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发展理论与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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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30 中国农村发展理论与实践

论文题目:农村留守儿童的调查和研究

学生姓名王艳

专业农林经济管理

层次专升本

批次校本部(平谷)

学号 w110719142089

学习中心校本部(平谷)

2012年 5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摘要

留守儿童的出现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随着改革开放以及中国城乡流动限制被打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去寻求新的经济收入。人口的流动和转移是社会进步的现象,但因为配套政策和措施准备不足.城市在就业、住房、医疗、教育、交通和社区服务等许多方面面临流动人口带来的巨大压力。尤为突出的是。一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以及其他诸多政策规定,使进城务工农民不能得到城镇市民同等待遇,加上城市生活成本比农村要大.于是,许多进城务工的农民往往将自己年幼子女留在家乡生活。这样,大量的留守儿童就出现了。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状况心理健康

目录

一、引言 (3)

二、留守儿童定义及界定标准的研究 (4)

三、留守儿童形成根源研究 (5)

四、留守儿童的道德研究 (6)

参考文献 (7)

一、引言

留守儿童的出现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伴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化、城镇化不断加快,成千上万的青壮年劳动力不断由农村涌入城市,去寻求新的经济收入。据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中国流动人口有1个多亿.其中18岁以下的流动人口为1982万,2003年我国农村流动人口已达到1.139亿,比2002年增加了8.8%,约增长l 000万,到2004年,流动人口的规模已达1.4亿,而且还有上升趋势。外出打工的农民一般都是青壮年劳动力,而他们的子女这个时候正好处于小学或初中阶段。随着外出务工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日益突出。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字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2000万人,而且呈增长的趋势。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已高达18%~22%。随着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发展。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留守儿童”的数量还将继续增长,“留守儿童”问题已不再是某个地市、某个学校或某个儿童的问题或现象,已成为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存在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三农”问题的解决,降低了社会的整合度。同时,农村“留守儿童”表现的各种问题和他们的社会福利的损失,也是对他们权益缺乏有力保护的不公正社会现象。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开展了大量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然而,由于经济、文化等原因,农村整个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注都还存在较大不足,这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农村基础教育的持续发展遇到了严重威胁。

“留守儿童”一词最早出现在1994年,一是指因父母出国工作或求学而留在国内的儿童;二是指本文关注的,因父母外出打工而滞留老家的农村儿童。本文所指的留守儿童为后者。在2O00年以前,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文献并不多见,笔者仅仅查阅到

6篇;2000年以后,相关文献逐年增多。最近几年,这类文献则大幅度增加,系统分析这些文献发现,蒋忠、柏跃斌于1998年最先开始了留守儿童教育研究。2000—2003年,留守儿童教育研究逐渐增多,,具有代表性的是谢永华、朱科蓉、李庆丰、廖其发、王艳波和林宏等的研究。2004年以来,在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强烈呼声中,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研究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大热点。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是:中央教科所受教育部委托在甘肃、河北、江苏3省5县进行的调查;中国社会调查所在北京、湖北、河南等地进行的研究;段成荣等在江西修水县墨田村进行的研究;习叶敬忠等在陕西、宁夏、河北和北京lO个行政村的调查;殷世东等以皖北调查为基础的留守儿童教育支持体系研究;曹述蓉在湖北6县开展的留守儿童学校适应研究;郭少榕从性别视角切人在福建实施的调研;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等在北京、河北、四川进行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另外,众多研究者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展开了理性思辨研究,但具有显著代表性的研究笔者尚未发现。

二、留守儿童定义及界定标准的研究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报告》中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家乡,并且需要其他亲人或委托人照顾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但是长期以来,有关留守儿童的概念一直缺乏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特别是“父母外出多久才能称为留守儿童?”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也导致了不同学者的研究结论常常会出现较大误差以及相互矛盾之处,而且研究成果也不容易相互借鉴。

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硕士研究生郝振、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副教授崔丽娟改变以往用理论分析来界定留守儿童的方法,将留守儿童按照父母外出的时间长短划分为不同的组别,通过对不同组别内留守儿童的社会适应和心理品质发展状况的评估来

确定一个较为科学、客观的界定标准。研究中采用整群抽样法在湖南、安徽、上海、山东、河南、陕西和浙江七地的10所中小学进行调查。采用量表法,对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分别施测。量表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测量积极心理品质,第二部分是社会适应性量表(根据杨彦平博士的中学生社会适应性量表修编)。调查结果如下:“父母双方或者单方外出”的孩子为留守儿童;留守时间半年以上的为留守儿童。

在留守儿童年龄界定方面,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如李庆丰、孙宏艳所指的农村留守儿童是6—14岁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儿童,而段成荣、周福林认为应指14周岁以下的儿童,吴霓等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就对农村留守儿童年龄特别标注:“义务教育阶段(6—16岁)”。总结关于留守儿童年龄的操作定义,主要有16岁以下,6—14周岁,6—16岁,14周岁及以下和15周岁以下这几种。而由于界定标准的模糊不清,我们连留守儿童规模的估算也是众说纷纭,从1000万到1.3亿,差距之大令人瞠目结舌。让人欣慰的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开展,近两年研究者在留守儿童年龄标准方面有逐渐达成统一的趋势,即以 <<联合国儿童公约>>的年龄标准(18周岁及以下) 为宜。这主要是考虑到以往研究存有以学龄留守儿童为主的偏向,忽视了为数众多的学龄前儿童和16—18周岁的儿童,所以确定18岁及以下的标准有利于将研究视野投放到更宽广的领域,从而可以关注更多孩子的利益。比如,王青(2006)就将留守儿童分为学龄前留守儿童(6岁以下)和学龄期留守儿童(6—18岁)。周福林,段成荣(2006)也对自己以前有关留守儿童的界定进行了修改,认为以后的研究应该以遵循《联合国儿童公约》的年龄标准 (18周岁及以下)为宜。

三、留守儿童形成根源研究

有学者认为留守儿童形成根源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严峻的城乡二元结构形势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首要原因。如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与这种户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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