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

(一)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苞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四)单位自制凭证

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

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

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零星费用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单)、劳务费用领报单、原材料(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

第三章财务支出票据的审核

第七条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

第八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九条财务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是指原始票据本身的真实性;票据所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

第十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完整性,是指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虽、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的完整性。

第^一条财务支出票据的规范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

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

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第十二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准确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的正确使

用,属于非税收支范畴的,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属于代收暂付的往来资金,必须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属于向对方提供的经营性服务范畴的货物、劳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等。

第十三条财务支出票据的时效性,是指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章财务支出的报销

第十四条财务支出的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五条财务支出报销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包括:单位自外部取得的合法凭证(资料)、单位内部自制凭证(资料)。凡列入政府米购B[录的支出事项,需依法提供政府米购的相关资料。单位内部非经营性服务项目的结算,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执行。

(一)报销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签到表和结算清单等附件。

(二)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

(三)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四)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

(达到公务卡支付标准的);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按公务卡使用规定执行);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不属于政府

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

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六)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七)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按《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

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8号)文件执行。其中:报销附件应提供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 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八)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

(九)报销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租房审批件及租

(十)其他报销事项,均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第十六条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

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

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

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第十八条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随同记账凭证装订

成册外,其他资料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财务报销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归档,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细化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程序,定期做好内部稽查,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报销行为,除按本办法规定整改外,要分清责任界限,分另U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财务报销凭证的监管工作,对财务支出票据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制售、使用虚假票据,虚开、套开票据等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

度。

第二十三条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多种平台发挥举报监督作用;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督办查处和公告制度;认真执行信访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建立财务支出票据问题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齐抓共管机制,及时移送问题线索。对于财务支出票据中典型违规违纪问题和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假伪发票线索,应及时向公安、税务等部门反馈;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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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 管理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函﹝2006﹞294号 【发文日期】2006-12-25 【实施时间】2006-1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创新发票管理形式,强化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的发展,针对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发票管理职责 发票既是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法定商事凭证,也是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消费者维权和各级税务机关计征税款的重要依据。近年来,一些纳税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开票、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大头小尾等发票违规现象比较突出;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比较淡薄;税务机关内部存在着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衔接不够紧密,对发票违规行为打击不力等问题。发票管理存在的这些问题,已经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事业和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发票管理,特别是要强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建立、完善和落实普通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的管理职责,市州局成立了票证管理部门的,普通发票的管理职责要统一划归票证中心管理;没有成立票证中心的,由征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措施 (一)更新观念,创新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新思想观念, 创新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为契机,积极探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新路子、新方法。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 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平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二、票据的使用准则: 2.1、支票 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资金管理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

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2.1.5、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收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2、发票、收据 2.2.1、发票购回后先由税务管理会计建立发票登记簿,发票管理会计按照登记薄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对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工程,要由业务部门提交发票申请单,经项目经理、会计确认签字后,发票管理会计才能使用。 。 2.2.3、发票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开鸳鸯票,封面注明行政费用类、

财务制度原始票据管理制度

陇南东盛控股集团 原始票据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为规范公司财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原始票据的填写要求 1、内容完整。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2、章印齐全。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无论是从外部取得的发票还是本公司开具的发票,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规定要求加盖发票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填写规范。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请购单、询价单(除零星采购外)、合同(除零星采购外)、销货单位送货单、购货方验收(质检)入库单、合法发票等。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收据等。 4、用途明确。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

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手续完备。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6、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合法且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的种类 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票、表、证、单、书、据等。 1.票,如发票,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始凭证。发票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商品购销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购销双方证明其经济业务发生及收付款项的书面凭证,是核算财务收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综〔2019〕29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票据地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地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地通知》(财综[]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地通知》(鄂政发[]号)制定本办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地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地机构、代行政府职能地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地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地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地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地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地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地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地重要依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三条财政票据地印制、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地,按其规定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地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统一印制和管理全省财政票据;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地管理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地购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条财政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地、有健全地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地执收单位购领.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规范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地财政票据.不出具财政票据或填开不规范地,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章财政票据地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全省财政票据地种类、内容、规格、联次、式样,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制定. 第七条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各类财政票据地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地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地收款凭证. (二)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地收款凭证. (三)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地社会团体向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地收款凭证. (四)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地凭证. (五)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除上述票据外按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地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一)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适用于不便使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政府非

