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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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农〔2011〕3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林业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2006年制定的《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6〕3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反映。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绿化山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绿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化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林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绿化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绿化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和拨付绿化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林业局主要负责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年度造林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造林实绩核查及项目验收等。
第二章绿化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造林绿化,主要包括水系生态造林、荒山绿化、平原绿化、村镇绿化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等。
(二)森林抚育。
(三)种质资源调查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建设。
(四)湿地保护与恢复。
(五)省级组织规划编制、造林实绩核查和项目管理等。
(六)其他林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资金使用方式
(一)造林绿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上年度造林实绩核查结果、年度造林任务和绿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奖励资金额度。
(二)森林抚育。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每亩平均补助100元。
(三)其他支出。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工作量和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补助额度。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六条造林绿化
(一)省林业局根据全省林业造林规划,确定下达各市年度造林任务。各市林业部门及时将造林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二)每年9月份,各市林业、财政部门按照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对当年各县(市、区)造林任务
完成实绩进行核查,于9月底前将核查结果联合上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和省直管县造林实绩进行复核,并对造林绿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依据各市和省直管县上年度造林实绩复核结果、年度造林计划和绿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照因素法测算确定各市和省直管县造林绿化奖励资金额度。省财政厅据此下达造林绿化奖励资金。
第七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全省森林资源分布、各市和省直管县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各市和省直管县森林抚育补助资金额度,下达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实施方案下达森林抚育补助资金。
第八条其他支出由省林业局、各有关市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文件,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
第九条各市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完
成。
第十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建立绿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重点对组织管理、造林实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成效等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绿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市、省直管县财政、林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的《山东省绿化山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6〕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