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模拟法庭案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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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游诉周江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纠纷案
原告:陈游,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
被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被告:周江红,女,1980年出生,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
原告陈游与被告周江红原均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西语系90级法语班学生,住该院女生宿舍3栋315室上下铺。
2003年7月4日晚,睡在该房双层铁架床下铺的周江红在晚间熄灯后,在床上蚊帐内点燃蜡烛看书。
次日凌晨1时45分左右,蜡烛点燃了周江红床上的蚊帐,火苗很快往上铺的陈游床上蔓延,把陈游床上的蚊帐等物烧着,陈游在熟睡中被火所困。
此时,住在同一房内包括周江红在内的其他人均跑出室外大叫失火,并到洗手间取水救火,约15分钟后,火被扑灭,但陈游已被烧伤。
当天,陈游被送到中山医学院附属医院作伤口处理,后被转送到广州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至2003年10月7日出院。
陈游住院期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先后垫付了医药费共14.6余万元,并为陈游植皮购买小猪750元。
同年9月5日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与陈游的哥哥陈超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同意陈游的医疗费由学校支付至2003年8月31日止,共14.6万元,其余费用自筹。
此外,陈游的父亲陈川江收取了周江红通过学校赔偿给陈游的1万元。
2003年11月11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以广外字(2003)036号文作出勒令周江红退学的处分决定。
陈游出院后回居住地海南省海口市,由当地医生上门治疗。
2003年11月7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门诊以海南法医(2003)29号法医学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陈游的损伤已构成重伤,目前劳动能力已丧失100%。
200
4年至2005年,陈游先后两次到北京治疗,后在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至2005年8月底,共花医疗费3.9万
余元。
此外,陈游受伤后,其家人及家人为她请保姆,所花的交通费、陪人费、误工费、工资等合理费用25.2万
元。
2005年9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法鉴字第036号作出法医鉴定书,结论为:陈游的头、
面、身体大部分体表被火灼伤后增生疤痕占体表70%并面部重度毁容,上、下肢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属伤残一级。
原告陈游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读书期间,住学院女生宿舍3栋315室。
2003年7月5日凌晨2时许,我在睡眠中被火光惊醒,等我逃离火场时,已被严重烧伤。
我在医院做了五次植皮手
术,历时3个多月,病情才基本稳定,被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胁迫我哥哥签订了一份协议,仅支付到8月31日的医
药费后就不再支付,迫于无奈,我只好出院回家养伤。
2004年4月至10月,我到北京整形医院做2次手术,花费
8万元。
因此,我要求两被告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另赔偿我自受伤之日起至今的医药费、营养费、家人为照顾我而
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保姆的工资等以及今后预计一年的医疗费、营养费、38年的伤残补助费总共50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法医鉴定费及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答辩称:原告与被告周江红均是我院2000级学生。
2003年7月5日凌晨2时许,因被告周江红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熄灯后在蚊帐内点燃蜡烛看书引起火灾。
我院在每个学生入校时,均宣布了学院的纪律,
并对宿舍管理正式行文作了规定,不允许在床上点蜡烛看书,因此,引起火灾的责任在被告周江红,而不在我院,不
应由我院承担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我院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立即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组织学院师生轮换到医