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出资的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各级农业(经管)部门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乡(镇)财政所(财经所,以下统称财政所)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六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一、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而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三、取得的发票应是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盖有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出纳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五、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六、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 七、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不得擅自销毁。 八、公司内部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果是独立法人,应开具资金往来发票,非独立法人可以使用收据。 九、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开具发票时,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原始凭证记录的管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对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复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基本流程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基本流程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图 1.制样。由财政端描述电子票据的数据要素及可视化样式,制作形成电子票据模板文件。 2.赋码。由财政部门向单位发放电子票号,保证财政电子票据票号唯一性。可采用两种赋码模式:一是财政部门向用票单位预发电子票据票号,单位按顺序使用电子票据票号;二是用票单位开票时系统按照财政部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电子票据票号。 3.开具。用票单位可以使用系统单位端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或者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接口自动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开票信息中需包含单位数字签

名。 单位开具生成含有单位签名的票据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动上传到财政端,财政端验证电子票号唯一性、单位签名有效性无误后,追加财政监制签名,制作生成完整的财政电子票据。 4.传输。财政电子票据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子票据专用App等多种方式发送给缴款人。缴款人可以通过财政票据管理服务网站等方式获取财政电子票据。 5.查验。缴款人通过财政票据管理服务网站或应用工具等查验票据真伪。 6.入账。由开票单位和缴款单位进行财政电子票据入账处理。财政部门应提供支持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接口,单位可以建立单位财务管理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接口,自动获取、查验本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生成记账凭证。 在过渡阶段,开票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打印到纸质财政票据上,交缴款人入账。 7.归档。由财政部门、开票单位、缴款单位分别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形成符合长期保管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财政部门归档作为备查依据,开票单位归档作为记账依据,缴款单位归档作为报销凭据。

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003]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20XX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 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 (一)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三)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四)单位自制凭证 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零星费用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单)、劳务费用领报单、原材料(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三章财务支出票据的审核 第七条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八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

应收账款票据管理办法 - 企业文规

应收账款票据管理办法-企业文规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最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当然,不锈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账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定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赊销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时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限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如急需时可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

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发票、收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收据(统称为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部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票据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及核对、核算工作,财务部设置票据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票据的按规领取,发放登记、回收核对、收入对账等项工作。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票据的按规开具及妥善保管、按照财务部门要求的期限及时交回,接受财务部门对收入情况、票据存根联次的核对,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使用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全责,对票据管理人员有定期进行法治教育的责任。 第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作出评估报告,上报企业经理审核批准,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不同性质,及时反馈执行部门,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结果。 第三章发票领购 第九条:企业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在领取票据时,首先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申请单由领用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会计签字后,再由财务部部长审查批准,交票据管理人员,根据票据的种类、数量、号码及日期填写票据领用登记簿,并由领用人亲自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领取票据。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人应当建立票据登记簿,将领取的票据按照号码顺序依次登记,并将每张票据收入的金额、时间及交存情况记录详细,定期与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核对收入账目及票据的保管情况。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 第十三条:票据使用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开具票据时首先应当审查开票的依据是否齐全,订货合同或协议、对方单位的开票信息、货款交付、挂账签单等客户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九)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

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财务管理制度-20190918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关于财务管理的办法和意见,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主体明确、分级负责,预算管理、严格收支,厉行节约、保障运行”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预算编制应遵循“编制合法,内容完整,保障运转,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科室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及时向行管科提供资料编报下一年度的支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大型会议、培训等专项经费预算,需报具体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房屋维修、车辆维修费、网络建设维护及邮电和报刊订阅等预算草案,由行管科根据经费的需求和可能,初审汇总平衡后提交办公室领导审定。 第五条年度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行管科应当确实履行预决算的编制、报送、信息公开,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各项收入要及时全额缴入区财政局往来资金专户。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 所有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标准,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经分管人事和机关领导审核后交行管科执行。第十条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以年度预算定额标准为依据,实行总额控制,节约使用;原则上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 (一)差旅费 1.报销依据:根据新财行[2016]15号《新洲区区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操作流程:事前审批—出差—报销 3.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及说明: (1)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在标准上限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2)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若接待单位安排伙食,不再补贴伙食费,或由出差人员自行交纳伙食费,凭收款收据,办公室按文件精神再予以补贴伙食费。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试行)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票据的收取: (一)银行票据收取的范围: (1)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4)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 (1)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2)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3)代垫的银行票据; (4)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5)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6)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7)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

