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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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4]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6日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三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整理、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均应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依法建立健全强化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制度。

第七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无纠纷。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

第九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

(一)审议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议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三)审议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

(四)审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的调整方案;

(五)审议重大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六)审议以地融资等土地资本化运作方案;

(七)审议全市土地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和政府土地收益及资产负债情况;

(八)需审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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