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领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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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领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发票,领用管理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08-22

【实施时间】2014-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下发后,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为规范我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可一次领用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个月领用的发票用量达到3个月用量的,3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3个月内纳税人确实需要领用发票的,按超限量领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变更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上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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