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法律,目的是促进农村农民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全面解读这一法律,从法律的背景、内容、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198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内容之一。
此前,农民对土地的承包和管理主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缺乏明确的产权制度,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稳步增长,必须建立起土地产权制度,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三、法律内容(一)土地承包权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经过承包手续,获得土地承包权,具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并享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这一条款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可持续使用,为他们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基础。
(二)承包期限与续期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但具体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承包期届满后,农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续期。
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承包权益,为他们提供了持续的发展空间。
(三)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了适应土地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土地承包法还允许农民将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这一条款鼓励农民通过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高效生产,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机会。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收时,要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并提供就业安置。
四、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1983年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激发,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
不仅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提高,农村地区的粮食生产也取得了稳步增长。
然而,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土地流转不畅、承包期限过短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以更好地发挥土地承包制度的作用。
五、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解读,使我们对这一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中华文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指南
一、背景介绍中华文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规范和保障起着关键作用。
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土地承包法的内容较为复杂,而且受到地区、行业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法律条文的实际操作和理解有时存在偏差。
本文旨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释义指南,帮助大家更加全面地了解和理解土地承包法的内容和要求。
二、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内容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由承包者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经营,并根据法定程序依法取得收益的一种制度。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限届满,依法经批准可以续期。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合作、以土地、房屋等形式入股企业或者合作社。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由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抵押。
5. 土地承包者有权要求补偿,在承包期届满时,土地承包者有续承临期期间做出的合法投资的补偿权。
三、土地承包法的释义指南1.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和使用权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但在土地使用上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尤其在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等方面,土地承包者不得擅自损坏和破坏土地资源,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保障也需要注意,土地承包者在土地使用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利,但需要合理合法地进行土地的经营和管理,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 关于土地承包期限的续期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依法经批准续期。
这需要在承包期限届满前,依法提出续期申请,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方能进行续期。
续期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擅自进行续期操作。
3.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操作需要依法进行,并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六、附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律法规与本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法执行。
二、土地承包
1.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和集体经营两种方式。
2.家庭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经营。
3.集体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土地或者将土地承包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4.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5.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开展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五、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违反本法规定,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流转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6.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得调整,不得收回。
三、土地流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3.土地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
4.土地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5.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6.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四、承包地保护
1.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土地二轮承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经历了三轮改革。
其中,二轮承包是指1998年至2003年间,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进行的第二轮承包。
本文旨在对土地二轮承包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土地二轮承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程序、期限、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内容,为土地承包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为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土地二轮承包的原则1.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土地二轮承包坚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持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确保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
2.平等协商、自愿原则土地二轮承包实行平等协商、自愿原则,承包方与发包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二轮承包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承包方案、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事项应当公开,确保承包农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原则土地二轮承包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充分考虑承包农户的意愿和农村土地资源现状,合理确定承包期限和承包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适用本法。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二十条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农民承包村集体的土地)
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农民承包村集体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了可以承包的土地类型、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虽然所有权不属于使用该土地的农民集体,由于是作为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从事农业生产的,法律规定也实行承包经营。
此类土地由国家发包没有必要,也不现实。
3、法律主观: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具备以下的内容,具体如下:(1)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村里集体土地被个人承包违法吗?1、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法律分析:乡村政府没有直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个人的权利。
村委会在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乡村政府可以对土地承包进行监督和指导。
3、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并未在结婚后迁出,您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
4、【法律分析】: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的行为属于合法的,但只能转让给村集体成员,转让后只能用于从事农业生产,不能在土地上做和农业无关的事情。
5、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公民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所有权的。
而个人私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更是属于违法行为,集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6、私人承包农村土地应报政府批准,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耕地的特殊农业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秩序,增加农民的收入,保障粮食安全,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承包是指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体经济组织,由这些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农民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土地承包实行统一认定、有序流转、有利耕者有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承包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利互助、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滋生买卖土地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章承包土地的范围第五条本法所称的承包土地是指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第六条承包土地的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章承包期限和经营权第七条承包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不得多于七十年。
第八条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九条承包期限届满后,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承包权可以通过续期、流转、继承等形式继续享有。
第十条承包权流转应当依法办理,经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由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农村集体所有。
