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外国法制史 考试‘题库
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
4.《人权宣言》:
是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步宪法性文件。是以“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思想为基础的。核心是规定人民权利和保障,从保障人权出发,又涉及到国家政权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量不断强大,并于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结成联盟。
②、雅典奴隶和自由民数量对比悬殊,这也使雅典城邦内较容易形成民主制度。
③、平民和氏族贵族的斗争,每一次斗争的胜利都推动了民主制度的发展。
2.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①、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
②、注重形式
③、以团体为本位
④、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3.简述英国宪法的议会主权原则。
外国法制史考试提纲
名词解释(2*5)
1.“法经”:
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被认为是奠定“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
2.《教会法大全》:
是1582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将包括格拉蒂安在内的历次教会法汇编以及格拉蒂安未收入教令集的《集外集》和《一般流行性教会法规》等六部法律文献编纂在一起,称为《教会法大全》,是中世纪后期教会的最基本的渊源。
产阶级民主自由世界观)
不同点:
①、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②、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外国法制史
精华版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2.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3.穆什凯努——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自由民的一类,指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的范围很广,有佃耕者、接受田宅充当常备军的人及直接依附于宫庭的服役者等。
4.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5.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6.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7.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8.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9.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10.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
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2009—03-16 16:051、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答:首先,保护范围有限。
普通法的保护范围足由令状确定的。
令状是由大法户以国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其次,内容僵化。
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其内容十分陈旧、僵化。
再次,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巨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这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2、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答:(1)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实行共和制、联邦制的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2)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宣布“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3)承认并保障公民地权利与自由;(4)国家权力的行使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独立;(5)宣布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3\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答:(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4、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答:(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5、《德国民法典》的特点答:(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德封建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6简述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
答:(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外法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古希腊法古希腊法复习要点概述:1.古希腊民主制度:四次改革及其要点2.特色法律制度:如陪审制度,陶片放逐法3.对古希腊法论述与评价:如古希腊法的特点、民主制度的特点等一、名词解释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
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
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外国法制史考试题目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摩西十诫,是犹太人法律的一部分。
根据圣经旧约记载,十诫是上帝在西奈山上授予摩西的十条戒律,是用“上帝的手指”刻在石头上传给后人的。
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贝壳放逐法,又称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创立,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注释法学派,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是罗马法复兴开始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因采用当时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而得名。
他们对《国法大全》疑难的词和条文,原则进行解释,对词的解释注在该词的下面、两行之间,对条文或原则的解释注在该条文的旁边、页的四周。
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
《自由大宪章》,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
习称《大宪章》。
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迫约翰王在兰尼米德草原签署的文件。
文件共63条,用拉丁文写成。
多数条款维护贵族和教士的权利,少数条款涉及城市,如确认城市已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
自由大宪章是对王权的限定,国王如违背之,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
自由大宪章后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据之一。
《拿破仑法典》,狭义仅指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1800年拿破仑任命由波塔利斯、特龙谢、比戈·德·普雷阿梅讷和马尔维尔四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起草《民法典》。
次年,委员会完成了全部《民法典》草案,拿破仑亲自主持审议,草案经过法国枢密院的仔细审查,还送交各法院广泛征求意见,《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在议会最后通过。
二、简答:1、简述罗马法中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网上考查课作业题一、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40分)1.遗产信托2.日耳曼法3.普通法4.《摩奴法典》二、简答(每题15分,共45分)1.古希腊法的特征。
2.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3.法国行政法的本质、地位和特点。
三、论述题(15分)1919年魏玛宪法的发展与缺陷。
1、遗产信托常被形容是遗产委托人从坟墓中伸出来的手,可以在死后继续按其遗愿操控信托资产的安排。
比如说在遗产信托中可设定其信托期间存续至找不到其直系血亲时才中止,理论上有可能永远延续下去没有信托中止期限。
可指定遗产购置家族墓园或灵骨塔,规定后世子孙免费入祀的资格条件。
也可以规定给后世子孙的奖助学金、创业辅导金或弱势子孙生活补助金。
2、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
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后来日耳曼法开始走向成熟,最终与罗马法的并存。
主要有:《西哥特法》、《勃艮第法》、《萨利克法》和《里浦尔法》。
由日耳曼习惯和罗马法相融合而成,带有氏族公社的残余。
法律适用采取属人主义原则,即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二者相抵触时以日耳曼法为准。
3、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4、摩奴法典又称《摩奴法论》。
古印度国家有关宗教、道德、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之一。
传说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故名。
共12章,2684条。
第1章叙述了法典产生的经过,宣扬法典是基于神的教导制定;第2章规定了婆罗门应当研习的宗教及法律规范;第3—6章详细规定了婆罗门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其中宗规戒律占多数;第7章规定了国王治理国家和统率军队等的责任;第8—9章是关于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诉讼以及刑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第10—12章是关于各杂种种姓的法律规范和有关赎罪、布施、各种违反道德规范的罪过及报应轮回的条文。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演变和发展的学科领域,涵盖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则是专注于探究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和特点。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一些与外国法制史相关的重要名词。
