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第二章中央银行及个人征信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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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领域外的信用 如:电信用户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Hale Waihona Puke Baidu金信息、以及个人参
信息
加养老保险信息等。
注:随着条件成熟,还将采集更多的个人其他信息,包括个人缴纳水费、电费、 燃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个人欠税的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甚至是乘坐飞 机、高铁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5 年 8 月 18 日 颁布了《个人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管 理暂行办法》。
2.2.3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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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客建设体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 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为商业银行、个人、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法 定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2.1.4 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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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以及行政处罚权
对金融市场的监督检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议监督检查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 计、统计报表和 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 为有权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人民银行规章为依据,给予行政处罚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其他相关 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起,共同形成 我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总体框 架。
2.1.2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6
法律地位
行政隶属性 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事
业的职能部门,受国务院领导。 相对独立性
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 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2.1.4 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
9
2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权
对金融市场监管过程中的行政许可 人民币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许可 对开立银行账户及结算和其他金融
业务监管过程中的行政许可 对黄金及黄金制品监管过程中的行
政许可
关于: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调整为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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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居于一 国金融体系的主 导地位,是一国 金融体制中的核 心机构。
中央银行是发行 的银行、银行的 银行、政府的银 行。
5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确立我国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并调整我 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督管理职 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调整为备案制
• 2018年5月23日,央行发布《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 可证核发的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 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对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 户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
•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在分批试点基础上, 2019年年底前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境内依法设立 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基本或临时存款银行 账户,由核准改为备案。
中央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是总行的 派出机构,接受总行的集中统一领导和 管理。
职责
调控和货币发行的银行 监督管理职责 作为政府银行的服务职责 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责,需要维
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 我国中央银行的业务
7
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 中央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征信的概念和内涵
主体
内容
2.2.1征信的概述
14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
信用消费者个人
用
交
易 信用信息提供者
信用数据主体
关
系
信用信息使用者
征信 数据 采集 关系
征信监管机构 监 管
征信机构
信用数据提供、委托信用征信
2.2.1征信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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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信息主要来自两类机构:
提供贷款的机构
注意:民事纠纷案件责任一方内的容信息主要来
自做出判决的法院,个人欠税信息来自相关 的税务部门。
2.2.2 我国征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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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
行政法规 层面
政府规章 层面
《中国人民银行 法》肯定了中国人 民银行“管理征信 业,推动建立社会 信用体系”的法定 职责。
2012 年 12 月 26 日由国务院颁布 了我国第一部调 整征信业的行政 法规 --- 《征 信业 管理条例》。
主要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化 提供贷款的机构。这类机构提供的信息主要是个人的信贷 信息,如借款金额、还款情况、担保情况及使用信用卡等。
提供先消费后付款的 机构
主要是电信企业,水、电、燃气公司等公共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提供个人缴纳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信 息。
主征信体信息的来源
2.2.1征信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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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征信就是指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建立 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 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一个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征信记录了信息主体的过去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信息主体未来的 信用交易活动。
主体
法律事实的在
内容
2.2.3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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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的信息范围
信息范围 个人基本信息
具体内容
姓名、证件类型客及体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
居住和职业信息等。
金融信用信息
贷款信息(包括大学期间的助学贷款):贷款的发放银行、 数额、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担保信息等。 信用卡信息:发卡行、授信额度以及还款记录等。
第二章
中央银行及个人征信 法律规范
第二章
chapter two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律规范 第二节 个人征信法律规范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律规范
我国中央银行法的立法 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我国中央银行的业务 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 信息公开行为
2.1.1 我国中央银行法的立法
2.1.5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信息公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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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息公开,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 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公之于众的行为。
两条途径
依法主动公开 依当事人的申请公开
第二节
个人征信法律规范
征信的概述 我国征信法规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征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实现征信信息 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