第四章承包权的保护第十一条农民有权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所必需的包括兴修水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第十二条因国家需要征用承包土地的,应当根据土地征收法的规定实行征收,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切实保护土地承包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及时向农民公告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四条禁止非农民参与土地承包经营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承包权的终止第十五条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权自动终止,承包土地由原农户归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农户的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营能力等情况,经有关方面依法认定后,承包权终止,并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农户个别承包权的继承或向他人流转。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文章来源:/Content-153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文章来源:/Content-153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以下是对该法条文的一般理解和适用情况的概述,但请注意,具体的理解和适用可能需要参考法律正文以及当地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
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确立与保护:该法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规定承包期限和权益保护。
农民在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后,享有承包、经营、流转、抵押等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2.农民承包土地的用途:农民承包土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目的,禁止改变土地用途。
承包土地的流转和转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农民的权益。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流转,但不得以出租、抵押、转让等方式获取非农业经营利益。
同时,对于合法、合规的土地流转行为,法律对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保护,禁止非法侵占、剥夺、强制收回等行为。
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土地承包经营合作社:法律鼓励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鼓励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般理解和适用情况的概述,并不代表对具体条文的详尽解释。
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和适用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或参考法律正文、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文件。
他们能够提供更具体和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针对的对象是对耕地实行承包的农民及其承包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民依法有权占有、经营、流转、承包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政策,划定耕地保护红线,保护耕地不减少。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非农建设用地除外。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登记。
第七条土地承包的流转不得侵犯耕地的保护红线,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分红”的农村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农民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参与农村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土地流转应当经过必要的公示和听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完成。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有限的原则。
不得以强制手段进行土地流转。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流转产生的税费、收益等问题,由土地流转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权流转有关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鼓励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和劳动力入股合作社,组成社员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金投入政策,用于农村土地的流转、改良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增加值,纳入集体经济分成。
第二章土地承包权的确立和变更第二十条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定、确认和执行的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的土地承包权。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土地承包权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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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程序
1.编制土地承包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土地承包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公示土地承包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方案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
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继承、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三、承包方式
1.家庭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
2.股份合作制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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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二、承包权属
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承包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违反本法规定,强迫流转土地承包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法施行前已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3.本法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4.登记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国农村土地经营管理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拥有和使用权利,维护农民的安定生活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条文理解和适用原则:1. 承包土地使用权:农民通过承包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是农民的权益,但不等同于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2. 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有些地区可适度延长,但不超过50年。
承包期满后,可以续期或重新承包。
3. 承包合同:承包土地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使用期限、承包费用等相关事项,并保护承包农民的合法权益。
4. 承包权的流转:承包权可以有限度地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抵押、转让给非农户等。
5. 土地流转:承包土地可以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但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保障承包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6. 政府保护:政府应当保障承包农民的承包权益,加强承包土地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农民稳定经营。
7. 承包费用:承包农民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承包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福利。
8. 农民对承包土地有管理和支配权:农民对承包土地有使用、收益、流转和下一代继承等方面的管理和支配权利,但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要求。
9. 国家对土地使用实施统筹规划:国家对土地使用实施统筹规划,协调城乡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优化,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优秀农田和农村景观。
10. 禁止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国家严格禁止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土地,要保障农民承包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保护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权益。
11. 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与维护:法律明确规定,承包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和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擅自收回土地承包权。
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登记:承包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应当通过确权和登记,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合法有效,便于权益的保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法调整、使用、管理。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度。
第三条土地承包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利用权的制度。
第四条土地承包制度应维护国家统一,农村社会稳定,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民利益,保护农村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经营性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章承包土地的方式第五条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协议承包土地。
第六条土地承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承包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七条土地承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的内容包括:(一)承包土地的用途、面积和地点;(二)承包期限;(三)承包方享有的权益;(四)承包方义务和责任;(五)违约责任;(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土地承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土地承包协议期满,经承包方与土地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租。
第十条组织和个人承包土地,应当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组织和个人不得用承包土地、分配的经营性土地建设道路、草场、灌溉设施等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处理有关的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组织和个人负责。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与企事业单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合作。
第三章承包土地的权益第十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在承包地上实施管理、经营、转让或者置换权。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土地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七条承包期满,承包方与土地承包方可以协商确定续记、撤销、转让或者置换等。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期满后不再续期的,土地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九条具备承包资格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它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本文将就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我们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土地承包法提供指导。
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明确了土地承包的目的和原则。
它指出土地承包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经济收入。
同时,土地承包应遵循公平、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其中包括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面积等方面的规定。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抵押的,确保了农民长期稳定地享有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法第三章明确了土地流转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流转是指农民之间或农民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或租赁。
土地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合法的原则,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这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经营选择,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
土地承包法第四章关于土地规模经营。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重要途径。
土地承包法明确了鼓励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为推动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提供了法律支持。
土地承包法第五章强调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支持和保护。
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包括经营自主权、经营收益权等。