院看护原告;同时,支付了原告在广州住院期间的医药费14.8万元。
我院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制度是完善的,在引
起原告伤害结果的责任不在我院的情况下,仍支付了抢救阶段的全部医疗费,对原告是负责的,且原告家人当时也与
我院签了协议,同意我院只支付原告的医药费至2003年8月31日,其他费用自筹。
且原告抢救时用了不少自费药,
故我院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55万元。
被告周江红辩称:原告的伤害结果确实是因我违反学校规定,在蚊帐内点蜡烛引起火灾造成的。
在我经济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我可以承担部分责任,我也已赔偿了1万元。
现原告提出赔偿55万元的要求过高,其交通费及预计
今后医疗费部分均不合理。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于2003年12月10日发出的(2003)032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不允许熄灯后在床上点蜡烛看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细则》第12条也作出了同样规定,并在第14条规定了熄灯时间。
对于此规定,
学校编成《学生须知》小册子,发至每个学生。
但该校并无在学生宿舍走廊等处安设消防水龙头及灭火用具。
广州市
公安局12处(2004)穗公十二发字第16号“关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七·五’火灾起火原因的复查认定报告”认
定,起火原因是因为周江红违章在床上点蜡烛看书,不慎引燃蚊帐而引起。
2、恒升诉王洪、《生活时报》社等侵犯名誉权案
2005年8月5日,王洪与王立成(科华电脑公司经理)在北京中关村安特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特明公司)购买一台恒升集团生产的SLIM-I笔记本电脑,该电脑配置为PI-166,16M 内存,1.3G硬盘,价格为14200元。
购买时,王洪验机,王立成付款,缴款收据记载的购机人为科华电脑公司,交款人为王立成。
恒升集团在该随机的保修证书中标明"对所售产品实行三年保修,其中一年之内按规定使用发生故障时,本公司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损害部件"。
同时,该保修证书还标明了维修办法、地点、联系电话,并要求购机者将保修证书的幅联填写后,寄回恒升集团。
王洪将记载电脑编号及用户情况等信息的服务卡副联填写后留在了安特明公司。
此后,王洪在使用电脑中感觉显屏晃动,遂于2006年6月1日与安特明公司联系维修事宜,并于6月2日将电脑送至安特明公司处,安特明公司收下电脑后为王洪开据收条,收条上注明"收SLIM-I,PI,166,32,1.3G,无软驱,维修"王洪于当天返回保定。
安特明公司则于当日又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脑送至恒升集团维修部。
恒升集团接机后,因安特明公司未出示保修卡,故告知安特明公司如无保修卡,则不属保修范围,如需修理,应交纳修理费7300元。
并在恒升集团的电脑维修单上注明"未修,无保修卡"的字样。
此时,该电脑的内存恢复为16M。
安特明公司遂于当日下午将上述内容通知王洪。
王洪接到通知后,对此处理方式不满,认为电脑在保修期内,应无条件免费修理,遂又多次与安特明公司联系,要求其免费维修。
但安特明公司均以电脑是恒升集团的产品,自己无修理义务为由加以拒绝,并让王洪自己去找恒升集团解决。
6月9日王洪将自己这一经历写成《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发表在四通立方的BBS上,后王洪又就此事向北京市海淀区"消协"投诉恒升集团。
6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消协"收到王洪的投诉函,同时,恒升集团亦在互联网上发现此文,即通过北京市海淀区"消协"于7月2日与王洪取得联系。
恒升集团表示同意免费为王洪修理电脑,对王洪的上述做法表示异议,希望王洪能够道歉。
王洪遂书写一致歉函传真至恒升集团,内容为:"……本人因为仅同代理商联系,未能与恒升公司及时沟通,造成对以上几个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写下上文。
文中对恒升集团的名誉造成了损害,笔者对恒升集团郑重表示道歉"。
恒升集团接到此函后希望王洪能更改致歉函的篇幅并在互联网上发布。
王洪则表示不同意并提出不修电脑了。
7月3日王洪又写了《誓不低头》一文在互联网上发表,该文中写到"你们的笔记本死机频繁,奇慢无比,温度烫手,娇气的像块豆腐。
这样的产品比起其他的品牌来讲,不是垃圾又是什么"。
7月24日,王洪取回未修的电脑。
次日,王洪开机检查时发现缺少16M内存,同时收到一封署名北京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鸣"的E-mail。
针对该函,26日王洪又在网上发表了《答"雷鸣"律师,致恒升的公开信》一文。
随后其在互联网上开设一个人主页,题目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该主页设有文献收录、签名声讨恒升等栏目。
"过程"一文及其他几篇相关文章也被收录在内。
签名声讨恒升的栏目中有指向BBS的链接。
7月28日,生活时报发表了该报记者郑直的文章《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
该文在报道了这起网上纠纷的过程后写到"据网上反应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并称"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
