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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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我出口公司应该在CIF价格基础上扣除运费、保险费的价格。FOB合同签订与CIF相比,卖方减少了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和费用,买方则增加了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和费用。二者风险转移一致,都在船舷。
2、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答:已经不属于了。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中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所以即使迟于2日到达,买方也无权取消合同或要求卖方退款。
3、香港出口人向江苏某进口公司提供二手减震器制造设备,合同总价值450万美元,交货条件为CIF上海,交货期5月30日。付款方式为买方受到卖方提交的提单、商业发票、检验证书等单据7天后,以电汇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由于卖方的供货人原因,货物推迟到7月24日才装运。随后将规定的单据以特快专递方式寄给买方,买方未就迟期装运提出异议,并于货到后交给国内用户使用。但在卖方提醒付款时建已到要求支付货款时,买方却声称,在6月19日公司被吊销了进出口权,因为对方迟期装运,无法申请进口许可证,因而要求退货。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卖方在5月30日之前装运货物,违反此项规定如果使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如果造成买方损失,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没有对卖方迟期交货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将货物转交给最终用户使用,这等于买方用行为表示接受了卖方的迟期交货,但此行为并不表示买方放弃了迟期交货遭受损失的索赔权。
CIF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应对进出口各自国境的手续负责,买方未能取得进口批文属于违反合同义务行为,与卖方无关,故买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如果卖方真的想退货的话,应在收到买方提交的单据后,立即通知卖方,并可以声明保留损失索赔权。事实上,买方的拒付货款时不顾商业诚信的故意违约行为,应当受到谴责。
4、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答:FCA是货交承运人,A公司采用FCA北京的条件是因为货物交给在北京承运人就不负担货物破损遗失等风险,相对于B公司提出的FOB新港的条件,A公司承担的风险要小。FOB风险及责任划分是以船舷为界,货物到达船舷前的一切风险由A公司承担,所以这样B公司承担的风险就较小。风险相对而言较小,还有就是费用也少一点,从北京到新港的运费有卖家承担。
1、某一货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后,原装该船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获得的价值为原货价值的30%;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大米,经检查后发现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熏的损失,经晒干后,作为次米出售,可得价值为原价的50%。按上述情况,棉花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试分析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性质的损失?应该如何赔偿?
答:因为棉花失去了原有的形体效用所以是全部损失中的实际全损,,因为共同海损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安全,有意识的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而大米就是为了大家的共同安全,有意识的合理的采取灭火行为而导致的特殊牺牲,所以是共同海损。
2、有一载货海轮在航行中不幸触礁,船身左侧出现裂口,大量海水佣金,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接着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问:这一连串损失都是单独海损?假设共同海损为8万美元,问各有关方面应该如何进行分摊?(设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美元、30万美元、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1)船体撞裂的损失;2)部分货物遭浸泡的损失;3)船长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的损失,4)接着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的损失。我给你们列出了四种损失,分别是哪类损失呢?
答:1.2是单独损失,3.4是共同损失
船方:100*8/(100+50+30+8+2)=4.2105(美元)
甲:50*8/190=2.1053(美元)
乙:30*8/190=1.2632(美元)
丙:8*8/190=0.3368(美元)运费:2*8/190=0.0842(美元)
3、2006年5月12日,我某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20000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总值为310000美元,5月28日,买方来电要求卖方代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发票金额的110%购买至马赛的一切险。原告按买方委托于6月5日办理了保险事宜,被保险人为法国买方。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为供货地龙岩市,目的地为法国马赛。6月10日,原告安排将货物从龙岩市运往厦门港。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使10%的货物受损。事后,原告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人以原告非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偿。原告又请买方向保险人索赔,也遭保险人拒赔。于是原告将保险人告上法庭,如果你是法官,该案如何处理?
答:“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从货物离开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开始,到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止。但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索赔人与保险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其代理人,第二,索赔人必须拥有保险利益,第三、货物损失必须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致。卖方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索赔权。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转移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即买方对装船前的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对此期间的货物损失无索赔权。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一般是以货过船舷为界限来划分的。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全部运输过程,若损失在装船前发生则索赔权仅在卖方,若损失在装船后发生则索赔权大都转到了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