(8)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 (9) 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审核 (一)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三)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 (1)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 (2)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四)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1)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2)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3)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4)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5)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6)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7)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8)背书是否规范; (9)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210750416.html,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7最新) 核心内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产票据管理制度。该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0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22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

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阳光运行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13号)的规定,全面推进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根据2010年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纪委书记尚勇在省财政厅调研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 通知》(赣财办[2009]9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票据管理在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近年来,围绕着如何进一步提高票据管理实效,不断强化票据管理职能这一主题,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在票据管理信息化、电子化方面作出了许多积极的努力,也取得了不少的成效。椐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12月,省直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70个其他用票单位,全省9个设区市本级和40个县(市、区)已实行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实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保证了财政票据按时自动核销,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解缴,推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断深化。同时,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能有效识别票据数据信息,约束收费人员的开票行为,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为实现科技反腐、制度防腐、源头治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因此,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肯定。去年,省委常委、省纪委尚勇书记来我厅视察工作时,充分肯定我厅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并要求于2010年在全省铺开,全面完成。 然而,由于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少数地区和部门对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思想认识不足,工作不够落实,使当前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存在着发展不平衡、总体水平不高的矛盾。从近年来我省财政监督机构组织的多次专项检查包括去年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反映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违法、违规和违纪的案例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财政票据监管手段落后、票据使用不规范有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建设滞后、覆盖面不足。实践表明,当前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正处于十分关键阶段。因此,统一思想认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深入地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既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打造“廉政阳光工程”的重要抓手,也是从根本上深化财政票据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的迫切需要。 二、目标和任务

湖北联通财务风险控制与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doc 10页)

湖北联通财务风险控制与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doc 10页)

三、完善湖北联通公司财务风险控制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湖北联通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健全的财务控制制度本身就消除了一部分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它一般来说包括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信息报告制度、财务结算中心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第一,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湖北联通公司的预算考核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预算编报质量和上报的及时性,对预算编报不合格,上报不及时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严格考核预算执行过程,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项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对先办事后预算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批评和处罚;三是将预算执行结果与考核兑现挂钩;四是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对完成预算好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预算的企业和个人提出批评和处罚意见。 全面预算管理采用事先预算、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方法,实现了总部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动态管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完善财务信息报告制度。湖北联通公司在建立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应当从信息报告质量评价入手,并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控制严格、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传递与处理系统。在财务信息质量上应根据各子公司自身情况,并结合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和重要性这两个墓本特征,制定出各自的财务信息、质量标准。同时,公司应本着既能满足对财务信息质量监控的需要,又能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宗旨,对核心主导业务财务信息采用绝对性报告标准,即内容翔实,而且有详尽的因果分析和前瞻性影响预期;对相关非主导业务财务信息采用绝对性报告标准与限制性报告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即仅仅对一些重要的财务信息项目采用绝对性报告标准,其余的则采用限制性报告标准,即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需达到规定的重要水平即可;对于相关业务财务信息,基本上采用限制性报告标准。 第三,建立与完善财务结算中心。财务管理的核心是管理资金的整个运动过程。湖北联通公司涉及业务范围、投资数额大、接触金融机构多。资金管理的集中、统一高效是企业追求的目标。财务结算中心在公司的发展中可起到如下重要作用:①通过财务结算中心的有效运作,可实现公司内部资金的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②由于财务结算中心将公司内分散的资金结算业务集中起来,可以有效地增强公司在银行的融资能力,同时还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和费用。③通过财务结算中心、公司可以对子公司的资金营运和业务进行适当的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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