1.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制定和适用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理。
目前,世界上存在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穆斯林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包括法典法、条约法和判例法等。
普通法系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核心,当事人过去的审判决定对未来判决具有约束力。
穆斯林法系是以伊斯兰教教义和传统为基础,它适用于一些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
2. 法典(Code)法典是对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和编纂的成文法。
法典的出现和发展,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历史上,最早的法典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比如《罗马法律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
法典通常包括各个法的规定,比如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等。
3. 宪法(Constitution)宪法是国家或地区的最高法律文书,规定了政府组织结构、权力分配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也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根本依据。
宪法通常包括对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规定,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权力关系的界定。
4. 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司法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组织架构和运作规则。
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解决争议和判决案件,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司法制度通常包括各级法院的组成、审判程序、上诉机制和执行程序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包括司法独立和法官任命方式等方面。
5. 法学(Jurisprudence)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的学科。
它探讨法律的起源、本质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法学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法律的哲学基础、法律的历史进程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等。
法制史复习资料(外国)
名词解释*4 简答*5 论述*2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从公元前3000年起至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时止,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乌尔纳姆法典》是用楔形文字所写,法典的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刑罚、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保护奴隶制、维护私有财产等方面。
该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简答)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指定的,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上,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制度。
2、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3、社会结构4、婚姻、家庭和继承法5、债权法6、刑法7、诉讼制度古印度法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
约成于公元前8—前3世纪,以散文体写成。
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法经并无统一文本,各教派皆有自以为正统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主要有《乔达摩法经》等。
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雅典法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氏族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他将现行习惯法加以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的三项重大改革是:规定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即只有能够自备武装的人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
主要有: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具体内容为: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等。
2001年至2012年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简答题、论述题(新整理)
《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2001年10月三、名词解释36.圣训;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是对《古兰经》的具体阐释。
是伊斯兰法中仅次于《古兰经》的法律渊源。
它最初由穆罕默德的弟子口耳相传。
后来,阿拉伯的统治者常将各地流行的习惯和符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附会为“圣训”,使它们获得宗教权威。
8世纪以后逐渐整理、汇编成“圣训集”。
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
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
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
“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
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
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
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
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
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
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四、简答题41.简述罗马法的分类。
答:(一)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三)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四)市民法与长官法(裁判官法);(五)人法、物法、诉讼法。
42.英国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答:(1)普通法形成的原因:威廉征服后,为加强集权统治和缓和民族矛盾的需要。
外国法制史答案(按年份排列好)
2005年10月一、名词解释摩奴法典: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系宗教、哲学、法律的汇编;宣扬种姓制是核心;它集婆罗门教法之大成,对印度法的发展、印度法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P25阿拉力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力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
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
P82教会法大全:又称《寺院法大全》或《宗规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末哥里高利十三世教皇在位时编纂的一部教皇教令集。
实际上是将最早的《格拉蒂安教令集》和其后编纂的几部官刊教令集汇编在一起。
《教会法大全》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
P97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
P1201946年日本《宪法》: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色彩的宪法。
这部宪法有四个特点: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规定了极为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
P319二、简答题简述古代雅典伯里克利民主政治改革的主要措施。
P40答:公元前五世纪伯里克利的改革将雅典民主政治推向顶峰,主要体现为:(1)保留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利;(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简述英吉利王国的信托制。
P163答:信托制是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信托制与财产法的其他制度不同,不是在普通法院发展起来,而是由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起来的,加上其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许多教科书将它作为单独的一个法律部门加以论述。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3、《汉穆拉比法典》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水平,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比较完整的早期的成文法典。
