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力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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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力调度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售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本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使用本规程所引用的法律、标准、技术规范、上级调度规程(规范)及管理文件等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3《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200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200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200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200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国家经贸委——2001《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587—2007《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516—2006《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L/T544—94《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547—94《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T548—94
-2-《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
能源部——1988《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5号——2005《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改能源〔2007〕3523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2号——2006《电网运行准则(试行)》
——DL/T 1040—2007
3术语和定义
3.1电力系统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参见《电网运行准则》
术语第1条)
3.2电力系统运行
指在统一指挥下进行的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
3.3独立小电力系统
指与主网不相连接的孤立运行的局部地区电力系统。
3.4发电企业
并入电网运行
(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
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参见《电网运行准则》
术语第5条)
3.5电网企业
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参见《电网运行准则》
术语第4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两者合并简称为发、供电单位。
3.6电力用户
通过电网消费电能的单位或个人。(参见《电网运行准则》
术
-3-语第7条)
3.7电力调度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规范运营,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保证电力生产的秩序,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活动。
3.8电力调度机构
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简称调度机构。(参见网调规程)
3.9电力调度管理
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运行方式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管理、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新能源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10电力调度系统
包括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运行值班单位指发电厂、变电站(含换流站、开关站,下同)、大用户变(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
3.11
调度管辖范围
电力系统设备运行和操作指挥权限的范围。
3.12调度许可
下级调度机构、厂(站)管辖(或受委托调度)的设备在进行有关操作前,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并征得同意。
3.13委托调度
一方委托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
3.14越级调度
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不通过下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而直接下达调度指令给下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运行单位的值班运行人员的方式。
3.15调度指令值班调度员对其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调度管辖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发布有关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令,包括自动发电控制(简称AGC)、自动无功电压控制(简称AVC)、实时调度等调度自动化系统下达的调控指令。
3.15.1发布指令——值班调度员正式向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值班运行人员(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正常运行时)下达调度指令。
3.15.2接受指令——受令人听取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复诵指令并认可。
3.15.3复诵指令——受令人依照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向发令人完整无误诵读一遍。3.15.4回复指令——受令人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已执行完调度指令的步骤、内容和时间。3.15.5拒绝接受指令——受令人认为值班调度员或调度自动化系统发布的调度指令会危害人身、电网和
设备安全,不执行调度指令。
3.16水调自动化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是电网调度自动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水电厂内采集水文、气象和水库运行信息的子站、调度机构内对水库运行进行监视、预报、调度和管理的主站及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系统。
3.17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包括能量管理系统(EMS)、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系统(WAMS)、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系统、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DTS)、电能量计量系统(TMS)、水调自动化系统、调度生产管理信息系统(OMS)、配电管理系统(DMS)
-46-名规范》和《河南电力通信设备标识规范》执行。
16.5.2各维护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通信资源数据库维护工作,应保障维护范围内的资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6.5.3 500kV系统电力载波频率由网调分配;220kV系统电力载波频率由省调分配;110kV 系统电力载波频率由地调分配。
16.6规划建设
16.6.1通信规划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优化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电网发展规划的需求和特点,结合专业管理和通信网发展状况,采用先进、实用、可靠的通信技术。
16.6.2调度机构与所属调度对象之间通信应具有两条及以上独立路径的数字通道。
16.6.3同一条线路的两套线路保护和同一系统的两套安全稳定自动装置,应组织两条独立的通道,配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备,由两套独立的通信电源供电。
16.6.4新建220kV及以上通信站的调度交换机,应采用统一编号、统一信令和数字中继接入电力调度交换网。调度台应采用通信专用-48伏直流供电或UPS电源供电。
16.6.5调度机构与所属调度对象之间应配置应急调度电话单机和调度录音系统。
16.6.6并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通信设备技术标准和运行条件应符合电力通信网技术规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