8月10日,《微电脑世界周刊》记者张岩在该报上撰文《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该文引用王洪《誓不低头》中,比喻恒升电脑"娇气的象块豆腐,这样的东西和好产品比起来不是垃圾又是什么?"的引语。
8月12日,王洪在与恒升集团联系寻找内存一事时,恒升集团致函王洪表示:恒升从未表示过拒修,个人恩怨与保修是两码事,"并让王洪尽快将机器带来修理。
13日,王洪将电脑再次送至恒升集团。
26日,王洪将修好的电脑取回。
王洪的文章及与恒升集团交往的往来函在其个人主页上的接连发表及有关报刊的报道,吸引众多网民在BBS上留言,其中含有大量的对恒升集团带有侮辱性的内容
3、李奕诉《声屏周报》社、汤生午等侵权案
原告:李奕,女,47岁,中国轻音乐团团长。
住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里2号楼2单元103号。
被告:南阳《声屏周报》社。
法定代表人:王根礼,总编辑。
被告:汤生午,男,30岁,《声屏周报》社记者。
住河南省南阳市糖酒公司家属院。
在2001年1月16日的南阳《声屏周报》第一版上,刊登了该报记者汤生午撰写的采访报道文章,引题为“有人说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干脆说她已经自杀,舆论莫衷一是”,正题为“著名歌星魏巍接受本报电话采访道出个中原因”,副题为“她得的不是生理上的病,而是各种因素在她心灵上造成了创伤。
”该文写道:“一个让亿万听众揪心的传言,从去年10月份起,在全国广泛流传。
传言的内容既震撼人又带有特殊色彩,那就是——魏巍得了艾滋病。
”“记者在这沸沸扬扬的舆论热潮中,于上月20日以后,急切地同魏巍进行了几次通话,魏巍在电话那端以平静的口气但却伤心地道出了她从不愿向外多讲的此事起因。
”该文紧接着另起一段继续写道:“在2000年的一次大型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大陆的某位乐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魏巍得艾滋病了。
’舆论哗然。
”紧接又起一段:“在此之前,魏巍在许多事上,已因这位领导莫名其妙的动因而处处受到非难,魏巍的工资被无故停发已一年。
作为国家一级演员,魏巍正常的医疗费这位领导却不准报销。
文化部分给该团三位演员三套住房,其中明确指示要考虑分给魏巍一套。
实际结果,不仅同魏巍毫不沾边,而且这三套房子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
……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对魏巍的演出邀请,在各方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
”再起一段:“该领导曾对魏巍说,你走吧!离开这里我们关系也许才好相处。
但走的方式更见其用意‘特殊’,她希望魏巍,一是去国外,二是辞职。
如果想调走,那请拿10万元钱来。
事实证明这其中也是有诈。
当然,还有一条最简单的,就是要魏巍给她写下一个保证,保证今后永远不再登台演唱。
如此荒谬的要求竟能发出,可见该领导对魏巍的演唱事业已多么嫉恨。
说到此,该领导种种举止的归因,也就昭然若揭了。
”文章到此又起一段:“记者的一位同事曾得到过这位领导的明确相告:我就是要整魏巍!怎么了?共产党要整个人还不容易!当然,这里的‘共产党’应是该领导的个人认为。
”该文认为:“如上各种因素,给魏巍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创伤,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身体健康。
”“从工作环境到舆论环境,魏巍目前都陷入被人刻意制造出的困境。
”《声屏周报》社在将刊登该文的该日报纸发往全国联网报刊的其他报刊时,还将该文四周标出框线,并注上了“请转载”的字样。
李奕为此曾同《声屏周报》社交涉未果,并曾召开过新闻发布会驳斥该文。
2002年1月23日,李奕向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报道涉及我的内容,或歪曲,或为捏造,全部严重失实;同时使用了很多侮辱性语言,恶意诋毁我的人格和名誉;该报还在向几百家联网报刊散发的报纸上,将文章四周标出框线,并注有“请转载”字样,肆意扩大侵权范围。
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上向我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要求被告支付因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声屏周报》社和汤生午答辩称:这篇文章系消息性的人物专访,且都有消息来源,基本属实,故原告指控我们捏造、歪曲事实,侵害其名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撰写、发表这篇文章,是为了纠正社会上对魏巍的谣传,且稿件经魏巍审查同意后才予发表,并无恶意。
我们在文章中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不构成对人格的侮辱。
原告在诉讼前,利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损害我们的名誉,应当停止侵害。
【审判】
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底,《声屏周报》社记者汤生午听河南省南阳新闻中心工作人员袁某讲到中国轻音乐团团长李奕在许多事情上非难原该团团员魏巍,再加上社会上流传魏巍得艾滋病、自杀等消息,即经本社批准,通过电话采访了魏巍。
魏巍在通话中介绍了有关情况。