4、《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5、佛教经典“三藏”:(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佛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6、“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7、种姓制度:最高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者农业生产,属贫民种姓;第四种姓,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的再生人,第四种是非再生人)8、苏伦改革(“解负令”、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建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颁布经济条例、废除“德拉古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取消氏族部落、划分公民和选区、建立500人议事会、颁布《贝壳放逐法》)阿菲埃尔特立法(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伯利克里立法9、《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10、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是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11、万民法: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
12、皇帝敕令:(1)敕谕;(2)敕裁:(3)敕示;(4)敕答13、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和私法(调整的不同对象)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表现形式的划分)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范围的分类)4)市民法和长官法(立法方式的不同)5)人法、物法、诉讼法14、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立法技术发达5)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15、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史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16、教会法:(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外国法制复习资料1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电大外国法制史(名词、简答、论述)
重点名词举要: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种姓制度、“贝壳放逐法”、万民法、《优士丁尼法学总论》、蛮族法典、《古兰经》、权利请愿书、普通法、衡平法、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独立宣言》、《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潘德克顿”法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罗斯真理、欧洲委员会问答题举要: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征。
简述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简述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的种类。
简述英国宪法的渊源中主要的宪法性法律。
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简述日本明治维新在法律制度方面改革的内容。
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简述大陆法系的特点。
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简述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
论述题举要:试述衡平法的特点及其对英国法律的发展的影响。
试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
试述罗马法的五种分类。
试述《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多位。
试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
试述《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渊源和特点。
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
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
2、《汉谟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3、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内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按法律将印度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等。
4、“贝壳放逐法”:在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
外国法制史参考答案1-4
第一次作业一、填空题1、种姓制度、2、《狄奥多西法典》3、(意大利、法国)4、属人主义5纠问式诉讼 6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7罗马法的复兴8二、名词解释1、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最早萌芽于公元2世纪至3世纪。
4世纪时继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逐步完善。
11世纪东西教会分裂后,天主教会的体制进一步确立并逐步走向鼎盛。
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为理论依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力和义务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
它反映出教会的封建性质。
2、采邑的本意是“恩赐物”,指国王赏赐给贵族的土地。
在“特恩权”严重消弱了王权,加剧了社会混乱,不利于整个大土地占有制的巩固。
为此,在8世纪法兰克王国实行了土地占有制的改革。
开始实行采邑制。
在采邑制下,贵族从国王那里领受采邑,必须为国王尽一定的义务,主要是服兵役。
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能继承,领受采邑的贵族死后,土地便归还国王。
贵族的继承人若要重新得到该土地,须重新经过授封仪式。
3、是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合适的令状才能在普通法院起诉三、判断正文 1、×2、√四、选择题 1、A 2、B 3、B 4、A、5、A、B、C、D五、简述题1、答:衡平即是平等、公正。
最早的实践者是罗马人。
但在英国将它发展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它在英美法渊源中指的是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它作为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依赖于普通法的实施。
2、答:两者异同主要表现在:(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关于法律分类的学说,将整个法律体系分成各个法律部门并分别制定成文法。
而英美法系则将判例法奉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原则为主要特征,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分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分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3*5= 15分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婆吠陀》。
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
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
)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外国法制史一(东北师范大学2021)
《外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题1. 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
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
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
2. 教会法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 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
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
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 辩论式诉讼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
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
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 摩西十诫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
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
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 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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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
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14.人权宣言: 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
15.伯里克利立法: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利克利连任十将军委员会首席将军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
16.明治宪法;是仿德国普鲁士宪法制定的一部宪法法典,于1889年颁布称为大日本帝国宪法17.德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一部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民法典,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
18.法国民法典:自1803年3月至1804年7月以36个单行法的形式分别通过,1804年3月21日宣告将这些单行法并称法国民法典。
