控各级民政部门履责风险,有利于引导和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充分发挥广大社会服务机构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登记审查(一)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重点。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健全登记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审查标准,切实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核准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保护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程度,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部制定了《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参照本章程示范文本,指导基层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章程,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民政部办公厅2021年8月24日附件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XXX市/地/州/盟XXX 区/市/县/旗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
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XXX社区/村XXXX)。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地/州/盟)名称+县(市/区/旗)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如“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国里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街道建南社区金秋艺术团”。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
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
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民社发〔1998〕6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6.12【实施日期】1998.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8]6号1998年6月12日)各司、局(厅),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6月11日部党组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部党组1998年6月11日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由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4]29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民社发[199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委托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以外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一般可由民政部委托该社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进行管理。
二、如所委托管理的社团办公地点与民政部委托的社团管理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逐级再行委托,并报民政部备案。
三、凡属委托管理的社会团体,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后的30日内,由民政部向所委托的管理机关(下称委托管理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下称“委托书”),并发送社团档案材料。
委托管理机关从接到“委托书”和档案材料之日起,即应对所委托管理的社团进行管理。
委托管理机关应将“委托书”及档案材料回执,及时返送民政部。
四、委托管理机关要将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纳入当地社团日常管理范围,统一进行管理。
五、委托管理机关负责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年度检查,并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民政部。
对无故不接受年检或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社团,委托管理机关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民政部处理。
六、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印章,由民政部负责制发;或由民政部开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由社团到当地公安部门刻制,并到民政部和委托管理机关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民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四)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湖南省2017年中考政治第一部分教材知识梳理八下第五单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课件
民的质疑。
(1)材料反映了我国公民应被尊重的权利是什么? (2)结合材料谈一谈,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社会意义是 什么? (3)结合材料二,请你列举网民的质疑的内容(两类即可)。
(1)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生命健康权。
(2)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有利于形成诚信的社会风气。 (3)记者的采访为何被粗暴干涉?被抢摄像机拍摄的打人 现场内容去哪儿了?有何隐情被刻意隐瞒?当地公布的调 查结果是否“护短”?
说法错误。
答案D
5. 2016年8月3日11时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 公开宣判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案,认定胡石根犯颠覆国家政 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胡石 根曾因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 自2009年后,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网罗少数不法律师和 职业访民散布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提出颠覆国家政权的思 想、方法和步骤,指使翟岩民组织职业访民,通过在公共场
第一部分
教材知识梳理
八年级(下册)
第五单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 A 【解析】考查点:宪法的地位。解题思路:题肢① ②③分别从内容、法律效力及制定和修改程序三个方面来 说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原因,A正确;④说法错误, 普通法的制定要以宪法为依据,排除含④的选项即可。 答案A
1. (2016昆明13题,2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因为 ( )
果政府部门不能及时公开相关情况,一些谣言和虚假信息
就会在网络肆意滋生,给事件处置和政府公信力带来一定 的负面影响。
材料二:2016年8月10日下午, 山东广播电视台一位记者在 德州市采访企业失火事件时,遭到多名男子殴打,医院诊断 三根肋骨骨折,记者摄像机也被抢走。德州警方第二天发布 公告称打人者为发生火灾公司的员工。但这一说法受广大网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12.30•【文号】民社发[1989]59号•【施行日期】198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中有新的规定)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国务院正式发布,为了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社团的分类社会团体的种类可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区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
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
其中又可以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具体社团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行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包括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其中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
具体社团的设立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专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这类社团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
联合性社团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这类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
二、关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概念的含义《条例》中所称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所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授权而制定并明令发布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由政府部门以法令形式发布的各种法规等。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京民社救发[2013]208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3〕208号)各区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将《北京市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3年6月13日北京市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规范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程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北京市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或区县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请求,依法应当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市级或区县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受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涉及的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
第四条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处理”的原则,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办理;涉及投诉举报的,由被举报人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调查办理。
第二章信访渠道第五条市级和区县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本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投诉举报电话;(二)本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四)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各司(局):为引领和推进民政档案资源体系建设进程,更好地服务于民政政策创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发展趋势,制定了《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政策创制工作中将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列入计划,以进一步提高民政领域档案资源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国家积累更多的档案财富。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5月30日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民政专业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类别名称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民间组织管理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社会组织评估档案、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档案民间组织管理局文书档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档案*、印章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新闻宣传报道档案、出版社书稿档案办公厅优抚安置类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档案优抚安置局社会救助类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农村五保供养档案*、城乡医疗救助档案、临时救助档案社会救助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档案政策法规司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类村级组织档案#、城市社区档案#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会计档案*、仪器设备档案、职工住房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合同档案规划财务司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类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地名档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档案*区划地名司难民安置档案、国际合作项目档案国际合作司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管理类福利彩票档案、慈善项目档案#、社会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福利企业认定管理档案、康复辅具业务档案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人事档案、科研档案*、学校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人事司社会事务类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公墓审批档案、殡葬环境监测档案设会事务司社会工作类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档案、志愿服务记录档案社工司注:1.上表中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特有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非特有的档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11.15•【文号】民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民办发〔201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我部相关职能调整情况,我们对2015年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分类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民发〔2015〕41号)中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5年发布的《清单》予以废止。
