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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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

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

所属年度: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经办人签字: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税务经办人签字:日期:

填报说明:

1. 第1行“企业年度总收入”:是指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的之和。

2. 第2行“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第1行。

3.第3行“投资收益”: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第8、9、15列之和。

4.第4行“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第17行。

5.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填列。

6.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财税〔2010〕65号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7.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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