它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19.权利法案:1689年10月,通过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文件,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具有宪法的性质,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
20.联邦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21.制定法: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或统治者明文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法律22.衡平法: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法律23.普通法:是指从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判例法。
24.马尔克:马尔克是指一种财产制度,又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以平均分配和共同劳动为特征。
25.国法大全:是在东罗马帝国时期,由《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
26.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与"市民法"对称,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承认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
27.梭伦立法:梭伦的立法改革剥夺了氏族贵族享有的世袭特权,使工商业奴隶主开始掌握城邦大权,赋予所有雅典公民有限的权利,规定城邦职能机构既分享权力又彼此制约,奠定了城邦民主政治的基础。
28.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他域范围而言,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29.种姓制度:是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30.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5世纪最完整、最系统地总结婆罗门教全部教规教义的法典,是婆罗门教最具有代表性的经典。
31.瓦克夫制度:该制度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以奉献珍珠的名义冻结财产实体,并把财产用益权奉献于捐赠者本人所指定的宗教慈善事业。
32.1946日本国宪法:指日本现行宪法,是战后反法西斯及法制民主改革的重要成果。
33.魏玛宪法: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的,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将德国建设成为一个实行地方分权的统一共和国的宪法。
35.日耳曼法系:通常指古代日耳曼诸部落联盟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并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形成的法律,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34. 伊斯兰教法: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经济、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一、试述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特点: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3、楔形文字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4、楔形文字法出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系;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
楔形文字法首先将习惯法成文化,开始了人类成文法的最初尝试,推动了人类法律的发展与进步。
楔形文字法诸法典,特别是《汉穆拉比法典》,内容丰富,形式完备,条文缜密,立法技术发达,表明其已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高峰,对后世奴隶制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以《汉穆拉比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楔形文字法,体现了古代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不仅在两河流域得到长久的应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而且还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和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沉声了一定的影响。
二、简述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1)《古兰经》。
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
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教义、教法、伦理道德以及为传教所需要的故事、传说、寓言等。
可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
(2)"圣训"。
是对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论和活动的传述,即先知的言行和默示,它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类比"。
是指对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
(4)"公议"。
最初是指伊斯兰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
三、简述人格的内容及其变更内容:罗马法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人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构成。
(1)自由权。
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也就无其他权利可言。
(2)市民权(也称公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3)家族权(也称家长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变更: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即沦为奴隶,权利被剥夺殆尽,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但仍保留其自由人身份,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由原来的自权人降为他权人,但仍保留自由人与公民身份,称人格小减等.四、罗马法的私诉私诉是指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涉及私人案件的诉讼.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实行了三种私诉程序:(1)法定诉讼;亦称就是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由裁判官做成一定程式的书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人请求的原因和目的、抗辩的记载及判决的提示等。
(3)特别诉讼;五、英国的陪审制度是怎样形成的1.英国十二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时采用挑选当地居民做见证人的制度2.十三四世纪陪审人从在询问中的见证人地位逐渐演变为裁判事实的陪审官,并且进一步确立了大、小陪审团制度3.陪审制度是作为维护封建王权而建立起来的,之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逐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反对王权的有力武器。
4.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陪审制度成为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陪审团出席审判是当事人的权利.六、"权利法案"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禁止国会对宗教问题立法,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律;人民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未经房主许可,军队不得在和平时期进驻民房,战时除非经法律程序亦不得自行占用;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的权利;无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取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私有财产如无公平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要求当地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有权获悉被控罪名和理由、与原告的证人对质、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律师协助辩护;一般情况下,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联邦法院不得重审;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和可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与残酷、逾常的刑罚;本宪法为列举的人民所拥有的权利不得受到否认和轻视;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行使、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行使之。
七、美国法有哪些特点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2)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
(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
(4)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
不同点:(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
(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理论和实践互补。
(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
(5)种族歧视色彩。
八、评述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及其特征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