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定位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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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雷电定位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雷电定位系统运行管理,提升电网雷电监测技术水平,确保雷电定位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雷电探测站,雷电探测站到雷电定位系统主站的通信传输通道,雷电定位系统主站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维护、技改、大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是雷电监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雷电过电压专业工作中对雷电定位系统提出需求指导及应用要求。
第五条省公司调控中心是雷电定位系统的运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雷电定位系统的建设及运维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雷电定位系统建设、技术改造以及系统大修等工作;
(二)负责雷电定位系统主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故障处理;
(三)负责建立完整、准确的雷电监测系统技术档案,包括系统设备、应用软件、通信通道、用户数据等;
(四)负责将雷电定位系统数据实时完整传输至省公司数据中心;
(五)负责监督雷电探测站的运行状况并指导地市电业局及县公司对雷电探测站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第六条科信部负责对雷电定位系统主站数据传输到数据中心的数据进行检查,并负责通知省调控中心。
第七条各地市电业局运维检修部是本地区雷电系统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门。负责本地区雷电探测站运行维护工作和故障处理。
第八条各地市信通公司负责本地区雷电探测站通信传输通道的运行维护工作和故障处理。
第三章雷电系统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省调控中心每日对雷电系统主站的软硬件系统、雷电探测站的运行情况以及雷电监测数据的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省公司科信部每日对雷电定位系统主站传输给省公司数据中心数据是否正常进行检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省调控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每年雷雨季节前,省调控中心组织各电业局对全省所有雷电探测站进行的全面检测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每三年对雷电探测站进行一次返厂校验。
第十二条各电业局运检部门按照《雷电探测站TDF用户手册》认真做好雷电探测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各电业局应及时处理雷电探测站存在的问题,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汇报省调控中心,省调控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章运行考核
第十四条雷电定位系统的运行按照《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的规定予以考核,并纳入年度考评。
第十五条雷电定位系统发现故障或接到上级的故障通知,应及时处理,连续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定为异常;超过48小时,应定为障碍;对行车时间超过5小时的偏远厂站设备故障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其最大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4小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要求进行消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电力有限公司调控中心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雷电定位系统运维管理流程
附雷电定位系统运维管理流程
发现缺陷
检修审批
信通公司/安全运检部
运维检修部
调控中心过程描述
科技信通部
省公司调控中心是本流程的归口管
理部门。
流程开始。
1-2 省调控中心每日对雷电系统主
站的软硬件系统、雷电探测站的运
行情况以及雷电监测数据的进行检
查,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进行处理。省公司科技信通部每日
对雷电定位系统主站传输给省公司
数据中心数据是否正常进行检测,
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省调控中心进
行处理。
3 省公司调控中心设备监控处汇总
本部门和科技信通部检测过程中发
现的缺陷。
4 省公司调控中心设备监控处判断
是否探测站缺陷。
5 省公司调控中心对非探测站的缺
陷提出检修申请,市电业局/县公司
对探测站缺陷提出检修申请,报设
备监控处处长审核。
6 省公司调控中心设备监控处审
核。
7 市电业局/县公司运维检修部判断
是否通道异常,通道异常由本单位
信通公司/安全运检部进行消缺处
理。
8 省公司调控中心进行主站消除缺
陷、市电业局/县公司运维检修部进
行探测站消除缺陷、信通公司/安全
运检部进行消除缺陷。
9 省公司调控中心、市电业局/县公
司运维检修部汇报竣工。
10 省公司调控中心进行消缺确认。
11 省公司调控中心进行资料归档。
流程结束。
雷电定位系统运行管理流程编号:
省公司市电业局/县公司
Y
N
Y
N
Y
N
Y
10 消缺确认
7 是否通
道异常
9.1 汇报竣工9.2 汇报竣工
11 资料归档
6 审核
8.2 探测站消
除缺陷
通信缺陷
处理管理
流程
8.1 主站消除
缺陷
结束
8.3 消除缺
陷
1.1 系统运
行检测
5.2 提出检
修申请
5.1 提出检
修申请
3 汇总缺陷
4 是否探
测站缺陷
1.2 业务应
用检测
2.2 发现缺
陷
2.1 发现缺
陷
开始
消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