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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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注意要点

一:合同主体要明确

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都应先审查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身份信息等资料是否真实,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约的权限。主体的明确主要防止两种情况的出现,第一种情况,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如虚假的公司名称、虚假的身份信息等,签订主体只有真实存在,在发生纠纷时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则可能有发生纠纷时无法向一方主张权利等法律风险;第二种情况,如果相对方无权签约或者超越权限签约的,则所签合同的效力则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如合同中的卖方对所出卖的标的物,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则其与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的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买方,则丧失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卖方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权利。北辰公司生产电器设备的,大多数合同都是买卖合同,

二、明确标的物及其价格

买卖合同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货物的流转形成利益,那么标的物在合同中永远是核心问题。因此在合同中应当将标的物特定化,明确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货物价格,以免产生歧义或引发纠纷。签订合同中注意防止三种情况的出现,第一种情况:货物量的不明确,如“一袋”、“一车”、“一批”等笼统的字眼;第二种情况:货物质的不明确,比如变压器一台或断路器一台,对型号功率大小并未做明确约定;第三种情况,价格的不明确。直接的价格约定不明确很少见,大部分是因为货物质的不明确导致价格不明确。

案例: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货物交付后及时付款。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出具了

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甲方化肥10吨、国尿35吨,署名为乙方”,款项经甲方多次催款未果,形成诉讼。甲方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

评析:案件事实情况并不复杂,供货之后货款未付形成的诉讼,但是甲方作为原告在举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标的物未特定化,化肥有许多种型号,欠条上面没有注明是什么样的化肥。“国尿”,是国产尿素,同样的也是注明型号;2.标的物未特定化导致价格无法确定。本来没有约定价格可以根据市场价确定,法律有这样的兜底条款,但是因为连型号都没有注明就无法确定价格(不同的化肥、尿素市场价是不一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甲方无法就本案的货值提交相关证据。

案件结果,甲方撤诉。

三、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以及不符合质量的违约责任

合同有关质量的要求是合同履行的关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质量标准有很多种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等,这些标准并不是一致的,有高有低。

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1.尽量约定明确标的物的需要符合什么样的质量标准,如果因为特殊需要而定制的货物,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特殊的质量要求。有条件的话,卖方可以提供样品,并将样品进行封存。这样有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不会因质量要求的分歧产生纠纷。

2.约定因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修理、退货、换货或者减少价款,可以在细分什么样的情况下修理,什么样的情况下换货,什么样的情况下退货,什么样的情况下减少价款。不建议笼统约定(北辰公司质量违约责任,质量“供方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扣除5%货款”)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质量违约行为,就可以通过这些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如何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

在买卖合同中,应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由卖方送货,还是由买方提货。对于“交货地点”也应当明确约定,因为该交货地点可能关系到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一般货物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属于动产的货物在所有权交付时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卖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电脑配件,约定由乙方代办托运,乙方将货物交由某运输公司承运,由于承运人保管不善,电脑配件在运输途中遭水浸全部报废,甲方因此拒绝收货,通知乙方立即重新发货,否则追究其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则认为自己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货物毁损是运输公司的过错造成,甲方应直接追究运输公司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有以下几种方式: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

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付地点。

五: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难以在法律上得到全部支持。每一项权利义务约定的内容不同,所以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

六:合同中如何约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生效”条款。

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或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双方同意即可。单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种单方解除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并明确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在实务中是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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