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培训和服务支持,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发展。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它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应用土地承包法,积极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使农民从中受益,为实现农村振兴战略目标贡献力量。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的执行机制,确保其落地生效,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
新土地承包法全文解读(2023年新土地承包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1、法律主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4、【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原则的规定。
土地承包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家庭承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起规范、指导作用。
5、【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
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
土地承包最新消息!无地农民如何申请土地?未来土地有啥新变化?1、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具体规定,农民和土地之间的承包关系还将保持长久不变。
国家针对土地承包方面还会继续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方针,这也再次体现了政策层面的高瞻远瞩。
2、第1件事:现在国家已经积极展开,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继续延期的相关试点。
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公开消息来看,南方一些地区已经正式展开了土地延期试点。
3、变革1:未来农村土地的价值会越来越大。
在前段时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指出,鼓励县城发展城镇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迎来全面升级,农房农地的价值也将迎来大幅提高。
4、对于无地农民想要申请承包地的,可以参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同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土地承包权的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导读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Fra bibliotek互换、转让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二、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个别调整 三、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自愿交回 四、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五、家庭承包权益的继承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一、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及相关权利 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三、土地经营权登记 四、工商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 五、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八0 3 、 非 法 征 收、征用、 占用土地或 者贪污、挪 用土地征收、 征用补偿费 用的法律责 任
05
十、擅自改 变土地用途、 弃耕抛荒、 给土地造成 损害的法律 责任
1
一、关于二轮 承包的效力
2
二、限制预留 机动地
3 三、省级人大
常委会制定实 施办法
4 四、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
5
五、法律实施 日期
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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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九、土地承 包双方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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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土地 经营权流转 合法权益的 保护
05
十、土地经 营权的流转
十二、土地承 包经营中土地
资源的保护
十三、农村土 地承包中相关 部门职责的规 定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 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就是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首先是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
所谓稳定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其次是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
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是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
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
第四是发展,这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稳定、规范、维权是发展的基础。
把土地承包期设定为30年以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多种方式依法流转,赋予其它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充分体现了立足于发展的目的。
以上四个方面,归根到底就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这既是制定法律的首要出发点,也是贯彻执行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的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指出: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起重要作用的法律。
它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安排。
以下是对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的分析:1. 第一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条规定,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民通过集体组织形式承包土地,并享有承包土地的权益。
这个原则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农村稳定的农业生产。
2. 第二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的内容。
土地承包包括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承包土地后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力,包括种植、养殖、林果等。
这个条文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和经营的权益。
3. 第三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
土地承包的期限按照年份计算,一般为30年。
土地承包期满后,可以延长承包期限。
这个规定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提高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的积极性。
4. 第九条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制度。
这个条文规定,承包方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他人承包或者转让。
承包方流转土地的,需经过集体农民组织批准,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这个条文对土地流转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民把握经营机会。
5. 第十一条规定了土地保护的原则。
这个条文规定了对土地的保护措施,包括不得侵犯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不得征收承包土地,不得随意变更承包土地等。
这个规定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 第十三条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和让与的制度。
这个条文规定,经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者让与来进行转移。
这个条文确立了土地经营权转移的合法性,有利于农民在经营中进行合理的土地资源配置。
总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土地承包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外界普遍认为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农民权益、稳定农村社会和促进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于1981年颁布,是中国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制度法规。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制度,即实行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支付土地承包费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制度。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历史背景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建立新中国后,通过土地改革等措施,开始解决农民土地问题。
1962年,《土地管理法》颁布,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分给农民承包经营,使得农民能够独立安排生产。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性保障,土地流转、继承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农民。
为此,1981年,政府颁布了《土地承包法》,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使得农民可以安心种田,提高粮食产量,同时也为土地的流转提供了基础。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四个基本原则:1. 集体所有土地,农民承包经营,遵守合同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2. 尊重农民个体经营权利,依法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3. 坚持保护土地耕作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4. 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维护农民承包经营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流转是指农户出租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部分土地,也可以是全部土地。
但是,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 不得超过合同期限;2. 不得转移到单位、集体和个人外的人;3. 不得转化为资本;4. 转让、出租的土地必须保持规模不变。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现阶段的意义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而《土地承包法》为了规范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做出了诸多规定。
在实践中,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土地流转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同时,我们也需要注重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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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承包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保护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土地承包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承包后合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保护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保护承包权流转】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发包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权利】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义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权利】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义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承包原则】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承包程序】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内容】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生效】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不得随意变更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权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权的合理调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可用于调整承包的土地】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自动交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妇女婚姻状况变更不影响承包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承包权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流转主体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流转费用及收益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流转合同的签订、备案及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流转合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一定期限内的转包不影响原承包关系】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