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调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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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调拨管理制度
资金调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资金的调拨安全、准确、高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原则。
第三条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四条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集团资金调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资金调拨具体执行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因商品调拨等购销业务引起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资金调拨管理
第七条各公司财务部为资金调拨的执行和责任部门。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资金往来,必须经过集团财务中心统一调拨。
第九条新公司开业前的资金调拨管理:
1.新设公司向当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收到公
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应按提交的公司章程申请调拨注册资金;
2.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有要求的,按要求在指定银行设立验资账
户;对于没有要求的,应书面上报财务本部,经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在指定银行设立验资账户。
3.运营管理部负责调拨注册资本金至验资账户。
4.新公司注册完毕,由开设人员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出
申请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基本户开立成功后将验资款转入该账户(如果原为验资账户,则不必转入)。
第十条日常业务资金调拨管理:
1.公司资金调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2.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应分设收入和支出账户。各公司收到
货币资金,除特殊情况外,都必须存入指定的收入账户,不得擅自挪用;
3.各公司预期出现资金缺口时,应及时填写《资金申请单》,由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申请调拨;
4.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各授权部门和人员按照《内部资金调拨授权表》所授权限签批
《资金内部调拨审批单》;
6.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资金主管将签批完毕的《资金内部调
拨审批单》传真至调出、调入公司作为收付款凭据,原件留存备档;
7.调出公司收到审批经过的《资金内部调拨审批单》,按审批意
见进行资金划拨。同时将《资金内部调拨审批单》传真件和付款单据作为原始凭证,及时入账;
8.调入公司收到内部调拨的资金,应将《资金内部调拨审批单》
传真件和银行进账单作为原始凭证,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单》必须以纸质形式传递,严禁口头、电话等无痕形式进行资金调拨申请与审批。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财务副总裁同意可先进行资金调拨,后补《资金申请单》。
第十二条资金调拨核算。集团公司与各分子公司以及分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必须实行往来核算,明确资金权属关系。
第三章资金调拨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调拨必须建立资金预测和收支计划。各公司按年、季、月、周编制本公司《收支计划表》并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审查修订各公司资金收支计划,汇总并综合平衡,按年、季、月、周编制全集团资金收支计划并报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裁审批。
第十四条资金调拨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运营管理部有权拒绝审批计划外的资金开支项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申请单位办理追加资金计划手续,由运营管理部根据当时资金情况安排支付。为了确保资金计划的顺畅和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在付款程序上实行计划内资金优先审批支付原则。
第十五条资金调拨、资金信息必须集中于运营管理部。各公司应将涉及资金收付、结余的所有信息以《资金日报表》形式及时反馈给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对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供决策使用。
第十六条资金调拨必须事先申请。各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公司业务需求和资金状况及时向集团财务中心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运营管理部审核。审核经过后,由运营管理部根据资金计划和轻重缓急进行调拨。
第十七条当支付金额在本公司资金计划、授权额度以内,经本公司各级审核审批后,由支付账户直接支出。支付账户金额不足的,由财务部门向集团财务中心申请调拨补入,补入金额不超过批准金额。对超计划、计划外和超出本公司授权额度的资金支付必须经过集团审批方能支付。
第十八条严禁各公司间代收代付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集团财务中心核算管理部和运营管理部共同审批方可。
第十九条资金调拨的稽核。各公司应于年、季、月、周末编制本公司《资金支出计划执行情况表》,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汇总审核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不定期对各单位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