汤生午即将袁某、魏巍提供的消息,加上自己的评论写成初稿,寄给魏巍。
魏巍又通过电话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
汤生午据此整理后经本社总编审核,刊登于2001年1月16日的《声屏周报》第一版上。
该报社将该报纸发往其联网报刊时,在该文四周标出框线,并加注了“请转载”的字样。
并查明:
一、该报道称:“在2000年的一次大型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大陆的某位乐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魏巍得艾滋病了。
舆论哗然。
”经查,并无此事。
二、该报道称,魏巍的工资被无故停发已一年,与该领导有关。
经查,1999年12月27日,文化部艺术局批准魏巍去瑞士的申请,准假3个月,假期间停发工资。
但魏巍并未出国。
2000年,魏巍还两次参加了本团的演出活动;三次在外演出向本团交了误演费。
文化部艺术局批准魏巍出国申请的批文,轻音乐团没有交给其财务部门。
魏巍的工资自2000年1月至6月一直被造册,其中1月至3月的工资由他人代领,4月至6月的工资无人领取。
2000年6月初,李奕得知魏巍的工资仍被造册,即问会计刘某:“魏巍已经申请出国,为什么还给她发工资?”刘某说:“没
有接到任何停发魏巍工资的通知。
”后轻音乐团人事处按照李奕的意见,口头通知会计,从当年4月起停发魏巍的工资。
截止汤文发表,共停发魏巍工资计10个月。
三、报道称:作为国家一级演员,魏巍正常的医疗费这位领导却不准报销。
经查:2000年9月亚运会期间,魏巍交给会计7张价值167.98元的外购药品报销单据。
会计审查后,发现魏巍没有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处方,即让人转告魏巍提供处方,但魏巍一直没有提供。
该7张单据仍在会计处,至今没报销。
此事与李奕无关。
四、报道称:文化部分给该团三位演员三套住房,其中明确指示要考虑分给魏巍一套。
实际结果,不仅同魏巍毫不沾边,而且这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
经查:2000年2月,文化部将购买的房屋,借给艺术局一部分,其中明确有轻音乐团5套。
文化部计财司房产处经办人未经李奕允许,以“李奕”名义办理了房产手续。
房屋落实到轻音乐团后,分给魏巍一套。
但魏巍与李奕之间至今没有办理住房手续,魏巍也没有住进分配的房屋。
五、报道称: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对魏巍的演出邀请,在各方面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
经查:2000年10月上旬,魏巍通过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向轻音乐团和文化部提出当年10月份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申请。
李奕与乐团主要领导成员研究,同意其出访。
李奕本人以轻音乐团的名义向主管部门上报了“关于外单位借调我团魏巍出国的情况请示”,因主管部门未作出答复,魏巍此次未能及时出国。
六、报道称:该领导曾对魏巍说:你走吧!离开这里我们关系也许才好相处。
她希望魏巍,一是去国外,二是辞职。
如果想调走,那请拿10万元钱来。
事实证明这其中也是有诈。
当然,还有一条最简单的,就是要魏巍给她写下一个保证,保证今后永远不再登台演唱。
经查:魏巍欲离开轻音乐团,是其本人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作出的“决定”。
上述内容,是魏巍一人所说,别无它证。
七、报道称:记者的一位同事曾得到过这位领导的明确相告:我就是要整魏巍!怎么了?共产党要整个人还不容易!经查:2000年9月,南阳新闻中心工作人员袁某前去北京联系轻音乐团到南阳演出之事。
她通过中央电视台祖某介绍,见到了李奕,双方谈及了演出等事宜。
上述内容是根据袁某一人所说,在场的其他人员否认。
(以上可由法庭重新审查决定,另请考虑是否把巍巍也作为被告)
4、博客名誉权纠纷案
2007年4月24日,江苏省首例博客告博客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审结。
法院认定,被告沈阳在博客上的过激言辞对原告原扬大学子张明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判决沈阳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张明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张明公证费、公告费1150元。
2006年8月18日,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明对被告沈阳名誉权纠纷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沈阳在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1月15日期间,在博客网博客专栏中先后刊登了数篇署名为
沈阳的网络文章,题目分别为《“顺风”们的“网奸”有说话机会吗?》、《神灵wet2.0痛脚(2)博客道德也
wet2.0》、《面对“博客名人”都是出笔(口)意淫》、《透视扬州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博客逻辑(4)》等,文章中的一些针对张明的内容已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正常合理范围,侵害了张明的名誉权,该院认定沈阳已构成对张明人格利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