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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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2]77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7

【实施日期】2012.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全面提升全市城乡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城市区和县(市)的城市(县城)建设改造、城市精细化管理、产业集聚区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

本办法所称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是指对我市城市区及县(市)政府在城市(县城)建设改造、城市精细化管理、产业集聚区建设以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情况的综合考核。

第三条为加强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洛阳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谭建忠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杨晓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改委、规划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社办)、城市监察管理局、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改办)等有关部门以及县(市、区)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具体负责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孟红兵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城市(县城)建设、精细化管理、征迁改造、产业集聚区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第五条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的考核,采取“日报告、月自查、季考核”的形式进行。“日报告”即:县(市、区)将每日征迁改造进度情况进行报告;“月自查”即:县(市、区)每月对照市委、市政府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自查推进和落实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包括:月进度报表、措施做法、问题原因、解决办法等)报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季考核”即:每季度末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改委、规划局、新社办、城市监察管理局、旧改办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县(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明确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8县1市和吉利区的城市(县城)建设改造、县域征迁情况进行考核;市发改委负责对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市规划、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对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精细化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由于城市区与县(市)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中职能有差别,考核内容上也略有区别。对城市区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以日检查为主,由城市监察管理、园林、规划、公用事业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分别组织检查考核,每月统一汇总,并报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对县(市)、吉利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行季度统一组织考核);市新社办负责对全市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市旧改办负责对城市区旧城改造及安置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束后,对单项评分进行汇总,所得的总分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的综合得分。在此基础上,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名和总结讲评。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洛阳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评分表

2. 洛阳市××县(市、吉利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评分表

附件1:

洛阳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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