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行政许可行为内容业务类别1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成立登记社会组织管理2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变更登记3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注销登记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5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社会事务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殡葬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民发[2001]14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发[2001]144号2001年5月30日)各司(局),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根据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我部制定了《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民政部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文种类民政部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民政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民政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民政部公文的主要种类有:(一)民政部令公布行政规章。
(二)民政部公告1.公布全国行政区划变更、命名、更名等事项。
2.公布全国性民间组织登记、注销等事项。
3.以民政部名义公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民政部决定1.对民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作出安排。
2.表彰全国民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民政部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五)民政部请示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工作。
(六)民政部批复1.答复下级民政部门的请示事项。
2.批复民政部职能范围内的请示事项。
(七)通知1.传达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议、规划等。
2.印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政工作的指示和部领导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针对基金会提出投诉举报的处理——王某不服某省民政厅举报答复行政复议案
法治以案说法针对基金会提出投诉举报的处理——王某不服某省民政厅举报答复行政复议案◎民政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洪伟【案情简要】2019年7月,某省民政厅决定受理该省信访局转办件,内容为:申请人王某实名举报某基金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摊派或变相摊派开展募捐活动。
《某基金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有“谁捐款谁受益”的表述。
后某省民政厅再次收到某省信访局转办件,申请人反映某基金会于2018年6月12日实施的定向募捐,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非法募捐。
2019年11月5日,某省民政厅作出《复函》称:一、关于某基金会在捐款中存在的问题。
该基金会在组织捐赠中存在指定捐赠数额的问题,违反了慈善法中“捐赠自愿”的规定,依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某省民政厅已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对某基金会作出了相应处罚。
二、关于某基【典型意义】本案例最具典型的地方是,对投诉举报人所提申请属于信访事项还是具体的投诉举报履责事项作了区分,无论金会捐款表述中存在“谁捐款、谁受益”的问题。
该基金会组织捐赠中存在"谁捐款,谁受益”的表述,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慈善法第四十条中的相关规定。
某省民政厅在前期执法过程中,已责令某基金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某基金会不是慈善组织,不能开展捐赠的问题。
某基金会虽未经过慈善组织认定,但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该基金会在登记成立之日起,即可以开展非公开募捐的捐赠活动。
该基金会开展非公开募捐的捐赠活动属于合法行为。
2019年11月12日,某省艮政厅向某基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某不服《复函》,提起行政复议。
最终,复议机关经审理决定撤销某省民政厅作出的《复函》。
是根据民政部的文件,还是目前法院对于这类案件行政审判的审理思路,均明确要求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2020.24中国民政43法治的分类梳理,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导入这些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说明
予 受 理后 的后 续处 理 ; 第 十 四条 要
求 登 记管 理 机 关保 护投 诉举 报 人合
办 法 共十九 条 ,第 一条 明确 法 权 益 ; 第 十五 条对 投 诉举 报 奖励 了 制定 目的及 依 据 ; 第 二 条界 定 了 作 出规 定 ; 第 十六条 明确 了投 诉举
理 机 关应 当如 何 妥善 保 存 投诉 举 报
( 一)关于适用主体和适用范 围
办法 明确规 定其适 用主体为
目前登 记 管 理机 关 对 受理 投 诉 材料 ; 第九 条 要 求对 投 诉 举 报进 行 各 级 登 记管 理 机 关 ,根 据社 会 组织 举 报 尚无 统 一 规 定 ,各 地 对 此项 工 登 记 ; 第 十条 明确 了投 诉 举 报 的受 登 记 管理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登 记 管理 作 理 解 不一 ,处理 不 同 ,给社 会 公 理 条 件 ; 第 十 一条 列 举 了不予 受 理 机 关 是 指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民政部
要说 明 的是 ,慈 善组 织 是社 会组 织 详 实 , 以便于 登 记 管理 机 关准 确 确 如 发 现被 投诉 举 报对 象 或者 有 关组
的属性 ,而 非独 立 的组 织 形 式 ,其 定 调查 对 象 ,及 时开 展 有效 的查 处 织 和个 人 的行 为 涉嫌 违反 刑 事法 律 存在 形式仍 然是社 会 团体 、基金 会 、 工 作 。二 是有 违 反社 会 组织 登 记 管 规定 ,构成犯 罪 的 ,不能 以罚代刑 , 社会服 务机 构 ( 民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理 法律 法 规 规定 的具体 事 实 、证据 而 应 当及 时将 有 关 线索 和证 据 移交
政 策 解 读
一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5〕64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5〕64号各市州民政局: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5年11月20日湖南省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办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采用邮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方式,具名向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反映社会组织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分级负责、双重管理的原则,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工作的处理由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省级社会组织举报投诉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
具体承办举报人对省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举报投诉,以及上级交办的社会组织举报投诉案件;协调、督办市州、县市(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社会组织举报投诉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
具体承办举报人对本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举报投诉,以及上级交办的社会组织举报投诉案件;第四条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持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信访接待室,确定领导接待日,并确定专人负责举报投诉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说明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说明一、制定背景和过程民政部分别于2000年和2012年发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对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有序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但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执法形势的变化,社会公众对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投诉举报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对此项工作理解不一,处理不同,给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造成不便,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权威,有的还引发了行政诉讼案件。
今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提出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为此,民政部于今年4月启动了投诉举报受理文件的起草工作,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其他部门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九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界定了适用主体和范围;第三条、第四条对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的管辖作出了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受理投诉举报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为投诉举报人提供方便;第七条明确提倡实名举报,但同时尊重投诉举报人意愿;第八条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如何妥善保存投诉举报材料;第九条要求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第十条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第十一条列举了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二条对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作出明确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不予受理后的后续处理;第十四条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对投诉举报奖励作出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工作;第十七条是执法人员在受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是《办法》的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发现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可向民政部门举报
发现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可向民政部门举报
佚名
【期刊名称】《晚霞》
【年(卷),期】2016(0)18
【摘要】民政部8月18日发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明确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
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关于投诉举报管辖,试行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社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试行办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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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民发[2016]139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
2016年8月15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和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