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合同法小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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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
2、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B合同承诺生效地,
3、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A,有效成立
4、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B, 一年
5、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标准是C通知主义
6、买卖合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
物在某一地点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当为 D,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7、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B,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8、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A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9、融次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 B,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10、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保管物其所得价款C,扣除保管费用和其
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二、多选题1、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A,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
2、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
ABCDE
3、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双务有偿的、多为标准的、要式的、要受计划的控制的合同。
4、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ABD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占有、
使用、收益。
5、居间合同的特征有ABCDE,居间人以
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居间人居介绍人位;居间人同具有诺成
性;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填空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
3.合同义务又可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
务。
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5.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和
验标来订立合同的。
6.易货交易为双方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
有权的合同。
7.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主要工作交
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对第三人所完成的
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8.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
作开发合同。
9.委托合同的的受托人即可以以委托人
的名义处理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处理事务。
四、名词解释
1、合同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
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主要有平
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
2、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
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
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
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
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
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
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5、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
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
用的合同。
五、简答题1、讲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
法律意义答: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
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
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尊则,确立
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
根本依据。
2、简要回答强制缔约的特点有哪
些?答: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1)强
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
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
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
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
来确定。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
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
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
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3、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
答::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
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与
合同权利须个有可让与性。
4、债权人须
通知债务人。
4、简述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
律特征: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借款合同
是双务合同;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
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六、论述题试述全面履行原则答:
(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
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
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
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
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
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
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
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
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他人代替自己
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同
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
(2)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合同的标的
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
因,是合同的核心。
没有明确确定的合
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3)按照合
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
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
履行。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
可能准确而完整地履行合同,有时甚至
会使合同变得毫无意义(4)按照合同约
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价款或报酬是
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
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
若不按
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则构成严
重的违约。
(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点履行。
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可以
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6)按
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
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
的时间,履行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规定,
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
接受履行。
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
行或迟延接受履行。
(7)按照合同约定
的履行方式履行。
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方法。
七、案例分析: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
1999年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
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
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
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
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
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
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
服装厂在
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
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
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
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
连续一周
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
因此服装厂只好
将该校服提存。
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
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
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
15天
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
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
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
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
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
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
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
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
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
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
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
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
人。
”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
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
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
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
因此,
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
学。
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
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流社区,提
供学习资(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
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
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
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
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
由。
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有你更精彩等(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
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
保管费。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第一部分课堂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92.你如何解
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
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
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的标的的概念: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
指向的目标。
发言提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
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
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
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订立合同
的目的解释。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
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
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
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
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法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理由。
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
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2:
发言提纲:(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3)总结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其他人发言摘要: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主要观点概括:主要观点是指两者的共同点都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都是因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引起的。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依靠人民法院才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